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信息: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条标是法条标题的简称,也被称为“条旨”“条名”“条文标题”等。当前,有关研究中国古代律典条标的成果很少,研究这一条标运用的成果更少。其实,在一部法典中,条标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法典的制定与实施;有利于教学与研究;有利于宣传与传播等等。通过对《大清律例》条标运用的探析,来彰显那时设置条标的价值,从而为今天的立法提供借鉴。
《大清律例》条标在古代清朝的判词、办案经验总结与律学著作中被运用;在近代的官吏奏折、史籍和学术研究成果中被运用;在当代的学术论文、各种著作中被运用;在海外的学术研究成果中被运用。
可见,《大清律例》条标的运用极其广泛。这种广泛性又表现在运用时间、运用主体、运用内容、运用成果等多个领域。关于运用时间,《大清律例》条标的运用自《大清律例》颁行的清朝就开始,历经古代、近代、当代三大历史时期,延续时间近300年。运用时间不算短,而且在古、近、当代都没有中断,经久不衰。关于运用主体,运用《大清律例》条标的主体,不仅有海内的中国人,还有美国、日本、韩国等外国人和中国台湾的中国人。这些人员中,不仅有古代人,还有近、当代人,运用主体亦很广泛。关于运用内容,运用内容也具有广泛性,涉及到《大清律例》中的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的条标,没有一个律是例外,涵盖面非常宽。关于运用成果,《大清律例》条标广泛运用于司法官的判词、司法参与人员撰写的办案经验、官吏的奏折、史籍、学术研究成果之中。它们不管是专门研究《大清律例》,还是涉及到《大清律例》,都少不了运用其中的条标,《大清律例》的条标被广泛运用。这种广泛性可以证明,运用《大清律例》条标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不是个别情况。
中国古代第一部设置条标的律典是唐律,《唐律疏议》中保存了完整的条标。以后制定的《宋刑统》《大明律》与《大清律例》也都设有条标。设置了条标以后,运用条标也就应运而生了。这在清朝以前就是如此。《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在房玄龄等人制定《贞观律》的过程中,就设置了“十恶”条标,即“有十恶之条”;然后,再罗列“十恶”条中所含的10种犯罪。《明史·刑法一》记载了明太祖朱元璋在《大明律》实施过程中,以诏令形式,要求官吏讲读律令,否则要以《大明律》中“讲读律令”条标所含的律条规定进行处罚。即“诏内外风宪官,以‘讲读律令’一条,考校有司。其不能晓晰者,罚有差”。这些都是在清朝以前的正史中运用条标的情况。
在清朝以前的有些律学著作中,也有运用条标的做法。明朝的律学著作《新纂四六合律判语》一书就是这样。它把《大明律》里吏、户、礼、兵、刑、工律中的条标作为全书的目录,并逐条研究条标中所含的律条内容。只是运用的条标少于《大明律》中的条标。比如,《大明律·吏律》中条标共有32条,此书运用了其中的18条,少了14条。每条条标之后,此书用说理与史实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阐述。比如,在引用了《大明律·户律一·户役》“脱漏户口”条标之后,就作了以下的阐述:“率土普天,皆帝王之宇宙;人丁户口,乃庶职之先图。故以伪增,宋王成伪增户口,以要上赏。王成遗羞于百世。因而实报,唐裴蕴为郡守,岁报实增户口数千。裴蕴显绩于当年。”对其他条标的阐述也都大致如此。
另外,明朝的司法官在司法中也运用过《大明律》中的条标。严州司理嵇永福在审理一个致人死亡的案件时,发现了问题并认为,适用“故杀”还是“斗殴”值得斟酌,其中就运用了《大明律·刑律·斗殴》的“斗殴”条标。“查‘故杀’之例,即附于‘斗殴’之条,故前谳引‘斗殴’而依‘故杀’。今恐律无两议,相应改叙具详。”可见,《大清律例》中条标的运用,是继承了以往朝代运用条标的做法。清朝不是中国古代首先运用条标的朝代,此前运用律典中的条标已有千年左右的历史。《大清律例》是中国古代设置条标的最后一部律典,其条标的运用正是继承了以往运用条标的做法,起了一种承前作用。
《大清律例》条标的运用不仅有承前的作用,还有启后的作用。这一条标诞生以后,就开始被运用,直到当代。可以预见,随着对《大清律例》研究的持续进行,其条标还会被不断运用,运用时间将会很长。还有,从现有资料来看,与清朝以前相比较,《大清律例》条标的运用比较充分,覆盖了司法官的判词、司法参与人员撰写的办案经验、清末官吏的奏折、史籍、学术研究成果等各领域。这为以往对条标的运用所不及,也算是一个亮点了。
《大清律例》的条标的运用能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与这一条标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分不开。正因为其具有了自己的特色,才便于运用,易于推广。与《唐律疏议》中的条标相比较,《大清律例》条标的特色十分明显,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大清律例》条标的数量比较少。《大清律例》条标的数量少于《唐律疏议》条标的数量。《大清律例》条标有436条,而现存《唐律疏议》的条标则有502条,《大清律例》少了66条。造成《大清律例》条标数量少的原因是,它的律条少了。这两部法典的条标都是每条律条设置一条条标。《大清律例》只有436条律条,《唐律疏议》则有502条律条,《大清律例》的律条少了66条,条标也就少了66条,其中包括:“以官当徒不尽”“二罪从重”“官户部曲”“刺史县令等私出界”“在官应直不直”“漏泄大事”“私有玄象器物”等等条标。其次,《大清律例》新增了一些条标。《大清律例》的有些条标为《唐律疏议》中所没有,属于新设条标。尽管《大清律例》条标总数少于《唐律疏议》,但其仍有条标为新设。