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现代西方各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虽有一定差异 ,但在实质上体现着相同的原理 ,或相似的功能配置方式 ,即均为三审终审的金字塔型审判结构 ,且三审法院分别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构成 ,各自承担着不同的制度功能。而我国现行审级制度在许多方面与这些原理是相悖的 ,并随着我国社会的变迁 ,在近年来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危机。笔者认为 ,基于现代审级制度的原理、西方国家的经验以及我国的现实国情 ,可根据以下思路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 ,建构多元化的审级制度 ;重新界定四级法院的性质和功能并据此对法院系统进行调整 ;在重构审级制度的同时 ,规范再审程序 ,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发动。
关键词(KeyWords): 审级制度;复审模式;上诉制度;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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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章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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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
- 参见[英]麦考密克、[奥]砚田贝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2页。
- 目前,世界上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国家已为少数和例外,且主要限于经济非常落后或人口稀少的国家。
- 有关芬兰的内容,参见:[意]莫诺·卡佩莱蒂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240页。
- 参见[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6月版印行,第515页。
- 转引自陈计男:《确立第三审法院法律审之界限》,载《程序法之研究》(一),台湾文太印刷企业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80页。
-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49页。
- 许德珩:《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说明》,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程序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3-97页。
-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页。
- 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3页。
- 在我国确立两审终审制时对多审级制曾进行了这样的批判:“反动审判机关的程序是既繁琐,又迟缓,既劳民,又伤财……美国法院常常利用诉讼程序繁琐迟缓的办法,把有理的弄成无理,把无罪的弄成有罪”。
- 为了控制再审案件的数量,许多法院确立了再审案件的指标,在这个指标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占去一大部分,通过各种“权威机构和人士”要求再审的又占再审案件的一定比重,其余大量的要求再审的案件只能在这很少的指标中竞争。
- 据最高法院的官方报道:我国最多的案件被再审7次。
- 据笔者掌握的资料,从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颁布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我国大陆尚未有系统论证民事审级制度改革的文章,自1993年开始,审级制度改革方面的论文逐渐增多,研究的内容不断深化,如章武生:《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初探》,载《法学评论》1993年第6期;陈桂明:《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之检讨与重构》,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杨荣新、乔欣:《重构中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和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 1999年之后,再审程序改革方面的文章有了明显的转向,减少和限制再审的主体和范围,成了主流性的观点,并开始从立法主导思想、立法技术、司法人员的素质等方面反思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但实际上,到目前为止,最高法院尚未行使过上述权力。
- 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至今有许多人对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的性质以及对初审法院内部审理民事案件的分工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如一篇比较有影响的审级制度改革方面的文章认为:绝大部分案件的初审权应当属于基层法院,除极少数的特别重大案件由中级法院作一审外,其余的都应由基层法院作一审,高级法院为终审法院。参见江阶虎:《两审终审制:无法终审的现实》,载《中国律师》1999年10期。
- 近年来,高级法院审理的初审案件数量已大幅度减少,初审案件对其的压力也随之减少。但由此产生的上诉案件对最高法院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不过在现有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下,高级法院审理部分初审案件也是必要的,否则,最高法院就无法接触到上诉案件。
-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6页。
- 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516页。
-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 1989年至2001年,全国法院再审收案的民事案件分别为:1989年,25513件;1990年,30169件;1991年,37503件;1992年,42432件;1993年,38762件;1995年,48384件;1996年,54940件;1997年,65442件;1998年,73741件;1999年,83915件;2000年,83201件;2001年,82654件(原始资料参见1990-2001年《中国法律年鉴》)。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再审案件的绝对值很大且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远远高于再审案件数量较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再审受理案件数多的年份也不过500余件)。二审判决被立案再审的比率亦持续上升,有学者认为至1999年已达25%(由于公布的数据分类不是很明确,这只是一个近似值———笔者注)。参见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 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3页。
- 参见曾宪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研究》,载《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杨荣新、乔欣:《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景汉朝:《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2001年诉讼法年会提交论文。
- 这类案件应当说不是最高法院审判案件的重点,但是在一定时期内,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