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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胡兴东 | “开元六典”的继受传播及对中华法系的影响
日期:20-07-21 来源: 作者:zzs

胡兴东: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考察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发达史,会发现有几个时间点具有节点意义,具体是西周初年周公对“礼法体系”的创制;唐玄宗朝在开元二十五年前后以“正罪定刑”与“设制立范”为分类的古典法典法的代表性成果——“开元六典”的形成;明洪武朝以《大明律》《诸司职掌》《皇明礼制》等为载体的后法典法体系的形成。其中,“开元六典”构成的法律体系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有严格分类标准和内在结构的法典法体系。开元六典上承周公时代的礼法体系精神,形成严格区分“正罪定刑”与“设制立范”的“律令”法律分类,让春秋以来儒家学者的理想变成治国的完善法典,再塑了中华传统法制文化下的国家法律体系。


一、开元六典的继受和适用


(一)开元六典在五代时的继受和适用
唐朝在玄宗时修成开元六典后,整个法制以开元六典为中心进行损益发展。五代十国时期,仅有后梁在开平四年(910年),修成了《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但在卷数上与开元二十五年修成的完全相同。其他四朝及南方十国在法制建设上,则是全面继承和适用开元六典,或以开元六典作为对象,简单改名后加以适用。《开元礼》在五代时是科举考试中专科法定内容。“其明法科,今后宜与《开元礼》科同。”《唐六典》在五代时作为官制法典被适用是十分明确的。后唐时“请颁《唐六典》示百司,使各举其职。”
(二)开元六典在两宋时的继受和适用
宋朝在法制建设中,基本特点是全面继承和适用开元六典。按《宋会要辑稿·刑法》记载,宋朝前期法律渊源中开元律令格式是基础。之后,宋神宗对敕令格式进行重新界定,导致令格式内容构成发生变化,让制定的令格式法典越来越体现出宋朝的风格。在宋朝刑事立法中虽然建国时修撰过《宋刑统》,后来大量修撰《敕典》作为刑法的时代化法典,但一直没有废除《开元律》《开元律疏》作为刑事法律渊源的传统。
宋朝对唐令式的适用发生实质性变化是仁宗天圣年间和神宗元丰年间的修法。《天圣令》修撰是“凡取《开元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制之。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宋朝令典发生实质性变化是在宋神宗元丰七年(1084年)修成《元丰令》。《唐式》在宋朝被新法典取代是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当时详定重修编敕所奏称:“见修敕、令与格、式,其《唐式》二十卷,条目至繁,又古今事残,欲取事可通行及一路、一县在外一司条件照会编修,余送详定诸司敕式所”。这说明神宗朝还在适用《唐式》,直到修成《元丰式》后才发生变化。
在礼典上,宋朝较早就制定了新的礼典——《开宝通礼》,但在修成《政和五礼》之前,基本上以《开元礼》为基础。南宋叶梦德指出:“国朝典礼,初循用唐《开元礼》。”宋朝修订礼制发生重要变化的是政和年间。《唐六典》在元丰官制改革后由于有《元丰官制敕令格式》,对《唐六典》的适用明显减少。晁公武在《郡斋读书志》中说:“诸司遵用殆过半,观《唐会要》,请事者往往援据以为实。”
(三)开元六典在辽金等少数民族王朝中的继受和适用
辽朝对开元六典的适用直接又全面,这与五代和北宋前期是相同的。辽朝在建国之初就确立汉人适用“律令”的法制原则。辽太祖神册六年(921年)“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法,汉人则断以律令”。这里适用于汉人的“律令”就是开元二十五年的律令格式。
金朝入主中原是在灭辽、北宋下实现的,在征服中获得了大量辽、北宋的法律典籍,成为唐、辽、北宋法制成果的继受者。对此,金朝郑汝翼在所撰《永徽法经·序》中总结:“自明昌至泰和,以隋唐辽宋遗文参定篇目,卷帙全依唐制。其间度时增损者十有一二”。所以元人认为《泰和律义》“实《唐律》也”。
辽朝在礼制上行“汉礼”“唐礼”时就是适用《开元礼》。这种适用构成了辽朝礼制建设的重要特色。金朝在灭北宋后,获得了大量法律礼制典籍,在国家官制和礼制建设中,北宋的法律和礼制成为重要渊源。对此,《元史·祭祀志》中有“唐《开元礼》、杜佑《通典》,五礼略完。至宋《开宝礼》并《会要》与效庙奉祠礼文,中间讲明始备。金国大率依唐、宋制度”。这里指出金朝礼制所继承的四部礼书。
(四)开元六典在元朝的继受和适用
开元六典作为重要法律渊源被直接适用,或作为制定相关法律损益对象,进而对元朝法制产生影响是元朝继受和适用的基本特点。对此,《四库提要·政书类·唐律提要》中有记载:“论者谓:唐代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元朝在令格式方面,特别是令方面,主要是通过“条格”来整合唐宋金时期的“设制立范”类法律。
元朝对开元六典中的《唐六典》和《开元礼》继受和适用十分明显。“至元六年,始立朝仪,太保刘秉忠言于世祖,诏文与诸儒,采唐《开元礼》及近代礼仪之可行于今者,斟酌损益。”《开元礼》在元朝礼制建设中被大量继受和适用。
(五)开元六典在明初的继受和适用
明朝建国初期,朱元璋在“反元政,恢复中华”的口号下,试图通过全面继承、适用唐法,标榜自己是正统中华文化的继承者。对此,明太祖在《御制大诰序》中有详细表述:“昔者元处华夏,实非华夏之仪,所以九十三年之治,华风沦没,彝道倾颓”。吴元年(1367年)设立了律局、礼局、诰局,同年12月修成《大明令》《大明律》,原则是“律准唐之旧而增损之”。
在令格式方面,《大明令》在性质上坚持了西晋令典的原则。洪武元年(1368年)颁行《大明令敕》:“联惟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这里明太祖准确指出“律”和“令”的区别。虽然明初制定过《大明令》,但没有继承唐宋时把“设制立范”类法律修成令格式的立法传统,而是采用分散立法,制定入《洪武礼制》《大明集礼》《礼仪定式》《学校格式》《稽古定制》《孝慈录》《职司职掌》《大明官制》《宪纲事类》等法中。洪武朝从法律分类上看,仍然坚持“正罪定刑”和“设制立范”的分类。
明洪武朝以开元六典为内核,结合宋元法律发展的成就,通过融汇再创,形成了新的法律、官制、礼制法制体系,开创明清两朝法典法和法律体系的先河。


