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5个警察因私分“国有资产”——实为劳教人员的劳务费,被追究刑责,牵扯出劳教所中设创收指标、超时劳动、索贿受贿等问题。在利益驱使下,“教育感化第一,劳动生产第二”的职能也被倒置。南方周末记者找到其中三名警察,单独采访交叉印证,并结合相关司法文书对他们的叙述作了核实。
“劳教劳教,劳动是第一位的,教育是第二位。这种观念显然违反劳教政策,但大家都这么认为。大概觉得‘劳教’这个词有点不太好,就改叫‘习艺’,换了一种叫法而已,就像小姐不叫妓女,叫性工作者一样。”
2013年4月26日,一起劳教所腐败“窝案”在四川省泸州市作出终审判决。泸州市劳教所5名劳教警察分别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被追究刑责。此前,另一名以“受贿罪”被处缓刑的劳教警察所提起的上诉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
6名劳教警察均提起上诉。其中3名涉案警察向南方周末记者承认犯法事实,涉及的一些问题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
劳教人员喝“酒”致死
事情是因为一名在押劳教人员的死亡引起的。这个人叫胡明红,是喝工业酒精死的。你可能觉得奇怪,一个在押人员在劳教所怎么能接触到工业酒精?因为酒精是严禁带入监管场所的,这个有明文规定。要说这背后的原因,其实就是经济利益——劳教所自身的经济利益。
当时,所里为一个公司加工酒盒,要用到清洁剂,开始是用汽酒,后来嫌贵,为节省成本,就改用了工业酒精。结果就出了事。
6名干警出事之后,省司法厅一位领导曾在会上发感慨,说泸州“不团结”。这背后大有深意。虽说类似事件很敏感,但一般说来,只要内部“团结”,不闹大,就没什么事。比如我们泸州所,早在2003年就有一个劳教人员在搞“外劳”时死亡;2005年,一个叫夏天的劳教人员跳楼自杀未遂;都没出什么事。去年,市公安局戒毒所一个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三名干警因玩忽职守被起诉,算是重的了。但是没有一个干警受到刑事处罚。
胡明红这个事情,本来当时已经压下去了。给了两万多块钱的“人道主义补偿”,家属也没有闹。由于“措施得力”,未造成社会影响,所领导当时还曾向上级请功。过了将近一年,听说是因为人事安排问题,上级领导与所领导有了矛盾,这个事才被捅出来。然后又牵出干警集体贪污、受贿的事。
泸州市劳教所建于1998年,是四川省的两个市属劳教所之一,2009年加挂“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该所共有劳教干警50余名,事发之前关押约200名左右的劳教人员,其中绝大多数是强制戒毒人员。
检察机关查明,2011年初,泸州市强戒所与泸州特兴印务有限公司签订酒盒生产合同,由强戒人员为后者加工酒盒。企业以工业酒精代替清洁剂。胡明红将工业酒精带回监舍,兑水饮用后中毒死亡。另有三名强戒人员在中毒后住院治疗。
事发一年后,泸州市劳教所二大队原大队长陈金瑞被以玩忽职守罪起诉。他对南方周末记者说,酒精作为易燃易爆品,按规定是不能带入监管场所的,但因为要搞生产,“多少年来一直是这个样”。
胡明红死亡之后,当时并未尸检。当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分析了五种死因,惟独没有酒精中毒。家属也没有“闹”。
在一审判决中,由于胡明红的死亡原因最终没有查明,检察机关对陈金瑞的指控未获法院支持。陈金瑞并非事发当时的值班干警。他认为,即便胡明红真的死于酒精中毒,他只应承担领导责任,而不该被作为惟一涉案干警被起诉。至于为什么出现这种局面,在他看来,这是“关系的博弈”。
劳务费定为“国有资产”
基层干警瞒报分钱这种现象,我相信在劳教系统普遍存在,区别只是形式和程度不一样。可以叫“贪污”,也可以叫“奖金”。因为谁都搞不清这个钱的性质。说白了,它其实是劳教人员挣的,但却归了“财政”。至于具体归了“财政”里头的谁,是财政局,还是劳教所,还是基层大队,还是个别领导,这些都是灰色地带,都说不清。说不清就有漏洞可钻。
