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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陈金钊|民法典意义的法理诠释
日期:21-04-02 来源: 作者:zzs

   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应新时代而生的民法典,既是对当代中国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也是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标志性成果。民法典实施的核心问题是意义问题。意义诠释是民法典的生命所在。理解、解释和运用民法典,既涉及民法典与社会的关系,也依赖民法解释方法的应用。对民法典意义可从多个角度探寻。认识论意义旨在澄清对待民法典的正确姿态;本体论意义致力于探究民法典的生存方式;方法论意义则指向民法典意义自主的法律方法基础。

一、民法典意义认知的内外视角

从哲学基础看,法典化源自近代欧洲的理性主义传统。理性自然法对法律的法典化有引路之功。理性主义法学家认为,人之理性可以设计出合理、明确和全面的法律制度,其典范形式就是法典。民法的法典化试图将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都纳入其中,为民事生活提供行为规范,为民事审判提供裁判标准,进而间接为公权力划定边界。对民法典认知有不同的视角。

内部视角是指基于内在参与者的立场,以民法典所规定的概念、规范和原则等为思考依据,进而观察、确定其可能蕴含的意义。之所以需要基于内部视角的观察,是因为法律思维是据法思考,法律运用需要主体渗入其中。对民法典意义的认知,离不开对法典文本的思考以及法律关系理论的运用。按照法治的基本要求,对民法典认识论意义的诠释,不宜离开文本进行空泛探寻,而应奉行意义的法律决断论。证明民法典生命的,不是民法典自身所载明的生效日期,而是主体通过民法典进行交流所衍生的意义。民法典在认识论层面的主要功能是便捷思维、促进专业化交流,最终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民法典具有法律的一般性、独立性、体系性、稳定性等特征,可被应用于修饰话语、指引思维、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评判行为等。民法典的一般性能满足法治所要求的“一般优于个别”的涵摄思维;体系性是保证正确理解、解释和运用民法典的有效思维预设;独立性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规范前提,意味着公共权力不可随意进入民事生活。稳定性是保障民法典权威性的基础,没有稳定的法律难有稳定的社会。在解释民法典的过程中,应该秉持文义解释优先,把文义当成解释的出发点,明确解释的标的,避免出现架空法典文本的随意解释。更改法律条款的含义需要据典论证、持法达变,以保障民法典的权威性。

外部视角是以旁观者的姿态,把民法典放置于社会之中,或将之作为独立、整体的文本,或对部分规定,用科学、社会学或辩证法展开其认识论意义之探究。民法典虽然是制度性事实,已做过概念化处理,但还需要理解者把其放到社会关系之中进行探究,以使抽象的法律定义能够调整社会关系。外部视角的民法典意义表现为:

1. 民法典的历史意义和时代意义

民法典作为制度现代化的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石。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宪法”,民法典能为法治社会提供较为完备的制度基础,对稳定社会秩序、预防社会风险、保护生态环境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的使命是促进法治,巩固改革成果。民法典全方位、多角度地回答了民生关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民法典提供制度保障,增进民生福祉是民法典的至高夙愿。

2. 民法典的政治意义

制定民法典不纯是法律问题,从制度建构的角度看主要是政治决定。由民法典所确立的私权体系,是对改革开放成果的确认,能满足私法自治的要求,在中国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民法典的出台,对完善我国的私权体系、强化社会权的私法保障、深化法治社会建设等意义非凡。“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同时,“民法典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意义脉络中,加强了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活动体系的规定,确立了其与行政法的协同关系”。这使得民法典与法治政府建设也产生了联系。

3. 民法典的经济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编纂民法典是国家战略,旨在为国家经济现代化体系提供私法方案,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民法典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确认和构建,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权利保护具有突出作用,进而对社会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二、民法典意义的本体论诠释

(一)作为体系存在的民法典

用于民法典意义反思的“本体论”,是对诠释哲学概念的借用,旨在探究民法典以什么方式存在及解释之于民法典的意义。民法典继承了近代理性主义传统,旨在构筑民事行为规范体系,具有存在形式的体系性。在民法典实施中,还需要借助体系思维的延展。民法典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概念的体系展开。围绕着法律关系主体,立法者拟制了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围绕着法律关系的内容,拟制了权利、义务、责任等,并对民事权利进行体系化设置,进而串联起民法的概念体系、规范体系等。

(二)理解是民法典的生存方式

理解涉及民法典的生命问题,是对民法典生存方式的探究。民法典的意义探究发端于对法典文本的理解,可称为对民法典的阅读活动。阅读是理解的前奏,以便民法典能够作用于思维、行为和裁判活动。虽然技艺诠释学认为,理解因需要方法而属于方法论问题,但从诠释哲学的角度看,对民法典的理解却属于本体论问题。因为理解受解释对象以及方法的限制。只有通过理解,民法典的意义才能被识别,也才能有依附理解者的生命。

对民法典的理解是实施的前奏。民法典实施的核心是民法典意义的释放。对民法典意义的探寻是民法解释论的主题,澄清民法典意义所指是民法解释学的根本任务。民法典是用语言表达的,几乎囊括了所有的民事活动。这就使民法典的语言成了交际工具、思维依据。

民法典所叙明的民法定义,尽管还不能涵盖所有的领域,为每一个案件指明行动方案,但毕竟对多数行为及一般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规范依据。民法典所提供的标准是以行为规范的名义拟制的,很多指向行为的概念和规范,也可作为思维的指引和判断思维对错的标准。民法思维是根据民法典所设置的原则、规范、概念等所进行的思考。作为民法思维的根据,民法典的科学性不仅在于体系地表达文本,还在于能够符合逻辑地运用。民法典虽可作为裁决案件的思维标准,但更多的作用是作为思维依据。民法典的意义衍生于理解者、文本、事实等要素的视域融合。因此,只有在思维决策的过程中达成法律与案件之间融合理解,民法典才能产生恰当的法律意义。

