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从国外情况来看 ,裁判请求权已经宪法化和国际化 ,并成为世界人权的一项国际标准 ,裁判请求权已经成为近现代民事司法的最高理念。我国宪法尚未确认裁判请求权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作也未以裁判请求权保护作为最高理念。在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 ,我国应当通过宪法明确确认公民的裁判请求权 ,并以此为理念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KeyWords): 裁判请求权;宪法;理念;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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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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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这也许同我国法学理论界未意识到民事诉讼制度与宪法理念的密切关系有联系,我国的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著作都很少论述裁判请求权问题,民事诉讼法学界几乎没有人将裁判请求权的实现作为设计和运作诉讼制度的最高指导原理。
- 法国称“裁判请求权”为“诉讼权利”,参见[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我国台湾地区“宪法”称之为“诉讼权”,台湾地区“宪法”第16条规定:“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 广义的裁判请求权包括刑事事项上的裁判请求权、民事事项上的裁判请求权、行政事项上的裁判请求权。刑事事项上的裁判请求权意味着,任何人在被刑事指控时,他有只受法院的审判,并要求法院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他有权拒绝法院外的任何机关对他进行定罪量刑;行政事项上的裁判请求权意味着,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都有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予以公正审判的权利。本文所探讨的裁判请求权是民事事项上的裁判请求权。
- 参见[日]江藤介泰:《接受裁判权》,载林泉章、室井力等编:《现代法的诸领域与宪法理念》(日文版),日本学阳书房1983年版,第480页。
- 积极的权利是与消极的权利相对而言的,消极的权利是要求义务人消极不作为的权利;积极的权利是要求义务人积极作为的权利。
- SeeD .D .Raphael,ProblemsofPoliticalphilosophy,London:Macmillan,1970,pp.68—77.汉译资料参见[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吴玉章、李林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页。
- 参见[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吴玉章、李林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页和第115页。
- 我国理论界习惯上称接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 参见谢瑞智:《宪法新论》,台湾文笙书局1999年版,第289页。
- 参见[日]江藤介泰:《接受裁判权》,载林泉章、室井力等编:《现代法的诸领域与宪法理念》(日文版),日本学阳书房1983年版,第475页。
- 当然,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2项关于司法权所及范围的规定、第7条关于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的规定,也都可以理解为对裁判请求权的有关规定,因为司法权所及的范围的事项,当事人当然可以诉诸司法,接受陪审团审判是以裁判请求权为前提的。
- 参见[美]哈泽德、塔鲁佛:《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38页。
- [美]约翰逊:《走向司法平等》,载宫晓冰主编:《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页。
- 参见[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8页。
- 美国的基本权利包括宪法所明示的权利即明示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也包括从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障的自由和权利中引申出来的权利即默示的基本权利,如裁判请求权。
- SeeH .Peters,GESCHICHILICHEENTWICKLUNGUNDGRUNDFRAGENDERVERFASSUNG ,Springerpublisher1969,pp277-278.
- 《基本法》第20条第2款为:主权属于人民。它由人民通过选举和全民投票方式,以及通过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专门机构行使之。第92条为:司法权赋予法官。司法权由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以及本宪法所规定的各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之。第97条为: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法律……。第101条第1款为:禁止另设特别法院,不得剥夺任何人由法定法官审判的权利。第103条第1款为:任何人都有请求在法庭上依法审判的权利。
- 参见鲍姆巴赫(BAUMBACH)等:《民事诉讼法》,慕尼黑:Beck,1970年版,第1821页。
- 意大利宪法学家卡佩莱蒂也认为,尽管德国基本法没有关于私人争议诉诸法院的权利的明确的条文,然而,这一权利可以从第101条关于法定法官权利和103条公正听审权的结合中发出。SeeMauroCappellettiandWilliamCo hen,ComparativeConstitutionalLaw,TheBobbs-MerrillCompany,Inc.Publishers,1979,p.266.
- [法]奥培梯特:《法国法律有关民事诉讼当事人之基本保障》,载[意]卡佩莱蒂、泰勒主编:《民事诉讼程序保障比较研究》,第483-486页。法国对程序权利尤其是裁判请求权的宪法化是间接的,裁判请求权这一基本权利性质是由裁判请求权的宪法价值而产生的。
- 共同体法院认为,“共同体合作”这一原则并不是一项不具有明确法律意义的单纯的导言性条款,而是一项从法律上奠定各成员国之义务依据的规定。这种义务就是:确保“受法院管辖的人实际上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使他们依据共同体规则而享有的权利能够得到尊重。参见[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斯特拉斯堡法院自做出“郭尔德裁决”以来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的条文与具体条件承认人人都有诉诸法院的权利、人人都有得到司法救济的权利。参见[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
- 法国于1981年1月29日通过法令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法国最高司法法院多次判决认为,公约的各项条款可以在本法院得到援用。参见[法]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