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它对于罪刑法定司法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我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对我国刑法的明确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我国刑法中广泛存在空白罪状、罪量要素和兜底条款,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这些立法模式的明确性是存在争议的。空白罪状因为存在参照法规,只要参照法规是明确的,则应当认为并不违反明确性的要求。罪量要素虽然是概括性的规定,但它是把本来应当由司法机关行驶的裁量权由立法机关作出框架性的规定。因此,罪量要素也不违反明确性的要求。兜底条款则要具体分析,如果仅是对行为方法的兜底性规定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但相对的兜底罪名以及对行为方式的兜底性规定则确实存在违反明确性之虞。我国采用司法解释方式对兜底性条款加以规定,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明确化的应因之道,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需要讨论解决。
关键词(KeyWords): 明确性;空白罪状;罪量要素;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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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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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6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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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前引②
- ④杨剑波:《刑法明确性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页。
- ⑤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 ⑥前引④,第49页。
- ⑦邵栋豪:《从明文到明确:语词变迁的法治意义:Beling构成要件理论的考察》,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2期,第220-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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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模糊论在刑法学中的运用,参见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论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页。
- 王世洲:《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译者序,第1页。
- 关于绝对空白罪状与相对空白罪状的论述,参见刘树德:《空白罪状———界定·追问·解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5-68页。
- 前引④,第99页。
- 前引13,第147页。
- 参见路军:《中国刑法犯罪量化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0页。
- 参见李翔:《情节犯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 参见唐世月:《数额犯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
- 前引18,第29-30页。
- 我国学者刘为波采用可罚的违法性论阐述犯罪概念中的但书规定。参见刘为波:《可罚的违法性论———兼论我国犯罪概念中的但书规定》,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0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以下。
- 参见熊琦:《德国刑法问题研究》,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85页。
- 刘艳红:《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1页。
- 前引17,第61页。
- 参见陈兴良:《规范刑法学》(第2版,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3页。
- 前引21,第63页以下。
- 参见黄源盛:《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222页。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6页。
- 前引②,第459页。
- 前引②,第458页。
- 刘树德、王冕:《非法经营罪罪状“口袋径”的权衡———对法释[2000]12号第1条的质疑》,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0期。
- 参见彭辅顺等:《非法经营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 参见林维:《刑法解释的权力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1页。
- 参见王作富、刘树德:《非法经营罪调控范围的再思考———以〈行政许可法〉若干条款为基准》,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 陈志军:《刑法司法解释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