在泸州所,按照规定,企业给的“劳务费”,基层生产大队要全额上交给所里,所里要上交财政局,财政局再返还一部分给所里,所里再返还一部分给基层大队。从基层生产大队的角度,总希望能多得点,因为操心受累的是他们,承担风险的也是他们。所以在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就会截留一部分。除了留下一部分作为基层大队的活动经费,其他就以奖金形式分给干警,激励他们工作的积极性。这是一个潜规则。
本来企业是跟所里签的生产协议,但具体管理的是大队,劳务费也需经手大队交给所里。企业老板都是聪明人,明白“县官不如现管”。你作为一个所领导,我把你笼络好,签下生产合同,这只是第一步。在一线操作、抓效益、抓质量的,不是你领导。所以我必须要把下面真正从事一线监管、组织生产的这部分人笼络起来,他才为我出力。所谓出力,就是逼着劳教人员干活挣钱。对他们来说,从生产角度,队长比所长还重要,所以他们也配合甚至主动帮着大队瞒报。这个绝对不是个别现象。
这次两个生产大队集体贪污,基本是每个干警都有份。二大队平均一人一万多,戒毒中心这边要两万多。具体每个人拿多少不清楚。因为没有账本,干警领钱的时候白条都不打,互相也看不到,都是悄悄地给。队领导也有意制造这么一种情况,表面上是为了“安全”,其实也为领导自己多贪多占埋下伏笔。这样更有利于他们自己中饱私囊。
整个过程,你说所领导一点也不知道?我不相信。从大队这个层面,所里没有划拨任何办公或其他经费。如果有劳教人员病了,队里得自己出钱给他看。现在出了问题讲我们是“截留”、“瞒报”。但别忘了有一个事实:大队随时要请领导吃饭、聚餐、团练。这个经费开支很大,甚至是主要开支。上一次审计局问我们,你们知道你们领导请审计局吃饭,花了多少钱?我说队上领导回来说是花了五千块钱。审计局问,五千块?花了两万多!摆了两桌,一桌一万,是我三个月的工资。
作为基层大队,我没有其他经费来源,你作为所领导长期吃饭,一顿饭多少钱?喝的酒多少钱一瓶?喝了几瓶?大概花多少钱?你一算你就晓得。花的这些钱来得合不合法?你作为一个有正常逻辑思维能力的人,心里能不清楚?我不信领导的智商会比我低。绝对比我高。稍微一分析,就知道这个钱的来源肯定存在问题。干警不可能拿自己的工资请领导吃饭,又没有一点办公经费,你领导很容易就能分析出来。分析出来你却默许,至少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检察机关查明,2011年2月,泸州市劳教所与泸州美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顺公司”)签订酒盒生产合同。泸州市劳教所又将生产任务分别下达给两个“生产大队”——戒毒医疗中心和二大队。两个生产大队的负责人与美顺公司的副经理龚俊明商量后,决定每月对泸州市劳教所隐瞒部分产量,用假名打收条从美顺公司领取相应的生产劳务费现金。共截留、侵吞七十余万元,除了部分用作两生产大队办公经费外,其他钱由两个大队全部18名劳教警察私分。其中二大队干警每人分1万多元,戒毒医疗中心干警每人分3万多元。戒毒医疗中心正、副队长在3万多元之外,每人又多分4万元。除了5名被认为负主要责任者被起诉判刑,其他分钱的警察未受任何处分,仅仅是退交部分款项。
在案件审理中,被侵吞的“劳务费”究竟算什么钱,引起控辩双方的极大争议。辩护律师认为,所谓“劳务费”,是泸州市劳教所及有关人员违反劳动教养相关规定,在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将强制戒毒人员投入生产经营的所得,是非法所得,因此检方提起的“贪污”罪名不成立。
一审法院认可了辩方意见,以刑罚相对较轻的私分国有资产罪为5名涉案劳教警察定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反对“非法所得”定性为“国有资产”,并提起上诉;检察机关坚持贪污罪的指控,也提起了抗诉。
二审法院作了折中处理,除了维持三名劳教警察的一审判决外,对戒毒医疗中心两领导私下另多分4万余元这一情节,又以贪污罪各自加刑三年。
