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不同意无集体人权的观点,认为集体人权客观存在,它有两种情况;一是权利由集体享有,主体就是集体,而不能是个人;二是权利行使过程中,权利主体由享有时的个人转化为行使中的集体;并以“聚体人权”概念分析了阶级、政党、民族和种族的人权。
关键词(KeyWords):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陆德山;
Email:
上一篇: 国家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限度
下一篇: 书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