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3期目次
重构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以有效率的行政权和有限制的行政权为逻辑起点 ,以行政法内分为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为逻辑结构基础 ,从而构建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开放性的法原则体系 ,即以有效率的行政权为基点 ,确立行政行为效力推定原则、行政自由裁量原则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以有限制的行政权为基点 ,确立行政职权法定原则、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和多元控权必要原则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包括后果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本质是后果责任。负担后果责任才首先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行政法治原理 ,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基本决定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 ,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所负举证责任 ,实质上带入诉讼。原告主张 ,被告举证 ,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分配原则。原告对其主张的行政行为违法 ,例外的情形 ,负举证责任。授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举证责任。其他不同
准物权同典型物权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 ,但仍然属于物权范畴。准物权较特许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的命名优点明显。观察和界定准物权的客体 ,宜采取多视角模式、时空结合观、宽严相宜的弹性标准、注重客体内部构成因素变化的方法。准物权在权利构成上大多具有复合性。准物权的产生离不开所有权这个母权 ,也时常需要行政许可 ,前者起“遗传”和“分娩”的作用 ,后者具有“催生”和确认的功能。准物权客体之上竖立的所有权就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有其深厚的理论根基和时代背景 ,在侵权法中 ,它是各种基本功能相互间不断矛盾碰撞和协调发展的必然产物。本文以侵权法基本功能的演变为楔入点 ,着重在这一大背景下分析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性 ,并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立法建议
形成权是依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直接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 ,各国民法都对此作了较多的规定。文章指出 ,形成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泽克尔 (Seckel)提出 ,其理论基础为意思自治 ,并且认为形成权是变动权之一种 ,具有独特的性质和不同的类型 ,其行使在时间、方式和条件等方面应受限制
本文就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立法中的若干全局性、前瞻性问题进行了探讨 ,以期推动一种清晰、合理的立法理念的形成。作者认为 ,为了使新时期的民事诉讼法既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 ,又能够适应一定时期内形势变化的需要 ,首先应当确立程序本位的立法理念。同时 ,为了限制程序自身的恣意 ,就要完善诉讼程序的自我约束、审级监督和再审监督机制 ;从诉讼程序利用者的角度出发 ,还要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此外
产业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重要方面 ,产业政策法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产业政策法具有政策性、社会本位性和综合性等特征 ,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体系主要由产业结构政策法、产业组织政策法、产业技术政策法和产业布局政策法等构成。在“入世”、知识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 ,我国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产业政策及产业政策法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本文基于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考察 ,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并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 ,着重研究如何通过健全企业和金融法制来强化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法律调整 ,加大财税支持的法律保障力度 ,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展 ,目前我国各类劳动争议的数量急剧增加 ,且争议内容十分复杂 ,极易与民事争议、行政争议、人事争议相混淆。加之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相关立法不尽完善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诸多缺憾 ,导致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困难重重 ,因此 ,完善劳动争议立法和改革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已是迫在眉睫的焦点问题
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核心在于价值取向的科学与合理。就中国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价值选择来看 ,首先 ,在保护边界的划分上 ,应立足于保护主义的立场 ,同时济之以自由主义的补充 ;其次 ,在保护重心的确定上 ,应强调私权保护优先 ,同时兼顾竞争秩序的维护 ;最后 ,在保护战略的选择上 ,应兼采多种战略 ,实现形式的强保护与实质的弱保护的有机结合。据此 ,文章在分析中国现有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缺
刑事执行作为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的执法活动 ,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要充分、有效地发挥刑事执行功能 ,必须对其应有功能有个全面的理解和把握 ,同时准确分析其法定功能在实践中应用的情况 ,正确认识其实有功能的现状 ,从而完善立法
GATT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参加诉讼制度 ,尤其是参加专家组诉讼程序 ,其司法实践总是走在法律理论的前面 ;而国际法院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参加诉讼制度 ,其司法实践总是恪守法律对第三方参加诉讼的方式、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明确规定。这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参加诉讼制度 ,前者有逐步向后者靠拢的趋势 ,特别是体现在专家组授予第三方特殊诉讼权利方面。本文认为 ,DSU应该对第三方参加诉讼的方式及
近代法治是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化进程中 ,以社会权利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为基点而得以形成和发展的。东亚国家的现代化进程虽然也出现了市民社会 ,但却因历史传统而呈儒化倾向 ,它既设定了东亚法治秩序的局限 ,也赋予了其一定的超越维度 ,展现了多元现代性的东亚法治走向
我国自“82”宪法第一次修正案时起 ,1 5年来事实上一直没有确定原文与修正案的正式组合方式。组合方式无定制对现实生活的负面影响反映在宪法文本杂乱造成的结果中。应以下次修宪为契机 ,选定一种组合方式 ,决定和公布宪法正式文本 ;可以现有的宪法修订文本为基础 ,做必要加工、修饰 ,形成宪法正式文本 ;若将来出现需要废除宪法某条、某节的情况时 ,为保持宪法其他条和节的稳定 ,在删除全部过时文字的同时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 ,必须保持相对稳定 ,但对通过宪法解释不能解决的问题 ,部分修改宪法是必要的 ,并应按修正案统一修改宪法原文。应通过修改现行宪法 ,对宪法指导思想和国家政权的群众基础等作新的表述 ;将“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和全面推进、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加强对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和国际条约的效力等内容写入宪法 ;要通过修宪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提供依据 ,并解决有的法律规定与宪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消费者是人格形象时代变迁的产物 ,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必须从人的历史演进中寻求答案。在资本主义发展之初 ,自然人的结合体尚未获得正统的主体地位 ,消费者缺乏赖以产生的社会环境。自然人和法人的分化 ,使人的正统地位第一次遭受到法人的挑战。而随着法人这一虚拟人格的发展壮大 ,法律主体的实力日趋悬殊 ,消费者在垄断时代和消费社会中作为新型的人类形象出现了。消费者保护的基本价值和功能在于 :确立个体的身份认同
从诚信在政府道德体系中的地位与价值、政府诚信与宪法以及民主政府的关系出发 ,可以揭示出 ,政府诚信是珍贵的政治道德。政府诚信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它不仅与社会诚信存在着重要的互动关系 ,更对社会诚信有决定性影响
随着信息技术在全球的迅速发展及广泛运用 ,其必将给社会经济关系带来巨大的推动和影响。与此同时 ,在这一领域出现的不少问题亟需加快立法进程予以规范。为此 ,作者通过考察国外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及经验 ,认为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需解决以下问题 :合法性问题、可信赖性问题、可执行性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