据几名涉案劳教警察透露,截留在大队的办公经费,主要用在请所领导及职能科室领导吃饭、旅游上;劳教所一位领导交的党费也在其中。
“生产绝对占第一位”
无论是所里赔给胡明红家属的钱,还是干警贪污、私分的钱,说到底这个钱都是劳教人员挣的。劳教系统有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劳教劳教,劳动是第一位的,教育是第二位。这种观念显然违反劳教政策,但大家都这么认为。后来上面大概觉得“劳教”这个词有点不太好,就改叫“习艺”,但实际是一样的,换了一种叫法而已。就像小姐不叫妓女,叫性工作者一样。实质就是逼着劳教人员干活挣钱,每个劳教所都是如此。
劳教所也好,干警也好,都缺钱。就算不缺钱,劳教所有那么多闲置劳动力,谁不想用来挣钱。问题是挣多挣少,怎么挣?一直以来也都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有规定也从没认真执行。比如司法部早就要求劳教所不能定创收指标,要一半时间教育一半时间劳动。可是我所知道的劳教所都做不到。没有指标怎么行?劳教人员的劳动都是被动劳动,谁会自愿去干?而有了创收指标,“半天劳动、半天教育”就不可能了。
对于劳教所来说,生产绝对占第一位。每个单位都把追求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在这样的政策下,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必然得不到保障。
因为有了创收指标,劳教所的管理就与创收密切结合。劳教所给大队下指标,完不成就要扣干警津贴,完成多了就奖励;大队给劳教人员下指标,完不成就扣分,扣分就要“加教”。
每当有生产任务,所里都会给基层大队下生产指标。比如这次为泸州某酒企加工酒盒,按2011年所里下发的文件,最低生产指标定为350,就是说劳教人员按人头算,每人每月需要完成350元钱的生产任务。这个数字看起来不高,但一方面,厂家会把加工单价压得很低;另一方面,劳教人员中,班、组长、库房保管这些人不参加劳动,也就不产生效益。而350元的指标是按人头算的,这样就得从其他人身上找平,拉高补低;所里劳教人员要想完成这个指标,平均每天得工作七八个小时。在整个四川来说,350的生产指标应该说很低了,发达地区的劳教所,指标差不多得千八百的。
完成350元生产指标后的截余部分,所里返还10%给我们两个基层大队,作为生产截留奖金。其中一部分要分给劳教人员,给他们改善一下伙食。这只是象征性的,平均每个人也就十块八块的,而且不给现金。超过500元的部分,所里要返还20%。我们后来算过,按所里的返还政策,每个干警每个月也就得200元。因为感觉太少,所以队里才会隐瞒一部分劳务费,让大家能多分一点。
350元的指标只是最低要求,无论是劳教所还是大队,都鼓励劳教人员多完成任务,因为完成的多了,对所里、大队、干警都有利。当然对企业更有利。企业为什么要与劳教所合作?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比如这个项目,企业他要招酒盒生产工人的话,工资至少要1500,同时要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至少要2000块。但是用劳教人员的话,企业花2000块可以雇4个人。而一个劳教人员与一个普通工人创造的价值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实际成本只有四分之一,你可以想象这其中是多大的暴利。所以说这个制度就决定了这种样子。
问题也迟早会暴露出来。劳教所要追求更大利润,只有延长劳教人员的工作时间。对此劳教人员心里很清楚,他们分析自己一天工作多少个小时,能估计到创造多大产值。他们可能也会从厂方人员那里了解一些产品单价信息,推算出他们能挣多少钱,跟他们实际挣的钱比较。比如今年完成10万块钱的收入,按照10%的比例分,就得1万块,干警分了一块,那他大概就能分5000。再有瞒报的话,这一块就返还不下来,可能就只返了2500。那么中间就有个缺口,他能分析出这个问题。更重要的是,由于你加大了劳教人员的劳动强度,他可能就有个抵触心理,干多了的话我就联合起来反映问题,就可能暴露。
