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03期目次
在我国,类推制度之外,还存在着类推解释。类推解释与类推制度、扩张解释、当然解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不应把它们混淆起来。类推解释与嬗变了的罪刑法定原则或者与英美法系国家所理解的罪刑法定主义并非难以相容。从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实践看,依照类推解释审定的案件并没有使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成为问题”。
<正> 军事立法权,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军事法律的权力,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的权力,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的权力,中央军委的下一级军事机关制定军事规章的权力,以及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与军事机关联合制定或单独制定军事行政规章的权力。目前,军事法律、军事行政法规和军事行政规章这三种军事法的渊源在宪法上已有规定,而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在宪法上没有直接规定。因此,对于中
<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了侦查、起诉及审判等环节的诉讼时效,其立法初衷:一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人权意识;二是严格制约司法机关的办案时间,体现执法严肃性。而实践中普遍存在,且屡禁不止的超时限案件,则与上述立法精神相悖。为什么超时限问题长期普遍存在,又屡禁不止,屡纠不止呢?笔者认为,关键原因是时限立法和时限执法中尚有若干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时限规定方面,尚有不尽完善之处
本文从质疑我国公司法所提出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入手,论证了公司资产构成的特殊性,指出由于公司法忽视了公司资产构成的特殊性,偏重了公司管理者自主经营权的独立性,因而忽视了公司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作者用比较的方法,检讨了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主张在实践中,必须加强股东对管理者、小股东对大股东、债权人对管理者的约束机制,并用派生诉讼机制保障投资者权益。
本文从律学与专制主义的政治及文化政策;重刑轻民的倾向;律学发展的独立性与孤立性;任法与任礼并举的精神;律学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的宏观控制;律学的经验主义与抽象思辩的贫乏;律学发展的阶段性与时代性等七个方面阐述了传统律学的基本特点。还从立法、司法、司法、学法、宣学等六个方面论证了传统律学的价值。清代律学的兴起,清代注释律学的成就与局限,以及晚清律学转型的历史必然性及主要表现,并以清代注释律学为基础,展示
<正> 《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周振晓同志的《也论立法解释》(以下简称周文),对笔者去年的《论立法解释制度之非》一文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为了摆明分歧所在,以便进一步探讨,故作此补充,并答周振晓同志。
<正> 案情介绍 1993年10月19日,上海振宁公司与上海手表厂签订“上海手表厂(下称甲方)关于供货振宁实业公司(下称乙方)贸易部销售纪念毛泽东钻石女金表的协议书”,此后双方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和一份备忘录。双方达成的主要条款为:甲方该批手表(钻石女金表)(0号——9999号共10000只)经销权全权属于乙方;乙方独家享有该批手表之代理经销权;乙方按每只4000—5000元浮动价向甲方支付表款;
<正> 在七十——八十年代,西方国家法学中出现了一种称为“女权主义法学”(feministjurisprudence)的思潮。传播这一思潮的人主要是法学院的女性教授和学生。她们并没有统一的观点,但共同要求提高妇女在社会上,特别在法律职业中的地位。从思想渊源上讲,有些人持自由主义观点,也有些人倾向西方法学界近年来盛行的“批判法运动”(critical lawstudies movement,简称CL
本又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社会化和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日趋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必然结果,它将公法和私法的手段融这一体,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法律部门。商法与民法一样,属于私法范畴,奉行“政府不干预原则”,它不可能被改造成“经济法”,也不可能代替经济法。现实的经济制度和中国近现代民事立法的“民商合一”传统,决定了我国当前并无在民法之外另立商法部门的客观条件和法学基础。作者的结论是,民法基于其性质
<正>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法律的发达史,就是权利义务的性质、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的发达史;或者说,对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千姿百态的法律体系,都可以从其如何认识与处理权利义务的角度作出总体把握而给以某种评价。
本文分析了我国新税制的公平性,指出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克服了双重征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的弊端,改善和加强了中央与地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进一步理顺了税收分配关系。
<正> 南京大学法学院张淳副教授的专著《信托法原论》(以下简称《原论》)已于1994年6月由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本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出版的第一部信托法专著;在书中作者主要以英、美、日、韩四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为论据,以法理分析与法律比较为方法,对信托制度进行了完整阐释与系统研究。该书结构严谨、论述充分、资料翔实、说理性强,它的问世,填补了我国法学研究的一项空白。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它的属性与其他类型的财产权有明显的差异,有着特殊的社会价值,因而对其进行刑法保护也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一种法定犯罪,其犯罪性质是由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认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也有一些特别之处。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己初具框架,但仍有许多具体问题尚待进一步完善,需要在修改刑法典时系统解决。
<正> 1994年11月下旬,中国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召开《国防法》立法学术研讨会,对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研讨。与会的90多名代表均为军队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研究工作者。现将与会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介绍如下:
<正>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处罚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和基本程序。
作者认为,邓小平同志的民主与法制思想具有继承与创新并举,以创新为主:国内与国际接轨,以国情为本;稳定与发展相结合,以稳定为前提等基本特征,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本文作者论述了我国统一合同法制订的历史背景、现存三个合同法的弊端以及发展市场经济对统一合同法的迫切要求。并分析了由我国学者起草的合同法稿的立法方案和基本构架形成过程。阐述了制订统一合同法的体例结构、基本原则和特色。
根本违约将合同后果与合同目的实现结合起来,以此作为确定违约严重性的依据,从而为确定解除合同的要件,限定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奠定了基础。在一方违约以后通过根本违约制度限制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对于鼓励交易、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