民法典意义的获取不仅包括文本,还包括作为认识要素的语境、历史文化、逻辑方法等。对民法典的理解不能仅就法典言意义,而应在系统与环境的关系中思考。理解是一场遭遇,是视域融合,与人的生存、生活环境等有很大关联。理解既是民法典生存的方式,也是民法典的生存困境。一方面,没有主体对民法典的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典会成为死去的文本或纸上的法律。另一方面,只要有理解,理解便会不同,理解的意义具有复数可能性。所以在具体语境中,对民法典的理解只能选择正确的或可接受的意义。在哲学研究出现语言学转向以后,对意义问题开展过无数的争论,但最终放弃了理解的标准,得出了只要有理解,理解便会不同的结论。哲学所探寻的意义可以在历史长河中随意流淌,可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可能像哲学那样无休止探究。民法典的意义必须在接近法意的那一刻被固定(尽管只是一种拟制),以便用明确的意义覆盖事实、指引决策,从而使民法典的自主意义得以发挥。

(三)民法典意义的解释

民法典的创设,虽然包含问题导向的成分,要回应社会关切;但从解释学的角度看,既然已经实现法典化,意义便不能仅由问题导引,还需要解释者根据法典文本来确定。因而对法典的关注,重心应由文本编纂转向意义释放。法典文本的意义释放,固然包含对概念定义、规范体系、逻辑结构、表达方式等的理解和解释,但其意义已不完全由文本来决定,而是解释者与文本之间的互动;需要由解释者以法典文本为据,在个案语境中确定民法典条文的意义。公平正义、政治期盼、社会治理等语境因素无疑都会影响对民法典的解释。然而,对民法典的意义探究,首先要满足法治的要求,即坚守法律决断论,根据法律思考。法律解释是在文本基础上的独断意义的释放,系将文本的可能意义转化为现实意义。这种转化不仅需要依靠逻辑分析,同样也依赖语境。

三、民法典意义的方法论建构

(一)意义获取的自主方法

法的自主性是法学所拟制的概念。之所以需要拟制,是因为法律不是主体,缺乏自主运作的能力,因而不可能实现完全的意义自主。然而,如果法律不能做到意义自主,法治在逻辑上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拟制服务于实践目标。为了使法治命题能够成立,就需要拟制法律规范体系、主体机制体制及假定法律有自主的意义及方法。创设民法典就是为了实施,而实施便需要借助法律方法促成意义实现。

(二)封闭运用的法律方法

民法典的自主依赖法律方法。在这一问题上,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民法典究竟是行为规范,还是思维规范?在法理学中,法律被认为是行为规范,主要用于指引和评价行为。这种断定无疑是正确的。但是问题在于,人的行为是受意志支配的,对行为指引与评判,须以对思维的支配为前提。所以民法典所载明的法律规定,不仅是行为规范,同时也是思维规范。对民法典意义的探寻需要接受法律方法或法律思维规则的约束。法律意义的释放立基于法典文本,同时受解释方法的指引。

民法典的自主不仅需要文义解释方法,还需要体系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方法重视法律意义的安全性,强调所有的解释都需要始于文义、终于文义。在框架之内的体系思考,对正确理解、解释民法典有重要意义,可延展民法典的生命。在民法典文本之内展开体系解释,要做到尽法达义,穷尽依法裁判、决策的理由。在此基础上还存在疑问,才进行穷法达理、持法达变的理由探寻。理由是依据法律构建的,带有主观的创造成分。但理由不能侵蚀法典的权威。法律自主是带有探究成分的意义确定。

(三)开放运用的法源方法

民法典的开放运用不能随便为之,需要在法源范围内进行。法律渊源是法学的理论建构,是在隐喻的意义上倡导“法之河流”的汇集功能。法律渊源不单指立法者创设的法律,还包括法律人以法之名将其他规范附条件地视为法,从而在制定法优位的基础上再次明确法治之“法”。法源理论的问题意识是:在制定法出现空白、法律规范矛盾,或虽有法律规定,但与法律价值发生冲突,裁判者还必须以法律之名作出裁判。法源理论并不排斥法典的权威,而是整合了包括法典在内的法规范,是在更为宽泛意义上追求法律自主,系以法律价值、法律精神、法源方法等为指引,探寻法治之“法”及实现路径。

在民法典颁行后,法典既是最主要法源,也是法律思维的起点。民法典使民法渊源相对稳定,为法律发现或检索提供了便捷的路径。全面理解民法典需要“法源开放理论”的介入,以协调民法典与社会、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民法规范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

结 语

民法典标志着一个伟大时代的立法成就,彰显了自身的时代特性。然而,法典编纂业已结束,“民法典时代”一词作为立法呼吁的修辞意义已然功成身退。民法典颁行后的意义探究,将成为关键性的理论与实践议题。在有了权威文本的背景下,意义诠释已不再是政治宣告,对民法典的意义诠释便需要话语方式的转换。以创设为目标的立法论,应转向对以文本为依据的解释论。动辄立法、修法的思维方式必须转变,法学家等法律人的任务是根据民法典开展思维,并把法典的意义覆盖到具体的行为和思维过程之中。因而民法典将无可争议地进入解释论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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