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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王奇才丨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定位与基本框架
日期:23-04-18 来源:《中国法学》2022年第6期 作者:zzs


一、引 言

创新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不竭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纵观人类发展历史,创新始终是推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数字科技提供了新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技术,数字经济成为新的经济范式,数字社会表征着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空间,但也出现了“数字鸿沟”等新的治理问题,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科技发展和数字社会建设。近年来,作为数字社会新兴领域的“元宇宙”(Metaverse)引发社会热议,其带来的商业机遇和治理难题值得关注和深入研究。

元宇宙是人类通过数字技术构建的各类虚拟空间的统称。如果说互联网1.0的特征是用户被动接受内容、互联网2.0的特征是用户创造内容,那么元宇宙作为互联网3.0的愿景是用户主导规则构建的“去中心化网络”。元宇宙“数字公地”(digital commons)的属性逐步增强,元宇宙平台对自身合法性将更加重视,元宇宙需要政府依法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愈发凸显。因此,应当以法治化方式实施和推进元宇宙治理,构建元宇宙治理的良好秩序。

 

二、元宇宙技术主导型治理模式及其局限

(一)技术主导型治理模式的特点

第一,在治理目的上,主张寻求技术主导下的“私人秩序”。第二,在治理主体上,主张政府弱干预,提倡通过元宇宙社区自身来解决争议和实现自治。第三,在治理规则上,主张通过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形成治理规则,进而构建元宇宙的自治秩序。

(二)技术主导型治理模式的局限

1.技术架构的非中立性。技术理性存在侵蚀和破坏人的主体性和人文精神的危险。元宇宙本质上是技术人工物,技术非中立性的问题可能被进一步放大。元宇宙的底层逻辑和物理性规则来源于人为设计,承载着特定的设计目的和价值偏好,是元宇宙平台制度化决策的结果。谁掌握了构建和调整元宇宙底层逻辑和物理性规则的权力,也就掌握了对元宇宙内具体行为规则给予根本性干预的权力。

2.虚拟身份的不平等性。乐观主义者认为,通过虚拟人,个体在元宇宙中能够脱离现实世界各种生理特征对平等的限制;虚拟人相对现实人更平等、更能体现人的主体性。但是,这种平等实现路径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其一,虚拟人反映了平台和创作者的偏好。人的心智和偏好方面的差异也是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其二,虚拟人的塑造是再身份化的过程,“社区身份”是元宇宙“亚政治”的典型样态之一。当元宇宙社区规则逐步演化成元宇宙公共规则乃至现实世界公共规则时,如何对不具有这类社区“亚身份”的主体具有约束力,其正当性需要论证。其三,虚拟人的匿名化是不彻底甚至不成立的。

3.智能执法的非最优性。技术主导模式主张,技术创新创生了更有效率的治理技术。但是,元宇宙的技术设想并不能完全摆脱“最优执法模型”的困境。元宇宙诉诸人工智能以自动化执行法律的方案,其局限性至少包括:其一,元宇宙内信息不对称将继续存在。其二,元宇宙智能化自动化执法并非最优。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机制在投票或者表决机制上的弱点,使得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机制对于建立包容、开放的社区来说具有明显局限性。元宇宙实际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需受到监督和规范。

 

三、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定位

(一)元宇宙治理的法律因应与类型划分

元宇宙带来的各种治理难题和法律问题至少有:(1)刑法领域。利用元宇宙实施洗钱,强奸、猥亵,传播淫秽物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破坏计算机系统等犯罪,以及实施恐怖主义相关犯罪。(2)民商法领域。人格权、财产权保护的新形态和新问题,如虚拟人的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保护等的新形态,如NFT的法律性质及如何规制。(3)经济法、社会法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跨管辖权区域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等。(4)国际法领域。元宇宙治理的国际法渊源以及是否需要一个关于元宇宙的国际公约。(5)行政法领域。政府监管元宇宙的必要性、方式和边界;政府与元宇宙其他治理主体间关系的法律规制等。(6)诉讼法领域。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其法律效力,虚拟世界中的证据形态及其效力。(7)宪法领域。虚拟人的宪法地位;国家主权与元宇宙平台权力的冲突;元宇宙中选举活动的法律规制等。

从上述梳理可见,元宇宙治理的部分难题能够纳入现有法学知识体系,但很多问题也跨越了经典法律部门划分,需从整个法治体系来思考如何治理。从治理规则来源看,元宇宙作为“数字公地”具有鲜明的公共性,随着公共性逐步增强、风险性逐渐增加,私人间契约将不足以支撑元宇宙治理需求,由此就需要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形式的治理规则。从治理机制看,元宇宙智能化自动化治理机制,必须以法治化方式治理,规训和制约此类权力的运行。

(二)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理论要旨

1.体系性整合。元宇宙治理法治化应当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的要求,注重实现从分散向协同的治理,把目前分散于各具体领域的元宇宙治理规则资源归结于一个类型化的治理规则系统。

