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公司登记的效力取决于公司登记的目的和性质 ;公司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公示公司信息 ,以维护交易安全和迅捷 ;公司登记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确认行为的服务性体现了现代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 ;证明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构成公司登记效力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KeyWords): 公示;行政确认;证明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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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王远明,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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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参见李玉璧主编:《商法原理》,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7页。
- 关于公司登记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唯见于《公司法》第27条第4款:“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法》第95条第2款:“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企业法人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 参见李艳芬主编:《经济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 参见高希均、林祖嘉合著:《经济学的世界》(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25页。
- 意指缺乏客观概率,只能以主观臆测的风险。参见高希均、林祖嘉合著:《经济学的世界》(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27页
-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实行区别主义,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一律采准则主义,而股份有限公司采许可主义,即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显然在我国准则主义的范围过小,而许可主义范围过大,不利于维护公司的设立自由和鼓励投资
- 在许多案件中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即被认为丧失了法人主体资格,导致许多以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为诉讼主体的案件原告或被告缺位,只得以公司开办者或股东为诉讼主体
- 参见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2页
- 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4-76页。
-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页。
- 参见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376页。
- 参见肖建民:《英国公司登记注册制度及其启示》,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第2期。
- 德国已有将公司登记由法院转移到工商行会的试点法草案及试验,参见范健、邵建东、戴奎生主编:《中德商法研究》,罗尔夫·施托贝尔著、卜元石译《商业登记簿与行会》,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45页。
- 通说认为,我国公司登记效力现采生效主义立法例,可参见本文第1页注①
- ④同②。
- 参见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 参见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8-399页。
- 参见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
- 参见金邦贵译:《法国商法典》第4-1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其决定和声明事项按规定在《民事和商事公告公报》上公告后的16天内所进行的活动,该决定和声明事项不对抗能够证明不可能知道此事的第三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 参见徐学鹿:《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
- 参见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商法典》第15条第3项:“对应登记的事实已经进行不正确公告的,第三人可以对在其事务上应对此事实进行登记的人援用已经公告的事实,但第三人明知不正确的,不在此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参见卞耀武主编:《日本国商法》第11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 ①参见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