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进入近代以后,其法律仍然是建筑在封建纲常伦理之上,适应封建专制需要、保护宗法等级和“礼”所规定的统治秩序的封建法律,诸法合体、行政司法混一。它与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之间的差异,是一种时代的差异。由这种差异,带来观念上的冲突。儒家化法律走向近代的过程中,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的四种阻力:①权力机制——封建国家政权的存在,国家政权的更迭或更新,是法律近代化的前提。②传统法观念的顽梗,新法观念的欠缺,严重阻碍法律近代化的进程。因此,法观念法意识的更新,是法律近代化的重要条件。③立法机构——没有民主的立法机构。民主化的立法机制是法律近代化的必要条件。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严重阻碍法律近代化的进程。近代工业、近代商品经济,是法律近代化的基础。结论:中国法律,只有消除这些阻力,才能脱下古典装束,换上近代新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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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李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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