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2期目次
保护善意、制裁恶意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理念。目前对物权变动中善、恶意研究的不足,导致了一些基本结论的错误。本文运用“占有交易物、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一组范畴,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善、恶意进行研究;运用“稀缺资源的物权法强制配置”和“失权者债权法救济”的财产法基本原理,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善、恶意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作者力图具体划定善、恶意在物权变动中的认知基础和法律意义
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视野中,规则演进大致遵循着从习惯到习俗,再到判例或成文法的逻辑。而在从非正式的习俗规则到正式法律规则的转变过程中,司法活动的作用非常关键:司法活动确认了法律的存在、强化着人们关于法律的认识,而且一点一滴地改变着法律。驱使非正式的习俗规则演变为正式的法律规则的,是复杂社会对一种稳定的预期基础的要求,这一点在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体现的尤其明显。市场经济的发展史同时还表明,相对于法
弱势群体的保护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弱势群体的概念做了界定,指出了社会对弱势群体应有的正确认识和法律制度设计必须树立的几个基本理念,讨论了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原则,提出了以社会法建立弱势群体保障性法律保护制度和以经济法构造弱势群体发展性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想。
法的价值理论要求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定位必须关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规制法的自身特征决定了其价值必须定位为(市场)秩序,它内涵了市场公平、市场正义、市场效益、市场安全等价值。市场规制法的秩序不仅是一种经济秩序,而且是一种道德伦理秩序,还是一种法律秩序,因而应从经济、伦理和法律的角度来对市场规制法的秩序价值内涵进行解读。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冲突并不是与秩序价值的冲突,而是秩序所内涵的
制度设计是我国《可再生能源促进法》起草研究中的难点和关键。本文以此为主题,在立法价值和制度设计宗旨的探讨基础上,着重分析制度体系和制度创新,提出在该法律中至少应涵盖的十项制度和不能回避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绿色能源证书交易制度等若干制度创新。
公民环境权论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人类整体性的环境权中包含个体性环境权这个基础性判断是立不住的。人类环境权中的人类是集合概念,这种意义上的人类所享有的权利不必然落实在作为人类的分子的自然人身上。地球环境是自然提供给人类的客观利益,而不是以人们之间相互关系为前提的权利。在这种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面前,每个人都只是客观的享受者,而不是政治意义上的创立者和法律意义上的请求者。所谓环境权不是关于具体的环境
犯罪概念理论经历了从形式的概念到实质的概念,又从实质的概念到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再从统一的概念到形式与实质相分裂的概念这样一个发展过程,成为刑法学的一大困惑。在这个问题上,外国刑法学最终走向了不可知论,而中国刑法学则滑向了形而上学唯物论。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其原因在于到目前为止,中外刑法学都只是孤立、片面、静止地研究犯罪概念,不了解概念的相互联系和运动发展。犯罪概念是由先于刑法的社会物质生活条
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利用法院的错误判决,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诉讼诈骗尽管具有诈骗罪的某些特征,但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是不妥的。诉讼诈骗的行为属性应从其侵犯法院审判秩序的角度分析才是恰当的。现行刑法典只能对部分诉讼诈骗行为进行评价,其余无法定罪的诉讼诈骗行为的犯罪化问题,只能留给立法解决。
控审分离原则的主要价值在于保障裁判者的中立,防止追诉权的滥用,从而强化辩护职能。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配合制约”原则的影响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控审不分现象极其普遍,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应当通过程序的完善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进行矫正。
本文概述2002—2003年“201条款”争端案的内容、进程和结局,并回溯到1994年的美国“主权大辩论”以及1998—2000年的“301条款”争端案,进行宏观的综合考察,指出“201条款”争端案实质上乃是晚近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大交锋的第三回合,是此前两次大交锋的继续和发展。三次交锋的实质都是美国经济霸权与各国经济主权之间限制与反限制的争斗;都是植根于美国在1994年“入世”之初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种关于仲裁管辖权的理论学说,目前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原则在我国仲裁立法和实践中却没有得到体现和确认。本文通过对该原则的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的分析,指出我国应当尽快确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以保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实践同步发展。
甲午中日战争之后,部分学人将富强之梦寄托于中国的改制,在一定程度上接纳了西方的民主自由思想,并且主张通过开设议院、推行地方自治等制度形式来体现。特别他们是将地方自治思想作为民主自由理想的一种表达载体,将地方自治制度作为通向民主自由之路的起点而大力鼓动,严复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严复认为,地方自治作为是民权、民主和自由的基础,旨在培育国人的自治能力、参与意识与能力,以及合私以为公的公共情怀。因此,地方
<正> 我国行政法学界提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命题至今已足足二十年。其间,在最近十年中还发生了长期而激烈的争论。有学者预言:这场讨论将继续受到更广泛的重视。一、“行政法理论基础”争论历史的反思综观这一、二十年的争论,我们可以发现,以往的研究至少有以下缺陷和问题:第一,不分法律的“第一现象”、“第二现象”、“第三现象”,不注意从行政法的本源上去探寻行政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也不重视从法的“第一现
<正>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跨国民商事交往将日益增多,为了给国家间民商事交往创建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为交易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在国际范围内建立行之有效的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通过对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现行模式的分析,试图探求将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纳入WTO体制的可行性。一、判决承认与执行:现行模式简要分析在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国际社会历来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论观点。
政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已走上法治化轨道。政务公开的法治化,除制定必要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外,还须从四个方面完善立法,以建立政务公开的法律体系:一是在有关全社会和公民重大利益的法律中增设“公开”程序;二是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开法律制度;三是实行财政公开,健全公共财政,确保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公开透明;四是制定《个人隐私法》,完善商业秘密法,修改《保密法》,切实保障个人隐私、商
公私法的区分在西方各国行政法上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当代社会生活的实际使得公私关系出现了胶着与合作的一面,这引发了公私法的交叉与汇合,并在行政法领域有诸多深刻表现,中国的实践也不例外。但从历史背景和法律现实上看,我们的理论并不充分,公私法的协调也差强人意。鉴此,应在尊重私权的前提下,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公私合作,梳理公私法关系。这般背景给中国行政法及相关理念引来了新的任务与思考。
本文概括分析了行政指导实务中存在的若干负面问题,考察评析了国外通过立法对行政指导行为加以约束的常见做法,在此基础上就我国行政指导立法模式选择提出一孔之见,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指导法律规范特别是有关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一系列具体建议,以推进行政指导法治化进程。
在一部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专门规定,这在法律逻辑上是有问题的。考察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由来及其本质,可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必然的。因为我们在上个世纪初接受西方法律,特别是德国民法时,并没有完全把握《德国民法典》中法律交易的实质及其整个理论体系,一开始就将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混淆,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理论上的混乱。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是明确区分的,前者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定的,而后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