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以首例冷冻人体胚胎继承案为代表的诸多司法案件凸显出,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已不再泾渭分明。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融合、联动乃至冲突日趋频繁并渐进为民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人格物"的提出不但彰显了此类物的特定价值与保护要求,同时揭示出现行民法规范所无法协调的物上并存物权与人格利益的现实状况。基于此,区分民事权利客体与民事权利对象,在理论上重新界定民事权利客体,在立法上适度突破传统民法语境下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形式二分结构,以此寻求"人格物"上双重利益保护的民法机理与法律适用进路,对有效弥补传统民法对物权现象观察不足、突破民法传统思维体系中人与物二元分立理论的局限、修正人格与财产之间的割裂关系、并进而彰显我国民法的时代性与创新性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KeyWords): 人格物;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人与物的二分模式;民事权利客体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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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格物的民法学诠释与制度建构研究”(项目批准号:12BFX073)的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冷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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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笔者主张,对同时蕴含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这一类特殊的物采用“人格物”概念加以界定,其是指“一种与人格利益紧密相连,体现人的深厚情感与意志,其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特定物。”
-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 (3)参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
- (4)See Cf.Carl H.Coleman,Procreative Liberty and Contemporaneous Choice:An Inalienable Rights Approach to Frozen Embryo Disputes,84 Minn.L.Rev.55,66(1999).
- (5)参见徐国栋:《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刘士国:《中国胚胎诉讼第一案评析及立法建议》,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2期。
- (6)See Davis v.Davis,1989 WL 140495,at 57(Tenn.Cir.Sept.21,1989)(No.E-14496).
- (7)参见杨立新:《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支配规则》,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 (8)See Angela K.Upchuch,A Postmodern Deconstruction of Frozen Embryo Disputes,39 Conn.L.Rev.2107,2147(2007).
- (9)参见孙良国:《夫妻间冷冻胚胎处理难题的法律解决》,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 (10)参见卞文超:《外国法官怎么看待冷冻胚胎》,载大众日报网:http://paper.dzwww.com/dzrb/content/20141011/Articel05003MT.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8月9日。
- (11)参见张善斌、李雅男:《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载《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2期。
- (12)See Andrea Mulligan,Frozen Embryo Disposition in Ireland after Roche v.Roche,46 Irish Jurist(N.S.)202,210(2011).
- (13)参见赵兴武、隋文婷:《爱情没了,冷冻胚胎怎么办》,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2月27日第03版。
- (14)参见李昊:《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其处置模式---以美国法为中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
- (15)[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页。
- (16)在该案中,原告杨季康(笔名杨绛,已故钱钟书之妻),其一家三人曾因朋友关系向该案被告之一李国强寄送私人信件百余封并由其收存。2013年中贸圣佳公司拍卖上述书信手稿,杨季康获悉后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并起诉。法院认为,李国强将案涉信件擅自交给他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未经许可将其向鉴定专家、媒体记者等展示、提供等行为构成侵犯隐私,中贸圣佳公司披露书信手稿,转载拍卖报道等行为侵犯著作权。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
- (17)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4170号民事判决书。
- (18)参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
- (19)参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3195号民事判决书。
- (20)参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 (21)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尹田教授等均持该观点。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50-151页;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0-65页;尹田:《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6-40页。
- (22)参见杨立新主编:《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页。
- (23)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页。
- (24)姚辉:《人格权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
- (25)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5)托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
- (26)参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2469号民事判决书。
- (27)参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沈和民三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
- (28)参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4)济阳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
- (29)参见徐国栋:《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载《广西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 (30)参见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1)金堂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
- (31)参见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
- (32)参见前引(21),尹田书,第103页。
- (33)参见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终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
- (34)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2683号民事判决书。
- (35)参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2116号民事判决书。
- (36)参见《宪法》第33条、第37条、第38条,《民法通则》第3条、第98-103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1条。
- (37)参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书。
- (38)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8页;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48页。
- (39)参见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5)台天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
- (40)参见石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55-256页。
- (41)《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741页。
- (42)这些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并不是本文研究的对象,因此本文对此不作进一步论述。
- (43)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5页;徐国栋:《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 (44)参见前引(21),梁慧星书,第151页。
- (45)李锡鹤:《民事客体再认识》,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 (46)刘德良:《民法学上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的区分及其意义》,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9期。
- (47)前引(46),刘德良文。
- (48)前引(46),刘德良文。
- (49)参见前引(46),刘德良文。
- (50)[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 (51)参见前引(46),刘德良文。
- (52)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6页。
- (53)[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48页。
- (54)2018年8月28日提交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78条规定“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民事主体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笔者建议在该条两款之间加入上述条款。
- (55)参见前引(16)。
- (56)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第8048号民事判决书。
- (57)参见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