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公司准据法确定的根本思路在于,将公司内部事务主义作为其基本规范立场以实现公司自治和投资自由化,通过非结论式正面清单合理界定内部事务主义的规范范围,同时在特定的条件下保留对内部事务主义的规范例外,形成对公司自治的限制和维护投资安全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的设计和表达未能完整体现这一思路,当文本表现出规范立场的摇摆不定和规范范围的模糊不清时,司法实践呈现出的就是裁判的乱象丛生。这也难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法律保障。解决上述问题的具体路径是,提炼公司准据法规范范围中所列举事项的内在关联性和分类标准,将现有的客观标准主观化,合理设定公司准据法的规范范围;在坚持将内部事务主义作为公司准据法确定的基本规范立场的同时,为防止法律的滥用和应对虚假外国公司,应明确针对内部事务主义的适用作出旨在保护第三方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性规定。
关键词(KeyWords): 一带一路;公司准据法;内部事务主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涉外经济法律体系的重构”(项目批准号:15YJA820031)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专项资金资助”
作者(Author): 邢钢;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发言全文,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7-05/14/c_1120969677.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0月20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六稿)》(2000年)第68条规定:“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适用其成立地法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第69条规定:“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行为能力,除适用其成立地法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外,还须适用行为地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02年12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其成立地法律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除适用其成立地法律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外,还适用行为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建议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稿)第23条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其登记注册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律。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为其住所地法律。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其经营活动场所地法律为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以与发生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所在地法律为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地法律为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第24条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内部事项,适用其本国法律。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其内部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2010年6月10日修改稿)第18条规定:“法人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分支机构适用登记地法律。”第19条规定:“法人的惯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2010年8月28日二次审议稿)第15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第16条规定:“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 (3)《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 (4)在“宏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孟榆、丁修智、武汉友谊特康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4)鄂民监三再字第9号)中,宏智公司是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就其董事长丁修智在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是否应该适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14条历经三审,可见适用之困难。
- (5)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共获得有效“样本案件”共有194例,通过仔细研判上述案件,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所面对的突出问题是,“公司准据法适用事项”的认定,“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的理解,“法人主营业地”的界定,这也构成了现实难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效实施之前也存在一定的现实问题,具体参见陈国辉、毛德龙:《审理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三个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8日;崔志伟、贺晓诩:《关于审理涉外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思考》,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7期;蔡毅:《论审理涉外股权纠纷案件之法律适用》,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7期;练长仁:《乱象与统一:涉外公司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之实证分析》,载万鄂湘主编:《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329-1339页。
- (6)See Paschalis Paschalidis,Freedom of establishment 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or corporations,at 21(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
- (7)前引(6),Paschalis Paschalidis书,第23页。
- (8)在美国,人们经常形象地把公司设立的竞争描述为“趋向更好的竞争”(“race to the top”)或者“趋向更坏的竞争”(“race to the bottom”),这都源于人们对特拉华州的看法。如果人们认为特拉华州的法律与其他州相比是更好的,那么,人们就把公司设立竞争这场竞赛描述为趋向更好,如果人们认为特拉华州的法律与其他州相比是更坏的,那么,人们就把公司设立竞争这场竞赛描述为趋向更坏。然而,无论如何,人们在限定这条终线时,特拉华州无疑是必须首先跨越的一个州。
- (9)Christopher Grandy,New Jersey and the Fiscal Origins of Modern American Corporation Law,at 81-82(Garland Pub.1993).
- (10)前引(9),Christopher Grandy书,第43页。
- (11)Gelter,M.,Centros,The Structure of Regulatory Competition in European Corporate Law,5(2)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Studies,248(2005);Mucciarelli,F.M.,Companies’Emigration and EC freedom of establishment,9 European Business Organization Law Review,267-303(2008).
- (12)前引(6),Paschalis Paschalidis书,第33-95页。
- (13)Jürgen Basedow(ed.),The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European private law,at 290(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
- (14)参见[德]乌尔里希·诺亚克、米夏埃尔·博伊尔斯肯斯:《传统与改变---德国有限责任公司面对欧洲竞争的现代化》,钟云龙译,载《中德私法研究》(总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25-251页。
- (15)Jan Wouters,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nies'freedom of establishment,2 Eur.Bus.Org.Law Rev.,106(2001).
- (16)前引(13),Jürgen Basedow(ed.)书,第338页。
- (17)前引(13),Jürgen Basedow(ed.)书,第338页。
- (18)前引(13),Jürgen Basedow(ed.)书,第338页。
- (19)B.Angelette,The Revolution That Never Came and the Revolution Coming:De Lasteyrie Du Salliant,Marks&Spencer,Sevic Systems and the Changing Corporate Law in Europe,92 Va.L.Rev.,1199-1201(2006).
- (20)See Michel Tison(ed.).Perspectives in company law and financial regulation,at 124-131(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See Kilian Baelz&Teresa Baldwin,The End of the Real Seat Theory(Sitztheorie):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Decision in Ueberseering of 5 November 2002 and its Impact on German and European Company Law,3 German Law Journal,12(December 2002).
- (21)参见[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高旭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14页。
- (22)参见[西]阿尔弗雷泽:《跨境上市国际资本市场的法律问题》,刘轶、卢青译,法律出版社2010版,第55页。
- (23)Luther L.McD ougal III&Robert L.Felix&Ralph U.Whitten,American Conflicts Law,at 315(Transnational Publishers,2001).
