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4期目次
法律现代化论题 ,不仅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机制转型时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也是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由于中国的法律现代化不是传统法律历史正常演进的结果 ,而是肇始于鸦片战争之后 ,社会和政治危机不断加深 ,处于一个“原有文化根基失落”、“迫切需要意识形态”的时代 ,因而 ,我国近代以来 ,如洋务运动、改良运动、清末新政阶段 ,辛亥革命、五四运动阶段及新中国成立至今三大阶段 ,关于我国法律
高新科技园区的兴起与发展是 2 0世纪在科技产业化方面最重要的创举 ,其群体崛起成为全球蔚为壮观的历史现象。我国高新科技园区的发展已经成为引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柱。大凡成功发展的园区 ,其背后都存在适宜成长的立法助推支持 ,其积极作用将在知识经济时代潮中一以继之地得以彰显。为我国高新区的发展打造促发展立法平台已成为一个时代显题。我国高新区立法适宜采取新竹模式和区域法模式 ,主要依靠成型立法支持高
行政立法的价值可以决定行政立法的效用、行政立法的利益归属、行政立法的发展方向、行政立法的总量等 ,然而 ,这一根本问题没有有效地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分析了行政立法合理价值的条件 ,并构设了行政立法合理价值的内容 ,如实现宪法原则、补充法律规则、维护法律秩序和便于相对人权益的实现等
电子政务法是指调整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中应用的范围、条件、方式、地位、效力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行政法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电子政务推动以全球化为标志的后现代法治国家的产生 ,有关的法律问题是国家主权的国际化和地方化转移、电子政府和电子行政的法律地位以及公民信息权和隐私权的保护等。除了法治国家的一般要求之外 ,制定和实施电子政务法还应当遵循政府中立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弹性化原则
我国《合同法》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应进行体系化的考察。所有权保留的设定方式不应包括推定方式。所有权保留的客体应限于动产。所有权保留中的权利结构具有特殊性且极易产生冲突 ,出卖人享有取回权 ,买受人享有期待权。对权利冲突应寻找一条合理的协调途径。
任何提交司法机构要求予以审判的民事纠纷都必须具有一种获得本案司法裁判的必要性 ,对于这种必要性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冠之以“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概念的出现与利益法学思潮对民事诉讼领域造成的影响密切相关 ,其本质是国家在其司法裁判供给问题上的一种判断。诉的利益的判断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 ,这种利益衡量又主要在两个层面上进行 :一是原告与其他纳税人之间 ,二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在诉的利益问
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在世界各国民法或合同法中得到了普遍的承认。本文分析了可预见规则的法理基础 ,认为可预见规则的理论依据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可预见规则与因果关系在功能、判断标准、所确定的赔偿范围、保护的重点等方面存在不同。判断是否可预见的因素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合同的主要内容。作者主张我国合同法应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违约行为排除在可预见规则之外 ,以保护非违约方
市场竞争法有深广的基础。它根源于人的本性 ,是人的自我意识、经济人和自由等本性的必然要求 ,由人的生存环境所决定 ,已成为市场环境的主题和主词。市场竞争法具有特定对象、时代性、国家干预性和社会公共性等特征。它的调整方法是一种中合、否定和综合的方法。它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实现政治民主和弘扬人类文明等功能。它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
入世使得我国在分享经济全球化成果的同时 ,也使得金融安全面临更大的风险和挑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金融安全属于历史范畴和主权范畴 ,辩证地看待安全与效率、安全与风险的对立统一。我国的金融监管必须在体制、机制、观念等方面进行创新 ,特别要强化金融安全的法治观念。
本文扼要回顾了我国防治传染病失职罪的立法演变 ,重点探讨了该罪构成特点、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立法完善问题。文章指出 ,防治传染病失职罪具有侵害客体的单一性、客观行为的失职性、犯罪主体的身份性、主观心态的过失性四个要件特征。同时 ,文章认为有必要对本罪进行立法完善 ,其具体设想就是在法条罪状表述中阐明“过失”主观要件、增设甲类传染病过失危险犯、进一步明确本罪行政犯的构成特征、明确界定本罪主
当个体处于弱势境遇时 ,社会地位的变化使他们在政治地位、基本权利、生活质量、竞争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劣势 ,引发各种不平衡心态 ,并在道德观、行为模式、利益目标等方面与社会主流文化产生冲突 ,进而影响各种越轨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弱势群体中的犯罪问题突出 ,是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矛盾的集中反映 ,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从现代化理论来看 ,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传统型刑事诉讼制度向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转化的历程。传统型刑事诉讼制度与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之间在程序理念、结构以及运作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差异。对于这些基本理论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中显然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 ,正是这种认识上的误差 ,导致了改革目标的错位以及改革路径的错误选择。据此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应当定位为建立现代型刑事
20 0 1年 11月 8日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第一个国际公约 ,其主要目标是在缔约方之间建立打击网络犯罪的共同的刑事政策、一致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协助。该公约第二章“国家层面上的措施”的第二部分“程序法”规定了有关电子证据调查的特殊程序 ,为各国制定电子证据刑事调查制度提供了一套具有开创价值的立法模型。本文对《网络犯罪公约》中的程序法规定和我国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 ,
司法独立来源于西方近三百年政治革命和文化发展的结晶 ,是现代司法的核心理念。中国传统司法向来司法行政合一 ,司法权既无法获得独立 ,也没有必要的权威。近代已降 ,面对西方的冲击 ,在清末新政改革中 ,传统司法按照西方司法独立的制度框架开始了艰难的近代转型 ,这一转型成为民国时期法律变迁和司法改革的主脉。本文立足于对司法独立在近代中国的历史发展进程的全面考察 ,认为近代中国在对司法独立进行价值追求的
行政罚款是遏止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目前在我国 ,行政罚款基本上处于一种“无章可循”的状态。本文对该领域存在的各种主要偏差进行了检讨 ,参考美国侵权法中的汉德公式提出了一种处理行政罚款的新思路 ,以使行政罚款在我国更加合理有效、更充分地实现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虽然该公式尚未被系统地应用于美国侵权法之外的其他领域 (因此 ,本文提出的在行政罚款方面应用该公式的思路无论在美国法还是
完善的经济法理论应当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基于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较为薄弱的现状 ,本文提出了经济法“责任的客观性”问题 ,强调应当超越传统的部门法理论和责任理论 ,通过运用矛盾分析、关联性分析、典型性分析等方法 ,去发现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独特性、与传统责任理论的相关性 ,以及经济法责任形态的特殊性 ,从而实现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拓补。
对法官权力的约束一般是在三个制度框架范围内进行的 :政治与行政的 ,道德与宗教的 ,法律与程序的。中国的法官在法律领域拥有重要的、无序的权力 ;在政治与行政制度框架内权力则极其微小 ;宗教与道德的多元化则使在该领域中法官的权力未能受到有效制约。权力制约是柄双刃剑 ,既可能对有条件产生腐败行为的权力领域构成约束 ,也可能加剧该领域腐败现象的蔓延。由于中国的法官在承担公正司法和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方面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