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法人独立责任 ,一直以来被视为法人独立人格的必然附随产物 ,这的确制约了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步伐。本文通过法人及有限责任的历史形成以及世界范围法人及其责任立法模式的比较 ,充分展示出 ,法人人格不等于法人责任的必然独立 ,而法人责任的独立乃渊源于股东有限责任的形成。
关键词(KeyWords): 法人人格;法人独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法人立法模式;法人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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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虞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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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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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法中 ,此亦为股东责任的另一种形式 ,常被称为 prorateliability(比例责任 )。自 1 84 9至 1 93 1年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典型地对一切公司之股东采用了这一责任形式。比例责任 ,具体而言又可分为两种 :其一 ,股东对每一公司债权人向其主张的债务请求 ,均以其在公司中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每一债务请求额下的款额为限 ,承担自己的股东责任 ,此可谓一般按比例责任 ;其二 ,股东以其在公司中所占投资比例乘以整个公司债务总额下款额 (亦即最大责任额 )为限 ,对外承担责任 ,此可称为特殊比例责任。在后一种比例责任下 ,每一公司债权人针对某一股东之债权请求额 ,若没有超过该股东应承担的最大责任额 ,则该股东应全额满足债权人所提出的偿还要求。如此显然可能出现一个股东即满足一个债权人所有请求的情形 ,而这在一般比例责任下是不可能发生的。但在特殊比例责任下的最大诉讼困难是 :每一公司债权人针对某一股东提出偿债请求时 ,必须先明确公司所负债务之总额 ,否则 ,尽管该股东持股比例容易明确 ,但其应承担的最大债务责任额却无从计算。
- 在英美法中 ,此与股东责任的另一种形式 ,常被称为doubleortripleliability(双重或三重责任 )。按 1 891年比奇(Beach)教授之观点 ,此类双重或三重责任几乎曾为美国每一个州所运用。尤其是 1 92 9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之前 ,美国国家以及各州之银行曾普遍采用股东双重甚至三重的责任模式 ,以此作为存款人利益之保障措施。但是 ,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之后 ,此类银行股东所普遍采用的责任模式 ,被证明不足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为存款保险制度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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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 ,传统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形态 ,正在朝有限责任化进程迈进。 2 0世纪 90年代以来 ,两种新的合伙形态即LLP以及LLLP ,正在分别替代传统的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从而使得合伙形态在美国大有蔓延发展之态势。就LLP对传统普通合伙之替代或发展而言 ,主要在于限定普通合伙人之转承责任 (vicariousliability) ,或者说限定各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代过责任。LLP下 ,各普通合伙人对于LLP之正常债务 ,原则上仍然承担无限之责任 ,但传统普通合伙下 ,要求各合伙人之间对他人过错所形成的债务亦应连带负责 ,这一点LLP予以了摈弃。在现代合伙 (主要为职业型的 )朝大型化发展之同时 ,各合伙人之间已不再是彼此了解 ,要求他们对各自过错连带负责显然是苛刻的 ,而LLP之形态发展 ,克服了传统合伙的这一不足。与LLP一样 ,LLLP是针对原来有限合伙内的普通合伙人之责任 ,同样作出不予代过的限定 ,从而使有限合伙内的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亦进一步朝文明化、有限化迈进。当然 ,LLLP下的普通合伙人对LLLP之正常债务仍然得承担无限之责任。美国第一个LLP之法规(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Act)于 1 992年在得克萨斯州出现 ,至 1 996年 ,已有将近一半的州制定了LLP之法规 ,有些州甚至亦将LLLP之形态也单独立法 ,总之 ,LLP以及LLLP在美国正是大力倡导并特别流行之时 ,不久之将来 ,席卷所有各州已是定局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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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商法典》第 4 57条至 4 78条曾就股份两合公司作过规定 ,但 1 950年修正时将此删除 ,故日本现行公司形态中仅有两合公司 ,而无股份两合公司
- 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75条、第 1 0 5条第 2 2项、第 1 0 7条第 2 2项、第 1 1 5条第 1 2项及第 5项、第 1 1 6条第 4项、第 1 2 0条第 1及 2项、第 1 2 1条第 4款 ,它们分别就无限公司、母子公司、生产合作社、联邦国有企业、消费合作社、机构、法人联合协会等法人成员之补充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 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译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 999年版 ,第 4 9页。
- 虞政平主编 :《英国公司法规汇编》 ,法律出版社 2 0 0 0年版 ,第 98-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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