- (24)参见《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第196-199条,第307条-308条;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总论·冲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4-475页。
- (25)参见《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第303条-306条,309-212条;前引(24),李双元等书,第474-475页。
- (26)如该法在第10章155条中规定,除第156-161条外,适用于公司的法律特别支配下列事项:(1)公司的法律性质;(2)公司的成立和解散;(3)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4)公司的名称或商号;(5)公司的组织;(6)公司的内部关系,特别是公司与其成员间的关系;(7)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8)公司承担债务的责任;(9)为公司进行活动的人员的代表权限。很显然,第156-161条规定事项就是公司成立地法规范范围的例外事项,这主要是: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名称和商号的保护,对代理权的限制,对公司所负的责任,公司在瑞士的分支机构及公司的转移等。参见刘铁铮:《瑞士新国际私法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1年版,第171-185页;陈卫佐:《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1-211页。
- (27)该条规定适用于法人之组织章程的法律特别适用于:(1)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3)根据成员资格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4)法人领导机关的选举方式、管理权限以及作用方式;(5)通过本身机构进行代理;(6)法人及其机关对第三人责任;(7)创立文件的改变;(9)法人的解散清算。参见前引(20),李双元等书,第275页。
- (28)该条首先规定了公司由其成立地所在国法律支配后,接着规定该法律尤其适用于:(1)法律性质,(2)商业或社团名称,(3)成立转让及解散,(4)能力,(5)组织的编制、权力及运作方式,(6)机构,(7)取得或丧失组织成员资格的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8)商业负债的法律责任,(9)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后果。See Rammeloo Stephan,Corporation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a European perspective,at 222(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 (29)该条规定,法人的属人法:1.法人以其设立地法为属人法。2.根据法人的属人法特别确定:(1)一个组织作为法人的地位;(2)法人的组织法形式;(3)对法人名称的要求;(4)法人设立、重组和清算的问题,包括权利继受问题;(5)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6)法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程序;(7)内部关系,包括法人与其股东的关系;(8)法人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能力。参见邹国勇编译:《外国国际私法立法精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30页。
- (30)该第3条公司适用法的范围:按照第二条公司适用法应该特别适用于下列事项:1.公司的性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公司的设立,重组和解散;3.商号或者公司名称;4.组织和资金的章程;5.公司的代表权限;6.公司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以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7.公司的责任,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股东对公司义务的承担;8.对公司法施加义务的违反所产生的责任;9.依据商法确定的标准制定公司清账,特别是年度财务声明及其内容,年度财务声明和形式的审计,财务披露和不遵守的法律后果,包括责任。除了上述第2项中的“重组”和整个第九项之外,德国司法部关于新的民法实施法建议稿第10条中也有相同的清单。See Eva-Maria Kieninger,The Law Applicable to Corporations in the EC,73 The Rabel Journal of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607-628(2009).
- (31)该院具体分析为,马耀基以年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要求何智刚、陈颖向其返还年富公司公章。马耀基是澳大利亚公民,何智刚是香港居民,本案属于与公司有关的涉外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年富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登记成立,一、二审法院适用我国法律处理本案争议,法律适用正确。
- (32)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与方伟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泰民四初字第2号)中,该院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实体争议。
- (33)本案争议的问题在于汤耀全是否有权代表信年公司签署上述协议。信年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公司,汤耀全是该公司的董事,汤耀全是否有权代表信年公司为意思表示,涉及信年公司的行为能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的规定,应当适用信年公司登记地法律即香港法律予以认定。根据香港公司法以及信年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的人签署合同,且只有经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并在一位公司董事面前才能加盖公司印章。上述协议签署时,汤耀全是信年公司的董事,但没有证据证明信年公司董事会授权汤耀全签署上述协议。因此,根据香港法律,汤耀全无权代表信年公司签署上述协议。然而,上述规定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规定。信年公司董事违反公司内部治理规定与内地相对人签署协议的法律后果还应当适用内地法律。
- (34)参见《加强商法协调促进“一带一路”建设》,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9月27日第4版。
- (35)参见前引(5),练长仁文。
- (36)Werner F.Ebke,The European Conflict of Corporate Laws Revolution:Uberssering,Inspire Art and Beyond,16 Eur.Bus.L.Rev.35(2005).
- (37)《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第302条规定:与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其他问题:(1)第301条规定以外的涉及公司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可适用据第6条原则所确定的与事件及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2)公司设立地州的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但是在非常情况下,就该特定问题,另一州与事件及当事人有更重要的联系时除外。在此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 (38)参见陈卫佐:《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7-209页。
- (39)参见前引(22),[西]阿尔弗雷泽书,第41页。
- (40)参见杜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评》,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版,第148页。《意大利国际私法》第25条规定,以公有或私有体制为基础的公司、社团、基金会及其他机构,即便尚不具备社团的特征,应由其成立地所在国的法律支配。但是如果其总部位于意大利或主要工作机构位于意大利,则应适用意大利法律。
- (4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S88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1474号民事判决书,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外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民四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商外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辛廿三里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外终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2014)苏商外终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2014)苏商外终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302号民事裁定书,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744号民事裁定书。
- (42)前引(41)。
- (43)前引(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