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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禁止行政权力“强制平坟”
日期:19-05-30 来源: 作者:admin

    国务院令要求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国务院之所以修改《殡葬管理条例》禁止强制平坟,不外乎两个原因:其一,土葬是一种传统文化,一种信仰,一种精神寄托。强制平坟显然是对传统文化、人的信仰与精神的粗暴伤害;其二,原《殡葬管理条例》允许民政部门“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此次修法值得肯定。

    不过,禁止强制平坟的效果究竟如何,还是一个问号。从河南周口最近集中的“平坟运动”来看,禁止民政部门强制平坟不一定有效。据悉,周口在短短3个月内平坟200万座,为了达到平坟的目的,当地“土政策”规定:如果村干部不带头,就免职;教师不带头,就停课;党员不带头,就开除党籍。

    可见,平坟已经不是民政部门的事情了,而是变成了一些地方政府的集体“运动”。那么,修改后的《殡葬管理条例》只禁止民政部门强制平坟,是否对地方政府强制平坟有效,还有待观察。

    显然,禁止民政部门强制平坟相对容易,但禁止地方政府强制平坟则有一定难度。因为,民政部门强制平坟的手段相对单一,而地方政府强制平坟不仅手段多,而且可调动的行政资源很多。如果只是禁止民政部门强制平坟,效果恐怕极其有限,因为新修改的《殡葬管理条例》没有明确把地方政府包括在内。

    按理说,应该禁止一切行政权力强制平坟,包括免职、停课等强逼手段。而且还应该明确规定,如何处理违规土葬、乱建坟墓等问题。新《殡葬管理条例》只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效果怎么办?另外,如果民政部门违规强制平坟,该如何处罚?这些问题同样需要明确规定。

    看到强制平坟,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强制拆迁。无论是强制平坟还是强制拆迁,都是因为土地利益。众所周知,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强制拆迁,却屡禁不绝。因此,禁止强制平坟的效果也让人忧虑,比如,民政部门就可以把强制平坟的责任推卸掉。再加上规定只是禁止民政部门,对“强制”方式没有明确,效果也让人忧虑。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对违规土葬、乱建坟墓,如果需要强制平坟应当由司法机关来强制,这样的制度设计值得肯定。

    在笔者看来,对待几千年流传下来的土葬习俗,应该多些理解、多些尊重、多些引导,不可轻易定性为“违规土葬、乱建坟墓”。如果存在故意的违规土葬、乱建坟墓,也要通过财政补贴迁坟的方式来解决,不可采取强制手段,即使需要采取强制手段,应该是司法强制,而不是行政强制。

    事实上,今天一些人对待土葬的观念已经有所改变,很清楚土葬占用耕地资源。但是,并不是所有人观念更新,这就需要政策鼓励和慢慢引导,切忌为了土地利益不顾一切进行强制平坟。笔者认为,土葬完全可以保留一部分以尊重传统文化减少社会矛盾,关键在于如何为土葬设计合理的政策和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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