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现物出资是指股东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鉴于现物出资的特殊性,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对现物出资所引发的有关问题均给予高度重视,并建立起了相对严密的现物出资评估及限制制度。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和空泛,不仅易生歧义,而且也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无力防范规避法律行为现象的发生,因此,应在立法上予以进一步明确或完善。
关键词(KeyWords): 现物出资;财产承受;事后设立;瑕疵担保;风险负担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冯果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0、80条、886条及第74条第1款。
- ②法国商法第40条第4款。
- ③[日]志村治美:《论公司的资本与出资的关系》,载《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2期,第61页。
- ④ Harry C. Henn. Law of Corporntions,West Publishment Co. 1970. p307.
- ①Jame Cox,Sum & Substance of Corportions, third edition, CES,1980,p. 256-257.
- ② See Bay State York Co. V. Cobb, 346Mass. 641,195N. E2d 328(1964);sunrise Dairises V.Pierre’s Steak Mouse &Restaurant Inc.,80 V. J. Super 142,193A. 2(1963);New Jersey Sing Erec tors,Inc.V.Cocuzza, 72 NoJ. Super. 269,178A.2d111(1962):Note,some Problems Raised by Issuing Stock for Overvalued Property and Seveices in Texas”40Texas L. Rev. 376(1962).
- ③《公司法》第24条第1款。
- ①柚木馨:注释民法(14)133页,转引[日]自志村治美:《实物出资研究》一文,载《商事法论集》第1卷。
- ①参见[日]志村治美:《实物出资研究》一文,载《商事法论文集》第425-427。
- ②如我国著名的国际经济法专家姚梅镇教授主编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教程》一书在谈到实物出资时强调:‘’合营企业各方必须是以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出资……,不得用合营企业的名义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姚梅镇主编:《外商投资企业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修订版,第99页。
- ③参见[日]志村治美:《实物出资研究》,载《商事法论文集》第1卷,第437页。
- ①参见周 :《罗马法原理》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8页。
- ②参见[法]《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三卷,载《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168页。
- ③参见吴汉东:《无体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 ①参见张桂龙、周敏主编:《公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49页;孔祥俊主编:《公司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第309页;雷兴虎:《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页。
- ②那种认为“依法定程序获得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因其能够在产业经营中运用,并能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的经济利益”,因而可以作为出资的观点(雷兴虎著:《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问题研究》第196页),只能说明商标权和专利权作为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而并不能成为否定其他类型的工业产权成为现物出资标的物的理由。
- ③石少侠主编:《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页。
- ④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 ⑤我国也有类似规定,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禁止企业名称的单独转让。
- ⑥商号,商标及有关客户在瑞士、法国等国,都要求只有随同营业自身一起出资时,才被认可,而且被视为通说。(参见[日]志村治美:《实物出资研究》一文,载《商事法论文集》第431页)。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应属遗憾,建议予以补正。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讲解》,国务院法制局财政金融法规司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9页。
- ②《日本商法》第200条第2项规定:股东关于股款之缴纳,不得以抵销对抗公司。德国股份法第66条第一项也要求:认股人不得主张以其对于公司之债权与其应缴付之股款相抵销。(Wuerdomge,Germany company Law, Lon-don:oyez Publishing,1975,p9)可参见赖美照:《公司法论文集》,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编印,第253页、第259页。
- ③R·E·G·佩林斯著:《英国公司法》,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54页。
- ①中国外运武汉公司与香港德仓运输股份公司合资成立的武汉货柜有限公司破产后,中国外运武汉公司要求以其破产债权抵销未到位的出资部分,为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中主张;“破产债权不能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笔者认为,这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平等地位是非常有益的,但其文件效力似显得过低。
- ②德国《股份法》第27条第(1)(2)款;第31-34条;第38条;第46条第(2)款。
- ③日本商法第246条。
- ①德国《股份法》第52条和第53条。
- ② J.H.Farrar & No Fwrey,B.Hannigan, Farrar’s Company Law,2nd.Edition, London and Edinburgh, (1988),p148.
- ③1983年公司法第32节。参见Michael Forde,Company Law in Ireland, Mercier, 1985.p220.
- ④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33页。
- ①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第634页;郭明瑞、王轶著:《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页。
- ②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3页。
- ③[日]大冢市助:《关于实物出资的若干问题》私法16号,第114页,转引自[日]志村治美:《现物出资研究》,载《商事法论文集》第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