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1期目次
错判的发生具有普遍性和蛰伏性,错判的认知具有模糊性和对抗性,因此我们需要明确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的错判证明标准的实例解析,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在认定错判的时候都不适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而且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都低于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我们应该重新阐释中国刑事诉讼中错判的证明标准,而且应区分启动再审的证明标准、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和决定国家赔偿的证明标准。
对于在犯罪论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实质违法性论问题,有重视"恶果"的结果无价值论和重视"通过‘恶行’造成‘恶果’"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但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两种理论的研究尚未充分展开。合理的违法性论应该考虑某种身体动静如何通过对行为规范的违反造成法益损害,以建立一种"新行为无价值论"。这个意义上的(二元)行为无价值论不会使处罚范围扩大化,不会侵犯人权;同时,仍然坚守客观违法性论立场,不会混淆
<正>2011年12月28日,利用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在深圳紫荆山庄召开之方便,本刊召开了编委会2012年会议。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要求《中国法学》进一步办成具有权威性、引领性的
<正>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下称"中心")成立于2000年,是依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通过整合校内外研究力量而组建的专门致力于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研究的机构。中心的研究领域涵盖了农业法基本理论、农产品质量法律制度、WTO农业规则与农产品贸易制度、城乡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法律制度以及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2003年,中心被确定
现行公司法上,公司法律形态存在着结构性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虽属封闭公司,但没有涵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却容纳了公开公司和封闭性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结构导致了封闭公司适用不同规则,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公司法改革的取向是整合封闭公司资源,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涵盖所有封闭公司,并使股份有限公司仅具有公开公司特点,不再涵盖发起设立的公司。在此基础上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对象并不是薪酬水平本身,而是不合理的薪酬,其本质上是不能真实反映高管的贡献、与企业绩效脱钩的薪酬。在我国,不合理国企高管薪酬难以通过市场自身的力量恢复其合理性,引入法律规制是必要的,当前国企高管薪酬管理的现状也迫切需要法律规制。为保障国企高管薪酬的设定合理以及已设定薪酬不致失去合理性,应通过立法建立独立的薪酬委员会制度、出资人代表薪酬审查决定制度和薪酬追回制度。当然,公开企业
关于构成犯罪的涉合同诈骗问题,合同并不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诈骗行为构成犯罪而当然无效,而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这种解释既有利于对被诈骗人的民事保护,又在所涉合同附有担保时具有显著意义。被诈骗人报案并非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方式,对诈骗人的有罪判决亦非法院批准撤销合同的有效形式。被诈骗人若放弃撤销权,可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合同被撤销时,诈骗人应负给付返还责任;若其犯罪行为致被诈骗人受有损害,其还应承担缔约过失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冲击下,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数量繁多、机制复杂,传统解决机制作用弱化等现象。在新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中,应该坚持调解组织与法院审判两大体系为中心,具体是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坚持运作机制上的非国家性,纠纷解决过程和形式上要体现非司法特点;司法机关运作机制上要体现国家性,解决过程中遵循严格形式主义和法治主义;治安调解机制应采取严格的"法治"主义,即"严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出现过数次变迁,最终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因为集体所有权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导致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农民权利虚化。《物权法》试图通过引入成员权概念来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成员集体所有在性质上类似于总有,它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途径,也是保护农民权益的制度基础。成员权是私法上的权利,不同于村民自治的权利。关于成员资格
房屋征收应当明确建设单位作为征收请求人的应有法律地位及征收决定人的范围、权限,同时也应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收标的地位,赋予房屋承租人等征收关系人以补偿权。房屋征收应贯彻比例原则,设置独立的协议价购程序和公益决定程序。征收决定诉讼和补偿决定诉讼应明确案件的级别管辖、司法审查的内容、诉讼结果的处理。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补偿协议诉讼为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解决司法强制搬迁中面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立法部门需要对多方面的因素加以考量。其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适当平衡,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避免公民权利受到任意侵犯的首要制度安排。对那些违反法律程序、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从实体结果和诉讼程序上设定妥善的司法救济措施,是保证刑事程序得以有效实施的程序设计。为避免传统的"立法推进主义"制度的缺陷和风险,立法部门应以科学方法观察和总结那些为司法机关所创制的改革经验,及时将那些行
在转型期的当下中国,司法策略的产生背景源自于乡村传统治理术的衰退与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为了适应社会转轨的实际需要,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司法策略的目标定位是强调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兼容;选择的方法是"大调解"与"能动司法",而村民应对的策略是司法"体内循环"与"体外循环"并举。这些司法策略整合了纠纷解决的各种智慧,包含了尽可能多的治世方略,形成了"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的处理矛盾的"规制矩阵",是我国
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自我决定权的解释力辐射到被害人同意、被害人自陷风险、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怀疑与错误、自诉以及刑事和解等诸多刑事法领域。家长主义是自我决定权在刑法上的对立者与保护神。现代语境下,自我决定权与刑法家长主义的关系呈现出既有正向排斥又有逆向制约、既要积极保障又要拒绝溺爱性保护的复调结构。这种二元互动的理论框架,能够向下在微观层面为具体的被害人教义学问题提供思想支撑;在更抽象的层面上,则取决
在法学出现了各种流派以后,有一个重要现象值得法治论者去研究。这就是除了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以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外,多数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都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效力进行程度不同的消解、修正、甚至废止。这一方面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容,使人们更全面地理解法律,但另一方面也从不同的角度挑战了法律甚至法治的权威。对此,法治论者必须正视。在很多法学流派中,由于带有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的基本观点被批判,尤其是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地流转和土地利用,要尊重农民的权利和意愿,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将资本下乡和合作社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应当采取严格的问责制度和严厉的责任追究制,以制止地方政府权力对农民权益的侵害。同时要建立完善其他法律制度,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改革城乡建设用地挂钩的政策,建立耕地复垦和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在此基础上,完善关于农民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现状遇到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质问。改革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应当在"抑公扬私"立法理念的指导下,在坚持协调发展原则和集体成员参与原则的基础上,系统考量公共利益、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立法内容。尤其是,在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和个体成员权、全面落实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前提下,应注重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个层面,完善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乃至自留地、自留山的分类征收及其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