对法官权力的约束一般是在三个制度框架范围内进行的 :政治与行政的 ,道德与宗教的 ,法律与程序的。中国的法官在法律领域拥有重要的、无序的权力 ;在政治与行政制度框架内权力则极其微小 ;宗教与道德的多元化则使在该领域中法官的权力未能受到有效制约。权力制约是柄双刃剑 ,既可能对有条件产生腐败行为的权力领域构成约束 ,也可能加剧该领域腐败现象的蔓延。由于中国的法官在承担公正司法和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方面缺乏条件和能力 ,而在法官真正滥用权力时 ,国家与社会则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能力 ,因此 ,通过建立一个要求法官必须充分、公开说理的法律制度 ,在特定的法庭空间内 ,在法律的框架内 ,保证同时又约束法官的权力 ,才能真正做到司法独立 ,也才能真正约束法官权力
关键词(KeyWords): 法官的权力;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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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葛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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