二、开元六典在日本、朝鲜、越南的移植与传播


开元六典作为中国古代中世法制建设中的最高成就,古典法典法的代表,制成后成为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移植、借鉴唐朝法律制度的核心。通过移植、借鉴开元六典所载的法律、官制、礼制,让日本、朝鲜、越南等国进入法典法时代,同时融入了中华法系国家之列。
日本移植律令法典始于唐高宗朝,日本在移植唐朝法律时是以“设制立范”的令典为首选,体现了日本把国家官制、礼制建设优先的取向。这构成日本移植唐朝法律以令典为中心的特色。日本在天智天皇元年(668年)制定《近江令》。养老二年(718年)制定《养老律》《养老令》,标志着日本通过移植唐朝律令法典,让自己进入法典法时代。此后,日本继续移植唐朝的格式两典,在弘仁十年(819年)制定了《弘仁格》《弘仁式》。这样,日本按隋唐的法典法体系建立起律令格式法典法。《开元礼》在日本不仅作为礼制,还作为制定令格式法律的来源。《唐六典》作为官制法典,对日本的影响十分明显。
朝鲜君主制国家形成是在高丽王朝(918—1392年)时完成。高丽王朝前期是中国五代和宋初,所以高丽国在法律、官制、礼制建设移植的只能是唐朝的开元六典等。对此,《高丽史·刑法志》中有:“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这里“唐”是指唐朝法律制度,简称“唐制”。高丽王朝在国家法律、官制、礼制上全面移植“唐制”,而“唐制”的载体就是开元六典。高丽王朝在移植唐朝法律时则以律典为中心,与日本略有不同。《高丽史·刑法志》记载:“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在礼制上,基本以《开元礼》为移植对象。
越南建立独立君主制国家始于968年,成为越南立国后法律制度建设的开始。越南陈氏王朝(1225—1400年)时是移植开元六典的重要时期,陈太宗六年(1230年)修成《国朝通制》《刑律礼仪》。后黎朝圣宗皇帝时,对整个国家法律、官制、礼制都进行全面立法,制定了《皇朝官制》《洪德刑律》等著名法典。考察后黎朝圣宗立法,在法制上以律令格式为基本标准,建立起隋唐宋时期的律令法律体系。


