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作为一种新兴的采购工具,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广泛使用。它在实现节约成本、缩短时间、有效取得规模经济效益优点的同时,又赋予了采购主体适当的灵活性和自主选择性。在中国政府采购领域,框架协议被称为"协议供货",自2002年起,发展迅速并被广泛使用。但截止今日我国既未确立统一的协议供货概念,也未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其应用更是因频频出现的负面报道遭到质疑。与此同时,欧盟早已明确授权协议供货的使用,并颁布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其合理有效使用。本文因此全面论述了在欧盟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内协议供货的使用和监管,突出反映其相关有效措施以及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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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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