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4期目次
目前关于环境侵权类型的认识难以适应实践的需求。这很大程度上源于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只注重理论演绎,而忽略了立基于实践,从司法判例中寻找素材。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应以法条和判决为基础,考察"侵害"和"权益"在具体案件中的表现,据此确定实证法中的类型。环境侵权的类型化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不仅要体现侵害行为的不同,更要体现公益与私益的差别。环境侵权案件应分为三类,即环境污染侵害个人私益的纠纷、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强调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亦即原本在经典表述中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在我国却是力求促成的"目的"。问题与目的之谜的存在,是因为忽视了控制权与经营权在中国语境下之严格区分:在形式上,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为了塑造独立的市场主体;而在实质上,实现所有权与控制权结合是企业发展的命门,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在分离出经营权的同时有必要也有能力保有控制权。然而,中国公司法对这一现实的回应并
一直以来,法律史学界在论及胥吏问题时往往集中于清代,最早则追溯至魏晋南北朝。然而,从近年来出土的简牍文献的记载来看,秦县衙中的少吏们承担着大量的行政工作,朝廷却以财政平衡及理政思路之故无法在薪俸和晋升条件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待遇,他们遂凭借其行政技能背公谋私。尽管朝廷试图通过法与德来约束少吏们,但其职场前景的黯淡终究令朝廷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归于失败。由是观之,因为传统中国政府中的胥吏具有地位低、实权
只有实现"生活事实规范化""法律规范体系化",恶意串通法律规范才称得上合理。在"生活事实规范化"上,传统民法按照虚假行为规范生活中的恶意串通,容易成立一般条款,却忽略了后者所具备的"手段+结果"相联动的结构,难免较高的片面性。《民法总则》没有以虚假行为替代恶意串通,其做法总体上值得肯定。如果恶意串通能承认主客观结合的法律构成、多样化的法律效果,会更好地克服片面性,却将不利于形成一般条款。采用立法论
政府规制中的信用工具,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评价分类、共享公开,并据此实施分类监管和联合奖惩的新型规制工具。信用工具能够有效整合多元治理主体和多元监管工具,为公民创造更多可利用的信息选择,是确保行政义务履行制度的新发展。但目前实践中存在设定依据层级较低、对相对人的权利限制与制度目标之间不成比例、失信情形与惩戒措施之间不具有合理关联、程序装置不完备等问题,须受依法行政原则
王力军无许可证收购玉米改判无罪案的启示是:刑事司法应当坚持罪责的实质评价,充分体现国法、天理、人情的统一。应当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三特征,建立"三要件二层级"的犯罪构成体系,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三要件。刑事违法性是行为触犯刑罚法规,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法条文本层面的评价;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实质违法的评价;应受刑罚惩罚性是行为人对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可
法秩序统一性原则意味着法秩序应当向公民设置明确的、不自相矛盾的行为规范,但不要求法律术语的统一性,也不妨碍刑法在不同于行政法律规范意义上界定枪支概念。基于法益保护的目的与抽象危险犯的学理,只能将具有显著杀伤力和高度危险性的枪形物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意义上的枪支。因此,赵春华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难以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即便从公安部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出发,也应当肯定赵春华陷入了
以具有较高法律地位和较大决策权的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长官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权形式,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权形式是"一国两制"下新的地方政权形式,既是我国的地方政权形式,但又实行基本上不同于内地的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它突破了古典的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权制形式、西方传统的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制形式,也突破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改变了旧的总督制。行政长官制享有内地各民族自治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习近平高度重视文物事业发展,对文物事业法治化的重大意义、基本规律、重要抓手进行了深入思考,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和历史担当的文物事业法治思想,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科学开展文物工作和处理涉文物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