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03期目次
本文作者认为:《民法通则》的颁布使中国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平等是民法调整对象的共同特征。同时也是民法的首要原则与根本信念。平等使民法具备独特的调整对象,是《民法通则》对调整对象的突破性贡献。民法中的主体平等与宪法中的平等具有不同的含义与地位,但它们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契约制度成为二者的纽带。平等原则也决定了民法独特的调整方法: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方式;对交易安全的完善保障;对人身权的独特保护
本文认为从现实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具体内容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仍然具有明显的债权性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完全转化为物权性质的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物权化,已在实践趋势中与政策取向上愈加显现,应当建立健全农地使用权制度予以确认和保障。
本文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人们就其创造的无形的非物质财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信誉——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其外延应以“创造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取代传统的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的二分法体系;知识财产权体现为所有权与用益权两种,知识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表现迥异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处于同一个层面、反映知识产权普遍属性、足以表明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等是评述知识产权特点的标准,知识产权的特点只应是地域性与时间性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即为对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和不可改变力。行政行为一般都具有确定力,但却是相对的。行政行为的相对确定力,是由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决定的,是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以及稳定已设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
本文着重研究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应当改变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自由选择,取消行政复议中的终局裁决,应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建议国务院应当设置复议机构,取消原行政机关管辖;应当将本级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共同管辖改为由本级政府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派出机关也应当享有复议管辖权。
在现代股份公司里,经营者权力显赫,滥权与专横之事不断发生。世界各国为了对经营者实施监督与制衡力量,形成了四种经营监督模式:公司经营监督且参与决策模式;公司业务管理监督模式;公司财会事务监督模式;公司章程任意择定经营监督模式。本文认为,现代公司对经营者实施监督及设立独立的、专门的监督机构的原因是:权力制约的需要、即时监督的需要、监督者以客观、公正、超然的立场行使监督权的需要。在我国,应强化监事会机关
<正> 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的新著《反倾销法研究》已于1995年9月由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是我国法学文库中的又一力作。 几年来,我国一直积极努力争取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然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既意味着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免受外国贸易保护主义之苦,同时又意味着中国的市场大门也将向世界敞开。敞开的市场大门成为外国商品向我国市场倾销可资利用的客观条件。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产业和市场可能遭受到的倾销损害
<正> 就行政处罚这样一个行政法学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而言,袁曙宏博士的《行政处罚的创设、实施和救济》(以下简称《行》)一书或许是一本并不厚重的行政处罚理论著作。从某种角度讲,这本书并未全面研究行政处罚所有方面的问题,对行政处罚实践中的某些重大疑难问题也探讨不多,因而不够丰满全面,这些也许是它的欠缺之处。 但是,作者构思、写作该书的着眼点似乎也不在这里,该书的主旨不在于注释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处
<正> 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二届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研讨会于1996年5月13日至15日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选择在我国立法部门刚刚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召开,旨在向海外介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变化和成就,进一步开展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会上,首先由我国立法机关和学者代表介绍了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和要义,与会境外代表一致对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的巨大进
<正> 1996年2月29日,《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人民出版社和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在北京联合举办了《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成果)出版座谈会。与会的有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共中央党校、《中国法学》杂志社、当代中国研究所等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宣部出版局、司法部宣传司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新闻单位的同志。司法部副部长张耕、全国政协常委、《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社长王厚德、人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已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据法》的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必将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完善发挥重大作用。但是,由于它具有一些有别于通行的票据法理论的立法内容,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争议,本文力图抛砖引玉,就票据无因性在票据法中的地位探讨《票据法》的相应条款。 票据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在票据的长期发展
<正>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笔者认为该规定不甚科学,需要修改。 以笔者之见,《刑法》第11条应作如下表述:“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结果,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并追求其发生,或者对于构成犯罪之行为,明知并有意实施的,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结果,明知可能发生并放任其发生的,是间接故意”。提出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社会转型中有一个亟待重视和发掘的宪法职能理论问题;它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特定的社会转型中,自然而必然的发挥了固有传统功能和社会转型中所兼具的“目的职能”与“实践职能”;宪法转型职能是一种明示与暗含在宪法原则中的某种精神,其特点是:职能的综合性,相关性,有序性,独立性,重合性,预见性。深入研究宪法在我国社会转型中的职能,对于促进和保障实现中国社会转型,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完善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作了探讨。第一,要统一外商投资立法,途径有三:统一制订《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将现行三大涉外投资企业法分离,将其中一部分内容划归重新制订的“外商投资法”调整,一部分内容直接划归国内《公司法》及国内相关企业组织法和国内其他部门法调整;将国内经济法律直接适用外商投资关系。第二,要完善有关外商投资法律适用制度。提出我国外商投资法律适用的三大原则:即“从新兼有条件
<正>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本刊和全国其他13家法学报刊参加的“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学论文有奖征文评选活动已圆满结束。评选结果如下: 一等奖:空缺 二等奖:(6篇,奖金¥6000元/篇) 韩世远:《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刘作翔、肖周录:《跳出“周期率”,要靠民主,更要靠法治》(《中国法学》1995年第2期)
本文从法制与市场经济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角度,着重分析了法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市场经济的自身属性及其运行规律,决定了法制是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的十分灵敏而有效的杠杆。特别强调指出,要发挥法制在市场经济中多层次、全方位的作用,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市场经济的法律观,确立依法治国的思想,以适应市场经济对法制观念的客观选择。同时要重视和加快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强调法律服务业具有商品的某些属性
本文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迁概括为“从官本位到民本位”的法律变革,认为把传统的官本位法律体制转变为民本位法律体制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或实质,分析了官本位体制的主要特征、产生原因以及改革官本位为民本位的途径和过程等。
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是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根本措施,是使国家公职人员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使社会主义事业永远兴旺发达的根本保证。本文就加强监督及监督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一些具有新意的加强监督法制建设的具体建议。这就是关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领导人的监督及其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关于加强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制定政务公开法的必要性、重要性,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关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其中突出的特点是推进了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发展与进步,主要体现在:增强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吸收人类诉讼文明成果,顺应世界民主潮流,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活动进一步民主化,要求执法公平、公开、公正、严格、严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方式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新的审判方式有哪些特点,实践中如何操作,如何保障其正确实施?本文结合审判实际作了深入研究,并把新的审判方式的特点归纳为六个方面:(1)开庭前对公诉案件作程序性审查;(2)法庭审判采取一事一证一质一辩的方式进行;(3)合议庭可以对存疑证据进行调查核实;(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应当宣告无罪;(5)简易程序是新审判方式施行的重要保证之
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体制,探讨了中央的专有立法权,列举了政治、经济、重要行业管理、民事、商事、刑事、司法、国防、外交等方面应由中央立法的事项;探讨了地方立法的特定领域,认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市政、环保、旅游等事项主要应由地方立法,中央应向地方多开放一些立法领域;提出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提出应坚持“根据”原则,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可通过颁
通过立法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合伙形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这一显著特点。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形式上分化绝不是一个单纯的事件,它是民商分立大格局的一部分及开端。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分化,作为一种客观的不可逆转的实践日益明朗,概括起来,可以说是一个契约共同体和一个组织共同体的差异。商事合伙或营利性合伙在当前各国立法上表现出组织性的实质。商事合伙形式的确认,必然要求合理的法律在结构上相应变化。我国当前进行合伙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