三、开元六典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史上的作用及特点


开元六典作为中国上古至中世时期的法制文明集大成成果,在8—14世纪间,通过两宋、辽金西夏等王朝的继受和适用,让中华大地上各民族在制度文明上形成了牢不可破的法制文明共同体,让“中国”概念有了丰富的文化内涵,为近现代“中华民族”这个具有制度、文化、精神内涵的民族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支持。
开元六典在五代至明初中华大地各政权的广泛继受和适用,让少数民族政权在发展中朝着共同的法制文明方向进发,形成了中华法文化共同体,让中华民族有了坚实的法文化基石。
开元六典构成中华法系的法典法范式,让中华法系有了稳定的、方便移植学习的载体,为后来王朝和他国移植借鉴提供了方便和有效的对象,让中华法系拥有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内容、精神等要素。
开元六典把中国古代法律分类中“设制立范”与“正罪定刑”进行了全面实践,让中国古代法律分类更加明确和稳定。此后,历朝在法制建设上,不管是修订律令,或是典律例,或是官制、礼制皆以开元六典为渊源,或为模范,变通发展,但在结构、内容及精神上,都没有突破这种体系,让中国古代法律有了有形载体承载法制文明中的无形精神,让传统法文化有了稳定的内核。


四、开元六典继受和传播历史的启示


从开元六典继受和传播历史看,当今中国在国家建设,特别是国家软实力和影响力的建设中,构建有效、合理的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有完善的法典法体系
开元六典在法律体系上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让中国帝制时代国家法律体系获得了一种内在的完整性。同时,开元六典以法典为载体,具有高度的简约性。这种具有内在结构的法典法体系让唐朝国家治理模式具有先进性。所以说,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构建结构合理的法典法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国家认同必须有一个体现时代、民族特色的法制文明作为载体
开元六典对唐朝“安史之乱”后的影响说明在国家认同上,必须有一个合理、有效的法律体系。所以在当今“中国”“中华民族”的认同建设中,构建起统一的、有效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在国家层面上有良善的法典法体系是十分重要的。
(三)要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必须有良好的法制文明作为支持
唐朝对周边少数民族和国家的影响力中最持久的是先进、文明的法律制度。所以中华民族的复兴要求中国必须在法治文明上,形成开元六典那样代表时代发展的法律体系。
(四)优良、合理、先进的法典法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元六典在8—14世纪时,对中华大地上各王朝、地方政权和东亚诸国的影响说明法制文明在国家软实力中的核心作用,所以在国家软实力建设中,拥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十分重要的。
(五)“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应有中国法制文明的内容
从唐朝和明朝的影响力差异上看出,唐朝虽然没有采用明朝那样积极的海外行动,但唐朝在当时和此后数百年对世界的影响是远超明朝的。当前“一带一路”倡议要实现确立的目标,需要有一个良善、合理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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