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目的论是人性论。它是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前提性理论,对它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且更具实践意义。由于行政诉讼具有多维性,它既是权利与权力的共同规则,又是从“实然”中寻找“应然”的科学,既是权利对权力说“不”的游戏,又是为权利而奋斗的机制。因此,行政诉讼之目的也就具有多元性——可分解为程序正义、利益平衡、促进合作以及道德成本最低化等若干层面。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诉讼;目的;依法行政;程序正义;合作;道德成本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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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胡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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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当然这里的“设计”只是一种假设,因为从本质上讲,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而非法学家设计的作 品,但不应否认,法学理论对法制建设的影响,尤其在我国法制转轨时期,这种影响可能更为重要。
- ②正如有论者所揭示的那样:行政相对人理应包括特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但是由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法定化的范畴早已“习惯”化了,故本文亦采此说。
- ①有学者在给行政诉讼下定义时,将行政诉讼活动仅仅理解为“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活动”,即所谓司法审查。这是 值得商榷的。因为,在我国,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应当是有区别的,司法审查在中国行政法学中的合理解释应当 是“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它是行政诉讼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全部。
- ①严格地讲“民告官”的说法是不周延的,因为在行政机关作为相对人时也会出现‘官告官”的现象。不过,本文的语 境中“民告官”仅具象征性的符号意义。
- ②[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 52页。
- ①Lester F. Wald, Applied Sociocogy (Boston, 1906)第22页。
- ②事实上,法律的首要价值目标就是正义,诉讼所能提供的价值内涵就是“程序正义”。只要程序被严格遵循,结果 就被认为是正义的,因为“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只存在一种正确或公正的程序”。——参见[日]谷口 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 ③ 参见EmileDurkheim,Sociologyandphilosophy,D.F波科克译(1953年),第84页。
- ①耶林语,参见王锡锌、沈岿:《行政法理论基础探讨》,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 ②“交换双方互利”这一观点,作为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思想的核心,内在地包含了“自愿合作”在市场经济 活动中的重要性,所以合作精神是交易正常进行的前提。
- ③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法上的不合作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政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