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与商法的其他部分相比,票据法在世界范围内,太久没有修改了,其原因有经济上的,也有技术上的。但是,以德、日票据法学界为代表,对票据理论的研究异常活跃,他们最关注的部分可能正是票据法需要发展的部分,即作为票据理论两大核心课题之一的非因票据行为而发生票据流转如何解决对第三人的保护问题,现行法是找不到答案的。根据票据理论的成果,以票据行为契约说为前提,辅以权利外观理论是个不错的选择。目前中国没有日内瓦法系诸国国际法义务上的限制,把权利外观理论转化为具体票据制度,完全可能使中国票据法世界领先。
关键词(KeyWords): 票据法;坚守;发展;权利外观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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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董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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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叶林、黎建飞主编:《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 [2]参见[日]末永敏和“商法総則.商行為法基礎と展開”[第2版],中央経済社2006年8頁。
- [3]参见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 [7]参见[日]鈴木竹雄“手形法.小切手法”(新版),有斐閣1992年91頁、140頁以下;[日]前田庸「手形理论」,“商法的争点”〈第二版〉,有斐閣1983年294頁。
- [8]前引[7],鈴木竹雄书,第91页。
- [9]中国大陆学者也会言及汇兑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等(参见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1页),中国台湾地区学者更有节约通货功能、保证功能、资金流向证明功能等的说明(参见王志诚:《票据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60-62页),但可以认为这些都是票据的衍生或辅助功能。比如,作为融资功能的典型方式的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一方若急需用款,可将持有的未到期的票据背书转让给银行要求兑取现款,银行扣除票面金额中自兑付日起到付款日的利息,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银行可以再贴现,也可以届到期日直接行使票据权利。贴现行为中的银行之所以愿意为持票人贴现,根本上还是源于票据信用。
- 10参见[日]川村正幸“手形.小切手法”(第二版),新世社2001年12頁。
- 12参见[日]川村正幸「手形法学の特色とその展開」,“法学教室”1990年11期27頁。
- 13参见李钦贤:《票据法专题研究》(一),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217页;[日]田邊光政“最新手形法小切手法”(四訂版),中央経済社2005年139頁;[日]弥永真生“手形.小切手法”(第二版補訂),有斐閣2005年154頁。
- 15参见刘兴善、王志诚:《现代票据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19页。
- 16前引12,第28页;[日]田邊光政“最新手形法小切手法”(三訂版),中央経済社1994年141頁。
- 17参见夏林林、闫辉:《票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载《人民司法》2002年7期;于莹:《论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及其相对性———票据无因性原则“射程距离”之思考》,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2003年4期。
- 18参见孙宪忠:《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载《中国民法学精粹》(2001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
- 19前引15,第19页。
- 20参见杨震:《法价值哲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219页。
- 22参见[日]関俊彦“金融手形法小切手法”新版,有斐閣2003年102頁。
- 23参见[日]後藤紀一“要論手形法小切手法”(第三版),信山社1998年91頁。
- 24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7页。
- 25前引13,田邊光政书,第68页。
- 26参见[日]田中誠二“手形法小切手法詳論”(上卷),勁草朔?968年82頁以下。
- 27参见[日]鈴木竹雄=前田庸補訂“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閣1992年142頁以下。
- 28参见[日]前田庸“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閣1999年53頁以下。
- 29前引27,第143页;前引[7],前田庸文,第294页。
- 30前引27,第142页;[日]前田庸“手形法.小切手法入門”,有斐閣1983年22頁。
- 31参见[德]Ernst Jacobi,Wechsel-und Scheckrecht.1956,S.41-143(S.106-107)
- 32参见[德]Baumbach/Hefermehl,Wechselgesetz und Scheckgesetz,16.Aufl.Einleitung WG Rdn.15.WPR.29,u.30.;Hueck/Canaris,Rechtder Wertpiere,12.Aufl.1986,S.33ff.;Z LLNER,Wertpierrecht,14.Aufl.1987,S.134.;Richardi,Wertpapierrecht,1987,S.55.
- 33作为以权利外观理论和发行说结合的立场,参照[日]伊沢孝平“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閣1949年116頁;[日]大隅健一郎“改订手形法小切手法講義”,有斐閣19862年47頁,74頁;[日]石井照久=鴻常夫“手形法小切手法”,勁草朔?975年208頁;[日]前引26,第427页以下。作为以权利外观理论和契约说结合的立场,参照[日]木内宜彦“手形法小切手法”(第2版),有斐閣1981年56頁;前引16田邊光政书,第67页;[日]大塚龍儿“商法の判例”(第3版),青林嗽?977年146頁。
- 34[德]Hueck/Canaris,Recht der Wertpiere,12.Aufl.1986,S.34.该部分有这样的表述,即“现在契约说和创造说的对立,只不过是与无瑕疵为基础的行为的确切说明相关联。”
- 35前引30,前田庸书,第27页。
- 36[日]今井宏「手形行》と手形の交付」,手形法.小切手法講座1卷105頁。
- 37[日]上柳克郎「手形の無因性についての觉恕埂夯嵘绶āな中畏ㄕ摷?有斐閣1980年394頁。
- 38梁宇贤:《票据法新论》,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34页。
- 39参见郑玉波:《票据法》,台湾三民书局2003年重印4版,第37页;王志诚:《票据法》,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86页。
- 40有学者认为:“一般说来,目前英美法国家采契约行为说,而大陆法国家采单独行为说。相比较而言,单方行为说有利于票据的流通和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更能适应当今高速发展的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参见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根据本文的阐述,此说未免武断。
- 41参见姜建初:《票据法原理与票据法比较》,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8页。
- 42参见刘家琛:《票据法原理与票据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页
- 43参见刘心稳:《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167页。
- 44参见[日]納富義光“手形法に於ける基本理論”,新青出版1996年261頁以下。
- 45参见[日]喜多了祐「手形理論」,“演習商法”(手形小切手)青林嗽盒律?972年226頁。
- 46参见[日]庄子良男“手形抗弁論”,信山社1998年209頁。
- 47前引31,第45-143页。
- 48前引31,第74-76页。
- 49参见[日]大隅健一郎“新版手形法小切手法講義”,有斐閣1989年56頁。[日]上柳克郎「手形の文言性」,“会社法.手形法論集”,有斐閣1980年344頁、349頁注二。
- 51前引31,第107页。
- 52前引46,第160页。
- 53参见[日]福瀧博之「手形法学にいわゆるに新抗弁理論ついて」,“教材?代手形法学”,法律文化社1988年183頁。
- 54前引46,第224页。
- 55前引31,第107页。
- 57我国大陆目前公开出版的翻译文本是1986年的草案文本(见余振龙、姚念慈主编:《国外票据法》,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1988年通过的正式文本已有很大改动,中国大陆学者论及该公约,经常会引用1986年的草案文本,应注意更新。
- 58谢怀栻:《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