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解释对象只限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解释内容侧重于刑事法和程序法、本质上体现了法律监督属性三大特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体制合理性、功能正当性和实践必要性,在保障检察人员正确理解法律,促进司法办案尺度的统一;弥补立法和立法解释迟延之不足,为立法或者立法解释积累司法经验;弥合司法机关之间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认识分歧,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必要原则、科学原则、协调原则、公开原则,加强计划性、时效性、协同性、系统化和建立效果评估机制。
关键词(KeyWords):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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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孙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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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陈志军:《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载《云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黄硕:《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第20页。
- (2)本数据来源于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网(http://law.npc.gov.cn/FLFG/ksjsCateGroup.action),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0月15日。统计数据包括现今有效的司法解释及文件和经过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后失效的司法解释及文件。下同。
- (3)参见孙谦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152页。
- (4)林纪东:《“中华民国宪法”释论》,台湾大中国图书公司1981年版,第55页。
- (5)[苏]В.Г.列别金斯基、И.Д.奥尔洛夫编:《苏维埃检察制度(重要文件)》,党凤德、傅昌文、邹信然、邱则午、方蔼如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167页。
- (6)五原则是:独立行使司法解释权原则、合法原则、具体明确原则、公开化原则、程序规范原则。参见周道鸾:《论司法解释及其规范化》,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
- (7)四原则是:合法原则、及时原则、规范原则和公开原则。参见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载《人民检察》1997年第11期。
- (8)三原则是:个案因应原则、尊重法律原则和司法终决原则。参见谢志红:《论司法解释的原则》,载《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9期。
- (9)《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第9条规定:“制定司法解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立项;(二)调查研究并起草司法解释意见稿;(三)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司法解释审议稿;(四)提交分管副检察长审查,报请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五)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六)核稿;(七)签署发布;(八)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10)参见张文显:《法理学(第2版)》,高等教育n{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6页。
- (11)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123页;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246页;张志铭:《法律解释的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185页;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9-260页;桑本谦:《法律解释的困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 (12)张文显:《法理学(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4页。
- (1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增补版),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0页。
- (14)[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徐宗英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封四。
- (15)张明楷教授指出,司法解释不同于判决,而是规范性文件,甚至采用了与刑法条文一样的表述方式,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如果司法解释不明确,必然会使下级刑事司法机关产生困惑。参见张明楷:《明确性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贯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