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2期目次
通过对加拿大最高法院自1990年来在国际私法领域新确立的若干判例规则及1994年《魁北克民法典》中的国际私法规范的评析,本文认为加拿大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主要是:在管辖权方面,法院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遵循是以“就近规则”为基础的;在法律适用方面,侵权行为领域中的法院地法规则已经由行为地法规则所代替,并且,时效问题已经被当作实质问题而不再被视为程序问题;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法院除了将“充分信任与
宏观调控是国家权力与市场运行规则契合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当代市场经济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宏观调控的法治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宏观调控法的基本范畴是宏观调控法治化的理论基础。本文选取了宏观调控法的内涵、本质特征、立法价值和立法基本原则几个基本范畴,在承继学界研究成果的同时,对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以及人们观念上的一些误解和偏差,进行了法理分析,提出了“宏观调控法治化”和“宏观调控法理论‘法治化’”的主张,
本文从经济社会的三个基本层次──企业、产业(行业)、市场对竞争法的基本范畴进行研究,在梳理竞争和垄断概念的基础上,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界定或阐释,并将竞争的完整意义表述为“动态竞争”。以动态竞争观为基础,在竞争立法的路向、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特别提出竞争立法的一种理论模式──“可竞争理论”。
“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体现,它贯穿于诸多诉讼原则和制度之中。但是,人们对其理解过于偏狭,而我国现有诉讼制度对“中立"的保障或体现也有些不足,其直接后果就是阻碍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从中立性的理念出发,在制度上完善或保障法官中立、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保持中立、鉴定机构中立、看守所在侦查机关与被羁押人之间保持中立,是诉讼改革的当务之急。
中国入世后海峡两岸经贸往来面临新的格局。台湾当局为追求错误的政治目的,仍然无视形势新发展,以政治分歧干扰两岸经贸交流和经济合作,并力图把两岸经贸问题进一步“政治化”、“外交”化和“国际”化。本文探讨用以预防和治理台方将两岸经贸问题政治化的五种可能途径,并综合分析了其不同的可行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扩大宪法效力、公民选举权的行使、裁决立法冲突等宪法解释案例,尽管不是宪法规定的宪法解释,但其作用与正式的宪法解释并无实质性的差异,弥补了正式宪法解释缺位之不足而构成中国宪法解释的惯例。宪法上的宪法解释与现实中的宪法解释之间的距离,有助于认识和理解中国宪法之外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实际情况,以及宪法实施过程的特点。
行政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限而产生某种特定行政法律后果的程序法律制度,法律事实、期限和法律后果是它的三个基本要素。现代行政时效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追求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的效率,行政时效制度的设定应当贯穿新的行政时效观。深入研究和科学制定我国的行政时效制度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契约不只是私法上的专利,它同样可以适用于行政法之中。无论是从世界性的趋势还是从传统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以及契约自身的优势来看,行政法完全有必要高扬契约的精神,确立契约的观念与制度,以促进行政民主的发展和增强政府与人民间的合作关系。
损害是权利和法益受损的一种不利益状态。其既可因违法行为所致,也可因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或自然事件而生。因此,损害并非仅仅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一种具有广泛含义的法律事实。通过对损害本质和形态的研究,作者认为损害具有不利益性、不自由性、不平等性、客观性和应补救性等特点。为了切实维护合法权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必须在法律上建立一套完整的损害救济体系。
公司IT化是在现代电子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公司制度,得到了经济发达国家的高度重视;公司IT化的形式包括公司电子信息化服务、股东会议电子化、股东权行使的电子化等;在公司IT化过程中,公司电子文件的签名和传输、股东电子表决权等具有自己特殊的规则;我国尚没有公司IT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确立公司IT化的法律规则。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发展起来的金融全球化,在诸多方面对国家货币主权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冲击,如对国家货币发行权、货币独立权、国家维护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实施外汇管制和进行货币法定升值与贬值的权利等的削弱或侵蚀。这既表现为国家为顺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而自主的让渡主权,也表现为金融资本对货币主权无形的侵蚀。但是,金融全球化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家货币主权。
在我国的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处理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适用关系时,采纳的是附带诉讼的原则,其基本的理念是公益优先。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注重私权保护的背景下,追诉犯罪与权利保护应被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刑优于民"的解纷格局因利益的变迁而受到冲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此,有必要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
识别谎言是司法人员的基本职能;人类在数千年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在探索识别谎言的有效方法。测谎仪是一种科学的心理测试仪器,但是其结论并非百分之百的准确。测谎技术是犯罪侦查技术的组成部分,也是提高侦查科学化程度的途径之一。测谎技术可以在犯罪侦查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测谎结论能否成为诉讼中的证据,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应该给测谎结论以正确定位:它就是一种普普通通的证据,而且是“有限采用"的
本文从法治的功用、法治的人性论基础、法治的纲要、法治的目的四个方面,对商鞅的法治理论进行了探讨;并进而指出,应从依法促进和保障我国加快发展、不断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方面借鉴商鞅法治理论的合理成分。
长期以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处于中心地位,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刑事立法化,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地位受到了质疑。作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正是因为规定了社会危害性理论才更显其合理性;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但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反而体现出与罪刑法定相一致的价值立场。主张继续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我国刑法理论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