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199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香港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中英文双语立法地区,这是历史性的创举。为此有必要探析香港双语立法中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KeyWords):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李昌道;
Email:
上一篇: 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实变迁——来自湖北农村的实证研究
下一篇: 国有资产管理局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讨论稿)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