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作者认为,人权分为国内人权和国际人权,并从五个方面分析了二者的区别;提出主权国家在人权保障上应承担直接的国际义务和间接的国际义务,但对人权的国际义务不宜作扩大解释;最后探讨了国家在人权上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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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徐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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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中国的人权状况》第十部分。
- ①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第268页,法律出版社。
- ② 《国际法辞典》日本国际法学会编,世界知识出版社。
- ③ 《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第235页商务印书馆。
- ④ 同③ 上卷第二分册141页。
- ⑤ 参见《法学研究》1991年5期,《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深入研究人权理论--人权理论研讨会综述》。
- ① 斯巴达:《国际法导论》第293页,法律出版社出版。
- ② “国际法从广义上讲包括习惯法(customary law)和协定法(treaty law)两部分。前者是通过国际习惯形成的对各国有普遍拘束力的法律规范,又可称为一般国际法;后者则是通过条约的形式制订的法律规范,通常只约束条约的当事国。然而习惯法与协定法并非绝然分离,条约可编篡习惯法。这样,一条约规范,可能同时又是习惯法规范,从而具有不同的效力。”见李鸣《从国际习惯法看人权问题》,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