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中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确立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主流的诉讼理论也是以定罪控制为中心确立起来的。然而,法院的量刑依据与定罪依据有着明显的差异,在缺乏诉权制约的情况下,量刑裁决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只有将量刑与定罪在程序上分离开来,并使其具有基本的诉讼形态,公诉权才可以从单纯的定罪请求权发展出量刑建议权的内涵,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才可以成为独立的辩护形态,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才可以得到充分的保证,那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证据规则也才可以得到建立。为有效制约法院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程序的公正性,量刑程序有必要从现行审判制度中独立出来。
关键词(KeyWords): 量刑程序的独立性;自由裁量权;量刑听证;量刑建议;量刑辩护;四方构造;证据法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陈瑞华;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在定罪与量刑的关系上,大陆法确立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而英美法则采取了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程序模式。有关这两种模式的详细分析,参见[英]麦高伟等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3页以下;[美]爱伦·蒙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7页以下;[德]Claus Roxin:《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出版,第470页;[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页;[美]菲尼、[德]赫尔曼、岳礼玲:《一个案例,两种制度———美德刑事司法比较》,郭志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52页。
- ②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参见陈瑞华:《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分离———中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另一种思路》,载《法学》2008年第6期。
- ④参见李和仁:《量刑建议:摸索中的理论与实践》,载《检察日报》2001年2月12日。
- ⑤参见李新磊:《淄博电脑量刑挑战自由裁量权》,载《民主与法治时报》2006年9月11日。
- ⑥参见傅剑锋:《全国首例缓刑听证案调查》,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6月26日。
- ⑦参见陈建明等:《论圆桌审判在少年刑事审判中的运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6期。
- ⑧转引自[美]拉菲弗等:《刑事诉讼法》(下册),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3-1344页。
- 10参见陈永辉:《最高法院发布二五改革纲要》,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0月26日。
- 11参见前引④,李和仁文。
- 12参见赵阳:《中国量刑建议制度探索八年,不会干扰法院裁判权》,载《法制日报》2007年11月30日;程振楠等:《常州量刑建议九成得到采纳》,载《检察日报》2008年7月28日;郑琳燕:《宁波北仑:量刑建议采纳率大幅提升》,载《检察日报》2008年4月26日。
- 13参见包蹇:《定罪可辩,量刑亦可辩》,载《人民日报》2002年8月27日。
- 14参见孔繁平等:《山东枣庄:八成量刑建议被采纳,法庭的当庭判决率提高了20%》,载《检察日报》2004年3月30日。
- 15参见侯荣康:《强化控辩双方量刑答辩,徐汇区法院新举措》,载《解放日报》2002年8月10日。
- 16参见陈宏伟、焦红艳:《量刑建议、判后释法———刑事审判方式在基层变革》,载《法制日报》2007年5月14日。
- 17参见郭菲力、胡卓英:《量刑建议:尝试与思考》,载《检察日报》2002年10月21日。
- 18参见李曙明:《被害人家属,该不该有量刑建议权》,载《检察日报》2008年7月16日。
- 19参见张庆申等:《人格调查缘何影响量刑》,载《法制日报》2008年6月20日。
- 20李若昕:《量刑建议,不仅防止司法擅断》,载《检察日报》2007年3月28日。
- 21参见王俊:《量刑建议:审判监督的新途径》,载《检察日报》2001年2月12日。
- 22参见前引④,李和仁文。
- 23参见前引20,李若昕文。
- 24前引①,[德]托马斯·魏根特书,第145页。
- 25前引①,[美]菲尼、[德]赫尔曼、岳礼玲书,第352页。
- 26有关许霆案的情况,参见陈瑞华:《我们从许霆案中反思什么》,载《南方周末》2008年4月3日。
- 27有关刑事辩护形态的系统分析,可参见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以下。
- 28对于程序辩护的系统研究,可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60页以下。
- 29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司法区允许缓刑监督官提交“被害人影响陈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并将该份书面材料附在判决前报告之后。这些报告可以是缓刑官员与被害人的会谈记录,也可以是被害人提供的书面陈述材料。有些法院甚至允许被害人参与整个量刑听证程序,并当庭做出口头陈述。这种书面的和口头的被害人影响陈述,一般会说明犯罪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包括身体的、经济的、情感的和心理的伤害后果。被害人如果有机会亲自出庭,还可以公开说明犯罪给自己和家庭所造成的痛苦。这被认为是扩大被害人参与法庭审理过程的重要标志。但总体上,与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功能相似的是,被害人影响陈述可以为法官提供有关被害人及其家庭受到犯罪伤害的具体信息,使法官可以更加准确地判定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后果。一些司法区的法院还允许被害人直接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参见前引⑧,[美]拉菲弗等书,第1371页以下。
- 30这种证据法专家建议稿影响较大的有: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治出版社2006年版;张保生主编:《〈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 31参见前引①,[德]Claus Roxin书,第2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