2.法治主导。在中国,元宇宙治理法治化意味着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在元宇宙发展初始阶段就注重顶层制度设计和发挥有为政府作用,通过法治化方式积极主动引导和规范元宇宙发展,更加注重保障元宇宙涉及的公共利益以及个体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

3.合法性思维优先。元宇宙治理法治化意味着遵守法律规则、重视权利保障,秉持民主合法性和程序正义,重视法律治理的正当性依据。合法性思维有助于调和元宇宙治理中的概率正当性和伦理正当性。

 

四、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类型与层次

(一)元宇宙分类治理的法治化

1.内容与行为。元宇宙是现有互联网发展的延续,不具备沿袭“先宽后严”治理思路的条件。应当重视对行为监管中规则创制行为的治理。在创制元宇宙及其规则的过程中,不同类型主体在知识、权力和利益上存在巨大差别,可能导致某类规则的创制和实施转变为严重的法律和道德问题,此时就需要考虑将这类制度性事实转化为法律规则,以明确其正当性和合法性。

2.对现实世界的弱干涉和强干涉。弱干涉主要涉及元宇宙对用户认知能力的影响:元宇宙沉浸式体验对用户认知能力的影响,是否会出现乔尔·范伯格(Joel Feinberg)所说的“模仿性伤害”(imitative harms)。但模仿性伤害存在的法律难题,并不因元宇宙而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强干涉现实可分两种。第一种是元宇宙中的虚拟物品,通过增强现实和混合现实技术投射到现实世界,从感知上直接改变了人们对现实世界的认识。第二种是元宇宙中发生的行为方式或行为后果直接影响现实世界社会关系。对于此类情形,核心问题是法律是否应当干预、如何给予评价。对于私人自主范围的行为,按照现代私法精神和“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予以规范。对于超出私人自主范围的行为,则涉及元宇宙世界的公共品供给。

3.公共品和私人品。元宇宙与数字公共品供给之关联至少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通过元宇宙提供政务服务。第二种是元宇宙平台提供政府体系之外的治理机制。第三种是在元宇宙中开展选举等政治活动。元宇宙平台在公共品供给与私人品供给、公共治理职能与商业经营目的之间将难以平衡,应当由政府依法实施干预,降低这类数字公共品的“排他性”。

(二)元宇宙分层治理的法治化

1.技术层。元宇宙技术层治理的法治化,其重点是元宇宙科技创新的法治保障,制度基础是形成比较完备的治理规则体系。就元宇宙技术研发领域的治理规则体系建设而言,重点在以下方面:第一,规范和支持元宇宙领域形成技术标准体系。第二,良好衔接法律、政策、技术标准、科技伦理等元宇宙治理规则。

2.商业层。法治对元宇宙商业层的规范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重视元宇宙领域的产权保护和契约制度。第二,维护元宇宙领域的市场秩序。目前,元宇宙处于发展初期,法治经济的要求应主要体现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现有经济制度、市场机制与元宇宙后续发展的制度需求有序衔接。

3.社会层。元宇宙的重心是社交网络,即社会层。实践中,元宇宙平台在构建社区规则上呈现出务实性,重视社区规则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元宇宙社会层治理的法治化,应当着重考虑两类问题。第一,明确元宇宙社区规则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第二,完善对元宇宙中拟制主体的监管。

 

五、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要素构成

(一)治理目的

可以将关于元宇宙治理目的的讨论转换为一个经典法理问题:人们所享有的自由在什么情况下受到法律限制是正当的,或者说法律对自由的干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证成。伤害原则是证成法律干预自由的路径之一。元宇宙中涉及“伤害”的情形非常广泛。有两类事例可进一步说明从法律干预自由之证成来思考这类问题的重要性。第一类如算法治理,需要从伤害原则、家长主义等方面论证法律干预的必要性。第二类如NFT,可从冒犯原则或者伤害原则出发来证成法律干预的正当性。

(二)治理主体

相较于互联网2.0,元宇宙中平台的治理权力进一步强化,一方面可以分担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另一方面其权力应当受制约和监督。第一,元宇宙平台的治理权力需要国家和政府对其提供合法性支撑并进行监管。第二,政府治理效能提升需要平台的协作和辅助。

(三)治理规则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技术性规则和法律性规则互相嵌入和融合,都是元宇宙治理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一,技术性规则是法律性规则的先导。第二,法律性规则对技术性规则的审查和认可,既包括对新形成的元宇宙技术性规则的承认,也包括对与元宇宙相关的各类技术性规则的承认和优化。第三,法律性规则和技术性规则的基础是人类社会长期形成的文化传统。

 

六、结语

进入21世纪以来,数字生活在人类日常生活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步入21世纪第三个十年,元宇宙的兴起把数字化生存从现实世界导向虚拟世界。由各种数字技术集成而来的智能化自动化治理机制不足以保障元宇宙形成一种良好的治理秩序,需要构建一种法治化的元宇宙治理模式。通过分析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定位和基本框架,可知其重点是坚持体系性整合、法治主导、合法性思维优先,实施具有体系性、针对性和主动性的法治化治理。


(作者:王奇才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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