比如,“信牌”“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政德”“讲读律令”等等条标都是如此。形成这一特色的主要原因,是《大清律例》的有些内容与《唐律疏议》有所不同,作了调整,包括新增了一些内容,新设条标所含的内容就是新增的内容。最后,《大清律例》条标的语言更为精炼。《唐律疏议》在立法上对《大清律例》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其中包括条标的设置。《大清律例》在传承《唐律疏议》内容时,也引用了相关条标,只是对有些条标的语言作了调整,使其更为精炼。比如,《大清律例》把《唐律疏议》中的条标“犯罪未发自首”“差科赋役违法”“食官私田园瓜果”“损败仓库积聚物”“子孙别籍异财”“官人从驾稽违”“盗官文书印”改为“犯罪自首”“赋役不均”“擅食田园瓜果”“损坏仓库财物”“别籍异财”“从驾稽违”“盗印信”等等。究其原因是,《大清律例》对条标作了改进,虽然条标所含律条的内容没有大的变化,但其表述得更为精练了。与《唐律疏议》条标相比较,《大清律例》具有这三个主要特色,而且它们的背后有着不同的原因。具有这些特色的《大清律例》条标更易记忆,也为大家所接受,并被广泛运用。
从《大清律例》条标运用的承前启后作用可以看到,中国自唐朝在律典中设置条标以来,条标的运用就持续不断,源远流长。这种条标的运用已成为中国古代、近代与当代的一种常态,还为部分海外学者所接受,其影响十分深远。
《大清律例》条标的适用告诉人们:设置条标是中国古代律典中的传统做法,也是这一律典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条标的运用有其独特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有些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都设置过条标。比如,1980年6月由江苏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江苏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和1982年3月由浙江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城市卫生管理条例》都设置了条标。又如,1994年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也设有过条标。而且从那以后,凡是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里,都一直设有条标。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为1997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置了条标,还在发布的司法案例中运用其条标。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452条法条及相应条标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都能找到。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其公布的案例中运用这一条标。在“矫立军抢劫、非法买卖枪支、寻衅滋事,矫立祥与安明力抢劫等”的判决书里,判处矫立军犯有3个罪名中,都运用了司法解释里的条标,分别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和“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运用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通过司法解释而设置的条标。不过,从总体上来看,中国当代设置条标的情况并不普遍,运用条标的情况也就不那么普遍了。
从借鉴《大清律例》条标运用的视角来审视,现今中国可以在立法中,广泛运用设立条标的技术,在法律中全面设置条标,特别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可以先行先试,进一步带动其他立法。这会有助于当今中国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守法、法学教育与研究、法治宣传与传播等等,好处多多。当然,现在要全面推广设置条标的做法,在观念、队伍、技术等层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但只要大家目标一致、齐心协力,这些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当代中国广泛设置条标、运用条标之际,也就是中国立法更上一层楼之时。期望这天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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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 勇: 《论中国古代的“六事法体系”》(2019年第1期);
2. 邵 方: 《儒家民族观影响下的中国古代民族法制》(2018年第3期);
3. 何勤华: 《以古代中国与日本为中心的中华法系之律家考》(2017年第5期);
4. 朱 涛: 《民法典编纂中的立法语言规范化》(2017年第1期);
5. 张晋藩: 《清代律学兴起缘由探析》(2011年第4期);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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