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物权是支配权。物上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 ,是物权被侵害后由物权受害人向物权侵害人要求恢复物权支配关系的权利。其目的是通过请求权这种债权性质的杠杆调整 ,实现物权受害人与物权侵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 ,并依此建立起科学统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关键词(KeyWords): 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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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王明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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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页。
- 彭万林:《民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0页。
- 王家福:《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7-8页。
- 同③,第73页。
- ①这种支配关系被破坏的表现可以是被支配的物移转了位置,或遭到了损坏,或遭到了灭失;也可以是物尚完好未动,但对物的正常支配受到了影响,如设置了障碍、造成了危险等。
- 有学者认为还包括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消除危险,学界有的称消除危险为防止妨碍。
-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1页。
- ①给付不能的情形,如财物毁损、灭失不能恢复或返还,或者妨害在社会观念上认为已无法除去或预防。参见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84页。
- 在上述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中,除消除危险外,实际上都存在着赔偿损失的问题。消除危险有时也会有现实损失的存在。因此,人为地把停止侵害等列为物权保护方法,把赔偿损失列为债权的保护方法,这种做法实在没有必要。
- 当然,对于推断损害无须赔偿。损害和损失不是一个概念。赔偿是对损失作出的;责任是对损害而言的。可以说,有损失必有损害,有损害不一定造成损失。
-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573页。
- 这是基本的对诉讼的分类。一切对物的诉讼都是为了追回其物的,至于对人的诉讼,其根据契约发生的也几乎都是以追回其物为标的。有的诉讼为了取得一定金额,同时要求追回其物,此时即为混合诉讼。
- 张文龙:《民法物权实务研究》,台湾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205页。
- 这些具体的诉及其特点,归纳于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第四卷。
- 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3条以下规定了占有之诉(actionpossessoire)与本权之诉(actionpetitoire)。另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382-1384条。
- 《德国民法典》规定根据所有权的请求权的规定,对地上权准用(第1017条),对地役权准用(第1027条)。其第1133条规定,因土地毁损致抵押权的担保受危害时,债权人得规定适当期间要求所有人排除危害。第1134条规定,如所有人或第三人以有毁损土地而可能危害抵押权担保的方式侵扰土地,债权人得提出请求停止之诉。第1227条规定,质权人的权利受侵害时,对质权人的请求权,准用关于根据所有权所生的请求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