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我国民事上诉审是参照苏联审判监督理论建立的,上诉法院的审级职能本应是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进行审查,并据此定位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级关系。但因受诸般历史事情影响,我国民事上诉法院的此种职能至今未得到有效发挥,上级人民法院重复一审法院判案方式审理上诉案件的现象也因此未得到有效克服。藉助原始文献,重述我国民事上诉法院审查式上诉审的审级职能及设计原理,应可资立法者、学界讨论民事审级制度改革时参考。
关键词(KeyWords): 上诉审;审级关系;审级职能;审判监督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陈刚;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88-289、306、321-322页。
- ②沈钧儒:《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一届政协二次会议),1950年6月17日。沈钧儒先生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也是该院首任院长。
- 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审级诸问题的批复》,1950年5月3日发。即“审级问题———现在各地皆订有一套,各省及等于省的行政区有规定为四级三审的如山东,有定为三级三审的如皖北,其相同点皆以省一级法院为终审机关,殊不知分割局面已不存在,现在是全国统一的局面,从分割局面出发把省级法院规定为终审机关,是不合乎统一局面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成立,虽尚未颁布人民法院组织法,但总不能忘却最高人民法院的存在,这种观点必须改变……。”
- ④参见人民日报社论:《加强与巩固人民革命的法治》,载《人民日报》1951年9月5日。通说以为,始于1996年关于“法制”和“法治”的说语之争,乃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之重大事件。不少学者也乐于以“从‘法制’到‘法治’”的推动者、始作俑者自居,但历史文献证明,人民中国强调法治的历史,至少始于其建立之初。
- ⑤此时,我国官方话语开始将“法治”一词替换为“法制”。例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学习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指示》,1954年12月11日;《司法部史良部长在“全国司法座谈会”闭幕时的讲话》,1954年11月17日;等。以上两个文献,载《司法工作通讯》1954年第3期。关于人民中国建国初期如何在话语上“从‘法治’到‘法制’”的演变,应是今天研究从‘法制’到‘法治’”意义的先决问题。否则,所谓之“创新”之“发展”,不过是自言自语。
- ⑥实际上,有关四级人民法院的设置,经过了一个相当复杂的论证过程。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自1954年4月23日开始,止于同年9月6日,初稿第一稿计有三回稿,初稿第二稿计有十一回稿,修正稿计有三稿,共计有17回稿之多。中级人民法院是于1954年7月2日初稿第二稿第三回稿中写入的。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办公厅编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历次草稿专辑》(内部文件),1954年10月。
- ⑦《对于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一些名词的初步解释》,作者不详,载江西省司法厅编印:《业务学习参考资料》,1955年5月,第61页以下。
- ⑧魏文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基本问题的认识》,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4页。
- ⑨前引⑧,第15页。
- 10前引⑦,第68-69页。
- 11[匈]L.涅瓦伊等著:《经互会成员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刘家辉译,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21页。
- 12[前苏联]克列曼:《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394页。
- 14目前,有观点认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审判监督程序意义上(再审)的审判监督。参见周明昌:《法院审判监督体系的建立及完善》,载人民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7/01/309963.shtml,2008年11月4日访问。另外,我国法律有关本级法院对本院判决发动再审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也是与苏联法理不通的,因为它违反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法理。
- 15参见[俄]А.Я.苏哈列夫、В.Е.格鲁斯基主编:《法律大辞典》,莫斯科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346页。
- 16按照当时的解释,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和1954年《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包括四层含义:第一,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不受他人或其他机关的干涉;第二,上下级法院不属于行政从属关系,只是审级关系;第三,对司法人员的任免和产生进行程序保障;第四,法院服从法律进行审判,是司法人员的义务。详见刘崐林:《对“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认识》,江西省司法厅编印:《业务学习参考资料》,1955年5月,第52页。
- 17前引16,刘崐林文,第52页。
- 18《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关于第二审案件应该实行法律审的问题材料》,发布单位、日期不详,收上海市档案馆,档号:B2-2-41-34。
- 19《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史良部长讲话》,摘自《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关于第二审案件应该实行法律审的问题材料》,第8页。
- 20马锡五:《关于“十四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理程序初步总结”的试行总结和今后在全国试行的意见》,摘自《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关于第二审案件应该实行法律审的问题材料》,第2页。
- 21这里的实体审理,非指今日所言的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而是指同于事实审方法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直接审理。换言之,如果上诉审采用实体审理方法审理上诉案件,则意味着上诉审的审判活动是对一审(事实审)的重复。参见夏维扬:《我国民事诉讼中上诉审法院的职能问题》,载《政法研究》1956年第4期,第32页以下。
- 22王怀安:《关于全面推广先进经验问题的发言》(1956年2月17日),载西南政法学院编印:《刑民事诉讼参考资料》,印刷地重庆,1956年,第64页。另,有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试行法律审的经验总结,参见贺战军:《如何划清上诉审和一审的职能》,载《政法研究》1956年第1期,第16-18页。
- 24《苏联专家巴萨温同志对苏联法院法律审的介绍》,摘自《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关于第二审案件应该实行法律审的问题材料》,第8页。
- 26有关“кассация”汉译为“上诉”的例子,参见前引12,第397页;[前苏联]阿·阿·多勃罗沃里斯基等著:《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393页。
- 27参见《苏联和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第46条、《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305条。
- 28前苏联最高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严格遵守诉讼规范的决议》,1935年10月28日,转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苏联法院审理刑民事案件的程序》,1954年,第32页。
- 29这里的“集体领导”是指民主集中制。参见前引⑧,第12页。
- 30参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审理上诉案件方法初步总结》,摘自《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关于第二审案件应该实行法律审的问题材料》,第7页。
- 31审判委员会制度由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确定,是对此前类似制度之肯定及法定化。参见前引⑧,第12页。
- 32前引12,第394页。
- 33有关要件事实审判方法的内容及意义,参见《学海》2006年第5期和2007年第1期“要件事实专题”所载各文。
- 34是时我国法学院及司法实务部门经常邀请苏联法律专家来华讲授民事诉讼法,其法理自然为我国法律界所认可和推奉。另查新中国首部民事诉讼教材也倡内心确信,参见郭贡学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讲义》,东北人民大学教材出版科1957年6月印刷,第12页。
- 35前引12,第276页。
- 36前引12,第276页。
- 37一般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有关二审法院审查范围的规定,是对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全面审查原则的修正,但就审查的具体范围而言,在维护当事人处分权与保障法院贯彻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也是诱发“上诉请求范围审查说”与“全面审查说”之争的原因。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2-306页。
- 39相关司法解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