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研究交通肇事"逃逸",必须首先寻找其规范目的,以目的解释为核心,以法益为视角,脱离规范目的所得出的解释结论不具有合理性;在研究结论上,本文认为,逃逸行为的不作为性质毋庸置疑,作为义务来源于先前行为;应根据先前行为理论进一步确证"逃逸"的规范目的。
关键词(KeyWords): 肇事逃逸;目的解释;法益;先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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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姚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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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2]参见冯江菊:《“交通肇事罪”之逃逸解析》,载《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 [3]前引[2],第67页。
- [4]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39页。
- [5]前引[4]。
- [6]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36-245页。
- [7]以上参见前引[6]。
- [8]参见《德国刑法典》,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
- [9]Vgl.Marco Deichmann:Grenzfalle der Sonderstraftat,Duncker und Humblot,Berlin,1994.S.152。
- 10前引[9],S.153。
- 11前引[2]。
- 12前引[2]。
- 13参见刘淑莲:《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作为性质》,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第53-54页。
- 14前引13,第55页。
- 15前引[6],第237页。
- 16前引[6],第237页。
- 17张明楷等:《刑法新问题探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页。
- 18参见林东茂:《刑法综览》,一品文化2007年第5版。
- 20关于先前行为,德国通说一直将其归入控制危险源一类。但是文献上也有将其归入保护法益中;最近,也有将其理解为独立的义务来源。Vgl.Joerg Brammsen:Die Entstehungsvoraussetzungen der Garantenpflichten,Dunker&Humblot,Berlin,1986.S.284.
- 22前引[9],S.178。
- 23例如,Roxin在其教科书中将先前行为放在“危险源监督”中来谈。Vgl.Claus Roxin:Strafrecht AT Band2,Besondere Erscheinungsfor-men der Straftat,C.HBeck2003,S.746-759.
- 24参见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83页。
- 25Joerg Brammsen:Die Entstehungsvoraussetzungen der Garantenpflichten,Dunker&Humblot1986,S.286-303.
- 26前引[9]。
- 27前引[9],S.180。
- 29参见于改之:《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的本质及其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兼论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意蕴》,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5期,第19页;蒋晗华:《浅析犯罪行为可否成为先行行为》,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2期,第80页;李金明:《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