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的劳教制度,自诞生以来就被附加了一项重要职能——由被劳教人员为劳教所创收。创收的形式有多种,有的自办企业,有的为企业提供代加工。泸州市劳教所即属于后一种。
泸州劳教所腐败案涉及的两个生产大队,被认为是泸州市劳教所的“顶梁柱”,其对泸州市劳教所的“贡献”,在2011年达到顶峰:共上交劳教所约100万元,均超额完成指标,比上年高出一倍还多。
在利益驱动下,劳教人员被强制超时劳动。一名于2010年至2011在泸州市劳教所强制戒毒的邱姓劳教人员对南方周末记者说,他当时每天要加工3000—4000个酒盒,平均工作时间在9个小时以上(司法部要求不得超过6个小时),多的时候要干12个小时。完不成就要挨打。至于生活待遇,他用“东西南北”来概括:冬瓜、西红柿、南瓜、白菜。此外,劳教所里的药品、生活物品要比外面贵好多。“六味地黄丸外面8元一瓶,里面是20元。”据邱介绍,因为对工作、生活待遇不满,戒毒医疗中心劳教人员曾集体绝食抗议,但最后失败了。
6名涉案劳教警察当中,被判缓刑的陈金瑞被认为是最“冤枉”的一个。作为大队长,他所分得的劳务费并不比普通干警多,仅仅因为是大队领导而被判刑。
放人潜规则
因为有生产指标,且指标与干警收入直接挂钩,必然造成劳教人员超时劳动,超时劳动必然引起他们反弹,有反弹就必须采取高压政策,就得打骂、体罚。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所以,劳教人员一旦被劳教,都想早一点出来,就催生了另一种腐败。
在劳教所,干警帮助在押人员提前获释并从中获取好处,也是一个由来已久的潜规则,而且较为普遍。监狱也有这种情况,但操作难度要大得多,因为要有法院裁定。劳教所难度要小一些,一般通过保外就医,或者变更执行方式,比如(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变更为社区戒毒。
这次泸州所有两个干警被判受贿罪。其实,与其说是受贿,不如说是诈骗。实际上,有的劳教人员本来按条件就可以走了,但他自己并不知道。于是你找到我,问能不能把你搞出去,我也乐得顺水推舟。跟胡明红一起喝工业酒精的那几个就是这样。当时死了人,所领导害怕再有人死在看守所里面,恨不能赶紧让他们走掉。但他们自己不知道,还愿意拿钱来办。而从做这个事的干警的角度,因为一直做这个事,就形成了一种收钱的习惯,就是不掏钱就不让你走,该走也走不了。
吸毒人员转为社区戒毒,都是以有病为理由,需走一个很复杂的程序:要有劳教所卫生室和泸州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最后由公安局批准。这个过程很复杂,必然涉及领导,还会涉及公安,因为劳教人员是抓是放都由公安说了算。这个案子只涉及两个劳教警察受贿,说明没有深究,只是点到为止。
在调查胡明红死亡事件时,泸州市司法机关无意中掌握了两名劳教警察受贿的线索。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查明,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泸州市劳教所戒毒医疗中心主任李×与干警袁××共谋后,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病历等手段,为4名强制戒毒人员变更为社区戒毒,共受贿78700元。
潜藏在劳教所里多年的腐败窝案也由此终于暴露,18名干警涉嫌集体侵占劳务费,最终6人入刑。
案发后,泸州市劳教所一度不能正常运转,直到不久前才恢复接收强戒人员。南方周末记者调查了解到,泸州劳教所建所15年来,先后有三任所长因各种原因被免职(其中首任所长因违规收取168万元“戒毒费”而“出事”),但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次集体“窝案”还是第一次。
上一篇: 立法处罚浪费是个很好的尝试
下一篇: 尽心呵护公众对法治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