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现代刑事证据审查体系是以"证据准入—证据评估相分离"为核心特征,由术语范畴、审查主体、审查标准与程序保障等多个维度构成的一个立体制度结构体系。多层次的立体制度结构体系有利于保障证据准入与证据评估的相对分离,从而确保刑事证据规则的有效实施。我国最新的刑事证据立法已经通过"材料—证据—定案根据"这三个基本范畴确立起证据准入的两道审查门槛。证据审查规范与相关审查范畴的对接彰显了在新形势下对刑事证据审查的进一步强化。我国证据审查制度还仅仅是一种相对扁平化的线性制度构建,审查范畴上的区分缺乏来自主体分离、程序设置和适用标准层面的支撑与保障。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刑事证据审查的制度体系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适。
关键词(KeyWords): 证据准入;证据审查;定案根据;证明力;印证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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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吴洪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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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英]威廉·特文宁:《反思证据---开拓性论著》,吴洪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6页。
- (2)See Frederick Schauer,In Defense-Based of Rule-Based Evidence Law---And Epistemology Too,Episteme,vol.5(2008).
- (3)Jonathan Cohen,Freedom of Proof,in Evidence and Proof,edited by William Twining and Alex,at 1,(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2).
- (4)参见樊崇义:《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 (5)比如新制度经济学派鼻祖罗纳德·科斯的中文名著标题就是“生产的制度结构”。有关制度经济学派对制度的广义理解,参见[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09页。
- (6)See John H.Langbein,Torture and the Law of Proof,at 45-50(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7).
- (7)参见[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何家弘审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 (8)See Stephen C.Thaman,Excusionary Rules in Comparative Law,at 113-142(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 Dordrecht,2013).
- (9)参见[美]兰博约:《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王志强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1页。
- (10)See Lisa Dufraimont,Evidence Law and Jury:A Reassessment,53 Mcgill L.J.199(2008).
- (11)前引(1),[英]威廉·特文宁书,第216页。
- (12)参见[美]罗纳德·艾伦等:《证据法:文本、问题与案例》,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169页。
- (13)参见[美]特伦斯·安德森等:《证据分析》(第2版),张保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55页。
- (14)参见[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214页。
- (15)参见林钰雄:《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 (16)参见[英]威廉·特文宁:《证据理论---边沁与威格摩尔》,吴洪淇、杜国栋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4页。
- (17)前引(13),[美]特伦斯·安德森等书,第302页。
- (18)See Julius Stone&Wan Wells,Evidence:Its History and Policies,at 11(Butterworths,1991).
- (19)参见吴宏耀:《诉讼认识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2页。
- (20)参见[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魏晓娜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3页。
- (21)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
- (22)前引(12),[美]罗纳德·艾伦等书,第122-133页。
- (23)参见前引(20)。
- (24)前引(12),[美]罗纳德·艾伦等书,第102页。
- (25)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7页。
- (26)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200页。
- (27)参见[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1页。
- (28)前引(12),[美]罗纳德·艾伦等书,第102页。
- (29)参见[英]约翰·斯普莱克:《英国刑事诉讼程序》(第9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3-334页。
- (30)参见林钰雄:《刑事证据法》(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177页。
- (31)参见王星辰:《法国刑事证据自由原则及其限制》,载《证据科学》2016年第6期。
- (32)参见陈彬、王水云:《证据材料、证据、定案根据辨析》,载《政治与法律》1987年第1期。
- (33)参见杜钢建:《关于刑事证据概念问题的商榷》,载《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3年第3期。
- (34)这些词包括“可以采用”、“定案根据”、“作为证据使用”等。根据这些词所处的语境,可以推测其表达了与“定案根据”一样的意思。其中使用“定案的根据”有23处,其中“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有17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有4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有1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有1处;使用“可以采用”一词的有3处;使用“定案根据”的地方有1处;使用“作为证据使用”的地方有3处,其中1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 (35)[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第2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 (36)前引(12),[美]罗纳德·艾伦等书,第154页。
- (37)参见孙远:《论法定证据种类概念之无价值》,载《当代法学》2014年第2期。
- (38)前引(20),[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书,第75页。
- (39)前引(15),林钰雄书,第8页。
- (40)参见郭彦主编:《理性·实践·规则---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成都样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00页。
- (41)参见杨宇冠等:《非法证据排除与庭前会议实践调研》,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 (42)《高法解释》第100条第2款规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这其实是对先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所提出的“应该先行当庭调查”的一种修改。
- (43)参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规定》第23、24、25、30、33条。
- (44)参见纵博:《“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款的学理解析》,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4期。
- (4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浙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46)有关证明力反制证据能力,参见纵博:《证明力反制证据能力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4期。有关证据能力附属化,参见汪贻飞:《论证据能力的附属化》,载《当代法学》2014年第3期。
- (47)参见裴显鼎主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指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2页。
- (48)参见杨波:《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刑事冤错案防范机制研究》,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5期。
- (49)参见魏晓娜:《审判中心视角下的证据法基本概念》,载《证据科学》2016年第4期。
- (50)前引(25),陈瑞华书,第259页。
- (51)参见张建伟:《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误区与实践难点》,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 (52)参见吴洪淇:《证据排除抑或证据把关: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证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
- (53)参见卞建林、谢澍:《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诉讼关系》,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 (54)比如在《高法解释》证据一章当中,“采信”用了6次,“采用”一词出现了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