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权威性,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具有基本法律依据。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公共利益、公平、及时、突出重点等原则。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而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受理申诉控告等启动监督程序。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提出案件意见、派员列席审委会会议、派员出席法庭或听审活动、抗诉、纠正违法以及立案侦查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等。
关键词(KeyWords):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监督原则;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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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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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死刑复核权上收运行情况盘点:案件质量上升》,载新华网2007年9月4日。
- [3]参见周道鸾:《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8期。
- [4]参见郝银钟:《检察机关不应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载《法制日报》2006年3月30日。
- [5]参见刘根菊:《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性及程序完善构想》,载《政法论丛》2005年第4期。
- 参见李汉昌、章青山:《关于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 参见卞建林:《检察机关没有理由不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载《检察日报》2006年4月11日。
- [8]参见《聚焦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可能参与高法复核程序》。载《新京报》2006年1月4日。
- 10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6-100页。
- 11参见黄东雄、吴景芳:《刑事诉讼法论》,三民书局印行2002年9月修订五版,第672、679页。
- 12参见前引[4]。
- 13参见《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4423页;《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14页。
- 14《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5-196页。
- 16崔敏:《论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载《公安学刊》2000年第12卷第3期。
- 17王秀叶:《审判监督与再审的司法定位》,载《司法改革报告——中国的检察院、法院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页。
- 18参见张国轩:《检察机关监督死刑案件复核的客观依据》,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检察制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225页。
- 19参见程雷:《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比较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 20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侦查、审判活动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纠正意见的,或者没有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的,是办案质量不高的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于无罪判有罪或者轻罪重判,量刑明显不当的,均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 21林钰雄:《检察官论》,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7页。
- 22黄东熊:《中外检察制度之比较》,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1986年编,第208—210页。
- 23参见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41页。
- 24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及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623页。
- 25《专家: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可力避冤假错案》,http://www.sina.com.cn2005年11月13日。
- 26[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31页。
- 27根据大赦国际截止到2003年的统计,目前世界上有76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21个国家和地区实际上废除了死刑,还有15个国家废除了(除军事犯罪和战时犯罪以外)普通犯罪的死刑。不同程度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达到112个。参见付少军:《中国的死刑与死刑控制》,载赵秉志、邱兴隆主编:《死刑正当程序之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569页。
- 28《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271、1284页。
- 291997年修订刑法时,我国一共设置了68个死刑罪名。从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的情况看,截止到2003年底,在83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中,绝大部分国家死刑罪名都在20种以下,并且许多国家的死刑仅仅运用于谋杀、叛国等重罪。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死刑罪名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都位居榜首。这显然不利于我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象。参见《四位刑法学家视野中的死刑改革》,载《检察日报》2005年12月27日。
- 30参见前引[7]。
- 31参见陈光中主编:《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02页。
- 32胡云腾等:《论死刑适用兼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2期。
- 33参见李元鹤、李龙生、吴比:《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选择与重构》,载《死刑正当程序之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6页。
- 35陈卫东、程雷:《不仅仅是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对策”研讨会观点述评》,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
- 36参见张建伟:《刑事司法:多元价值与制度配置》,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271页。
- 37参见冯哲:《关于死刑程序控制的几个问题》,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5年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68页。
- 39参见前引11,第584页。
- 40参见邱兴隆主编:《比较刑法(第一卷.死刑专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21页;赵秉志、邱兴隆主编:《死刑正当程序之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页。
- 41建国后,我国死刑核准权经历了集权→放权→收权→再放权的变化过程。收放之间显示了依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我国法律在公正与效率之间的摇摆。参见陈光中、彭海青:《我国死刑审判程序改革刍议》,载《死刑正当程序之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页。
- 42参见王斗斗:《最高法院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载《法制日报》2007年9月14日。
- 43参见刘计划:《死刑复核程序需要检察机关参与》,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1期。
- 44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页。
- 45参见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17页。
- 46参见《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如何操作引发三种看法争论》,载中国新闻网2005年4月14日。
- 47参见前引24,第196页。
- 48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11月版,第527页。
- 49参见前引[3]。
- 50参见前引[1]。
- 51参见王策来:《完善刑事诉讼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6页。
- 52参见胡常龙:《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5页。
- 53参见樊崇义等:《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5页。
- 54参见前引[1]。
- 55参见韩大元、王晓滨:《强化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宪法学思考》,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1期。
- 56参见前引[1]。
- 57参见种松志、宋文国:《检察机关如何参与死刑复核》,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