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的主旨在于探讨以传统的对于空气污染的治理路径来规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可能性问题,即现有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相关机制是否可以作为碳减排的核心机制?这是美国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自美国最高法院在2007年通过判例将温室气体解释为可依《清洁空气法》(CAA)的空气污染物后,美国环境保护总局(EPA)即开始依据其在CAA下的广泛监管权力制定"碳污染"的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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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funded by the National Social Science Fund of China(No.13AFX024);;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2016M591631)
作者(Author): 王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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