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广州泄露‘房叔’房产信息者被撤离岗位并记过”的新闻见诸微博,转帖跟帖者如潮。不少网友提出“房叔还没处理,举报者已经先被办了”的声音。工作人员通过不合法的途径与手段公布了信息,取得“正义”结果,是对是错(12月23日《南方都市报》)。
一边是对“房叔”的举报经过纪委核实属实,“房叔”被移送司法机关;另一边则是为“房叔”举报者提供信息的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的泄密者被撤职并记过。既然被举报者都被移送司法机关了,“房叔”房产信息泄密者为何要被处理,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难怪网友要为此热议了。
然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上讲,对泄露“房叔”房产信息者进行处理并没有违法。因为,根据2006年10月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但是,只有“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的委托人”、“国家安全机关”等特殊个人或单位才有权限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比如,房产的地址、该个人所有房产的详细信息等。普通公民查询的权限是:知道房产者名字不能查房产信息,但如果知道房产详细地址,可以到政务中心或者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房产的所有者、房产是否被抵押等信息。“房叔”举报者仅知道“房叔”的名字,而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的泄密者为其提供了所有“房叔”名下房产的信息,当然违反了上述规定,要接受处罚,不能因为“房叔”是贪官而豁免。这是“形式正义”的要求,做一件事情无论结果和目的如何正当,过程和程序要合法。
而且,如果因为“房叔”是贪官而泄露他的房产信息不受处罚的话,那么,其他任何人也可以假借为举报“贪官”为名,查询普通公民的房产信息,如此,公民的隐私将荡然无存了。形式不正义、程序不正义的结果,完全可能导致实质不正义、结果不正义,尽管有些时候形式不正义带来了实质的正义。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在这次“房叔”事件中,尽管泄密者违背了现行规定,形式不正义最终带来结果的正当,结果和实质上是正义的,但这里就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严重冲突。在这种严重冲突之下,光一味地指责网民和处罚泄密者是无济于事的。因为,一个好的制度,必然会协调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会让公民有效地通过形式正义来达到实质正义,但在举报“房叔”事件中,公民无法知晓官员的房产信息,他们要举报贪官,就只能通过违反形式正义的方式来达到实质正义,这就是制度供给不足,是制度之痛。
因此,从这一事件中,更值得检讨的是我们的制度供给。一方面,我们要大力推进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让官员必须主动公开财产信息;另一方面,必须完善房产信息的查询,房产信息不妨区分为官员房产信息与普通公民房产信息两种。对于官员房产信息任何公民都可以查询,而普通公民房产信息的查询必须有所限制。如此既可保证公民个人隐私又强化对官员的监督,也就不会出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严重冲突,公民监督官员也无须通过违法手段甚至贿赂个别工作人员来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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