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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吕忠梅|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
日期:21-04-02 来源: 作者:zzs

吕忠梅:清华大学法学院双聘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经验的总结,也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性、人民性、体系性、实践性。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明确指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些重要论述紧紧抓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的“牛鼻子”,蕴含“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绿色发展观,彰显“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的法治理念,既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原则,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实践深化和科学运用,揭示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本质规律,展示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实践伟力。

一、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思想渊源

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立场、汲取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人类文明发展先进成果,是一个有着深厚基础的完整的理论体系。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自然观,结合国情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基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理性认识,以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为基础,深刻洞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一致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走绿色发展之路的新思想、新战略;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深刻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经济发展对社会关系所带来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新向往,着眼于社会主义能最大限度地遵循人和自然、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规律的制度优越性,明确了新时代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现实性与迫切性。面对新发展阶段,“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等问题成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最大制约,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对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功能与作用。

(二)汲取中华传统生态智慧,继承中华法律文化传统,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的“五位一体”建设的重要一项,不仅秉承了天人合一、顺应自然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念,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是对人类文明发展过程的深刻反思和总结。中华文明自始具有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的文化基因,在“天人合一、尊重规律”的朴素自然观下孕育出丰富的生态智慧,在古代法律中体现为“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原则和“以时禁发”的规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汲取古人生态智慧,告诉我们,贫穷不是生态,发展不能破坏。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为此,必须推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建立新的法律制度解决好个人利益与生态公共利益的矛盾与冲突。

(三)借鉴世界文明发展成果,在实践探索中推进生态文明法治体系

西方工业文明经过200多年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不仅使生态系统平衡遭受破坏,而且对社会秩序与政权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各西方发达国家不得不通过修改传统法律并制定环境保护专门法律等方式,加以应对。1972年,中国派代表团参加斯德哥尔摩会议并在大会上发言。这次会议使我们开始重视社会主义国家的环境问题。    

此后,中国一方面吸取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另一方面合理借鉴西方国家环境法治先进经验,逐步建立了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与此同时,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环境保护事务,参加多项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并在国内法中加以实施。中国已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对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国际法规则具有重大影响。

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既与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新成果相契合,也从生态文明建设的对象、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等角度扩展了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体系。

二、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基本要义

(一)以“生命共同体”为核心,创新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价值论

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立足于新时代社会矛盾发生新变化的时代需求,针对中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挑战,创造性地提出“生命共同体”的法理命题,从“自然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三个不同层面,确立了“最严密”“最严格”的价值判断标准。

1.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基础上的人的全面发展价值。以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为旨趣,将人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纳入生态文明法治的价值考量,以法治方式矫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现状。

2.合理利用、友好保护自然理念中的和谐发展价值。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通过统筹自然环境的多重价值与功能、协调多元利益诉求,实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利益均衡,以促进人与人的和谐发展为基础,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认知下的生态安全价值。风险社会下,一些可能导致人类生存和发展威胁的资源危险、能源危险和环境危险等非传统风险,已成为重要的国家安全风险,必须通过法治加以规制,“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二)以“整体观”为要旨,创新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方法论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做到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方法论指引。

1.追根溯源、分类施策、整体治疗的系统性方法

人们常说,自然生态不承认任何行政边界。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上”要树立“整体观”,要求我们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统筹考虑生态文明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时代顺位与作用地位,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之间的关系。

2.遵循规律、科学规划、多元共治的协同性方法

只有一个地球,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挑战,必须采取包容合作的协同性方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必须构建国内国际两个层面的协同治理体系。在国内,重点是解决好法律内部规则创制协同、法律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协同问题。在国际,重点是充分发挥引领作用,贡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3.补短板、强弱项、设置底线的控制性方法

中国在经济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发展的明显短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制度的刚性,决不能让制度规定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对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建构功能,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力度,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三)以“协同推进”为目标,创新生态文明建设法学理论

环境问题的出现,需要人们既要考虑人的社会关系,也要考虑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得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及其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亟待创新法学理论。习近平总书记从“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出发,反复强调对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高度重视空间布局,为创新环境法学理论提供了思想指引。

1.在反思人与自然关系基础上,拓展“法律关系”理论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可以摒弃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的主客绝对二分法,建构尊重自然的生态环境法律关系,在传统法律关系的“人—人”关系基础上,增加“人—自然—人”的新内容,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自然以主体性,体现“天人合一”的自然观。

2.在完善政府治理体系前提下,建构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理论

“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同时,为在加强政府治理基础上“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提供有效的法学理论方案。

3.在补强统一保护之网的同时,健全生态环境空间法治理论

生态文明理念下的“发展”具有空间性,这是生态环境由多种环境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空间结构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在法律上重视生态环境的空间性,是国土空间兼具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决定的必然要求。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要求我们重视构建与完善保护单一环境要素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空间构造,切实解决当前环境治理体系中分散规制与保护的单一环境要素之间的空间不均衡问题,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

三、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实践转化

 生态文明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贯彻落实到生态环境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去。

(一)完善生态文明法律规范体系,实现良法善治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生态环境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未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龙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单行法为骨干的专门环境立法体系,以及以民法典绿色化刑法生态化、诉讼法协同化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但也还存在着专门环境立法体系性不足、与相关立法协调性不够、法律规范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衔接性不强以及与其他社会规则的协同性较弱、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两种规则体系的意识较差等问题。迫切需要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与依法立法,完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整合国家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与党内生态文明规范体系。

针对立法环节存在的短板和弱项,需要我们以“体系化”思路推进环境立法模式变革,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体系性不强等问题。 “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理顺党内生态文明法规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的理论联系与实践关联,促进形成党规国法“组合拳”,共同助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二)完善生态文明法治实施体系,统筹生态文明法治实践

针对法治实施体系上的整体性、协调性、协同性不足的短板,法治实施资源有效配置不足的弱项,在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下,统筹推进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执政,确保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依法行政,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环境监管体制,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坚持公正司法,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坚持全民守法,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低碳、环保的生活态度与绿色消费观念,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化与社会风尚。

(三)严密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针对监督主体划分、监督权力配置以及监督事项衔接等方面体系化程度不高;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的部门分隔、运动式监督,存在重问题处置、轻风险防范的“漏洞”;等问题,“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 。以党内监督引领生态文明法治监督,增强监督合力。以国家监督强化生态文明法治监督,完善监督网络。以社会监督充实生态文明法治监督,提升监督实效。

(四)健全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夯实法治建设基础

针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的人财物力等保障要素重视不足等问题,健全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强党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领导,强化政治保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的物质化基础建设,固化制度保障。着力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工作的队伍建设,优化人才保障。

结 语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需要我们认真领会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出中国方案,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生态文明法治话语体系、学术体系、学科体系,为建设美丽中国、法治中国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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