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06期目次
<正> 一、我国现行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公证制度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但现行的公证制度的确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是: 第一,缺乏相应的实体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密不可分,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则
作者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公示催告”这一民事诉讼法新增补的特别程序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该文指出了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论述了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范围和条件,以及因实施公示催告程序蒙受不利的人的司法救济问题.作者在肯定现行立法的基础上,针对立法中的一些不足,提出了应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原告资格审查是行政诉讼有别于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基本作用在于协调公民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关系,追求民主与效率的统一,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本文介绍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审查的含义和特征,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因缺少这项制度所产生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建议.
<正> 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无论在理论形态、思想深刻程度,还是在方法论的把握等方面,黑格尔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的法律思想以思辨的隐蔽形式,适应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反映德国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对法和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功能以及一些部门法的具体范畴等一系列理论问题,都作出了自己独到的回答。尽管他的
<正> 法律是立法过程中运用立法技术的结果。立法者不善运用立法技巧,就难以制定出完善的法律,律师、法官、法学家只晓表层法律条文,而不谙立法技术,则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实际上也难以真正了解立法的精神与旨意。然而,中国法学界,包括大陆和台湾等地,有关立法技术的专著一直付厥。而已有的关于立法问题的专著,涉及立法
<正> 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与黑龙江省法学会于今年七月底在哈尔滨联合召开学术讨论会。下面将讨论意见综述如下: 一、关于修改完善经济合同法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学术界已酝酿了几年。国家工商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已建立了专门班子进行组织、修改工作。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经济合同法的立法模武选择问题。选择适当,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对保
<正> 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于1991年6月27日至29日,在无锡太湖之滨举行了首届学术讨论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七十余名专家、学者,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一、儒学对法律文化的影响早在四十年代初,著名史学家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便就儒学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提出了中国刑律儒家化的命题。此后,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正> 《世界经济科技》1990年第34期刊登吉恩·斯蒂芬斯的文章《高技术罪行战》,摘要如下: 21世纪将出现许多新技术和新程序,它们将使刑事司法制度变得更加有效。但从宪法权利的角度来看,这些“高技术”也将威胁到人们的许多权利和自由。现代技术和美国宪法正在发生冲突。 1.隐私权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规定,政府机构在搜
<正> 《世界经济情况》1991年第3期登载文章介绍了美国职工股份所有制的一些情况,摘要如下: 一、实行职工股份所有制是顺应美国经济变革潮流和激发职工工作热情的最好办法推行职工股份所有制计划的创始人路易斯·凯尔索等人认为,职工股份制计划的实施是通过雇员购买公司的股票来实现的。公司用盈利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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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十多年,我国法理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开展了一系列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对实现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制建设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对推动法理学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对其他学科也有较大影响。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法理学在九十年代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任务,任重而道远,人们期待我国法理学有一个新的突破性进展。为此,本刊特主办“九十年代我国法理学的展望
<正> 一、资产阶级人权的基本内涵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的序言中已明确指出,法的关系不能从其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发展上来理解,只能从物质生活关系总和,主要是从其生产关系总和上来理解。这里所谓法的关系即各种各样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所以法的关
<正> 一、基本权利立法的发展在论到基本权利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的时候,多数宪法学者认为1215年的英国《自由大宪章》是人权立法的源头,其实这种看法并不完全正确。大宪章是以伦敦市的圣职人员、贵族和商人为首的地方势力与在对外战争中失利受到教皇处分的国王约翰签署的中
<正> 长期以来,不少人对法治有一种误解,似乎它单纯是一种治国的思想。其实,法治也是一种治国的方式和体制,而且有着多种模式。笔者从考察法治模式入手,并试图初步探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模式,抛砖引玉,以期引起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作者针对某些同志认为地方人大权力不够大等说法,提出发展地方人大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只能循序渐进。并主张:充分发挥代表大会的作用,避免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超越自己的职权;坚持人大的合议制,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代表的会外活动是为开会作准备,不宜个人发指令、作决定;理顺人大同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依法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防止不适当地干预“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
作者认为,较大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立法权是一种不完整的半立法权,它是积极慎重下放立法权的产物;针对半立法权运行障碍及原因,指出省级人大常委的批准权是通过撤销、批准和备案制度对下级人大立法的监控权;并对半立法权的存废提出了意见.
<正> 一、青少年立法回顾我们党和政府一向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教育和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定的《宪法大纲》、《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中,就有保护青少年生存、劳动、学习等项权利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在一系列有关法律、法冷、条例、指示、通令、通告中,都有大量教育和保护青少年的专门条款。
本文以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的综合产物、必须运用各种手段综合治理为主线,从揭示打击和防范的概念、区别和功能入手,论证单纯的打击只能刹风治标,难以根治治安问题;严密的防范才能刨根治本,逐步减少治安问题。但在产生治安问题的条件和原因仍然存在且可能增加的情况下,只打不防或只防不打,都无助于治安的稳定和好转。欲求治安良性循环,社会各部门尤其是政法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打防并举的方针.
作者认为:在法律上未将各种不同类型的受贿行为分别作出规定以前,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活动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的内容,不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但一般主体也可构成本罪的共犯(主体);法人代表为了法人利益并基于法人意思而收受贿赂,属法人犯罪,法人也能成为受贿罪主体;如何正确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问题,需要根据共同犯罪与身份的理论
作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分别就构成贪污罪、贿赂罪中如何正确认定:主体资格、利用职务上便利、犯罪客体、赌赂含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形式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构成贿赂罪主体要件等有争议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分析评述,并对有关立法上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明示性和免责性。免责条款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它成为合同条款。在定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因相对人在合同文件上签字,或提请相对人注意,或通过系列交易而成为合同条款;在个别商议合同中,则由民法关于缔约的一般规则确定免责条款是否成为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有效抑或无效的确定,从根本上说是看违约或侵权的社会危害程度,具体地还要根据现行法的规定、风险分配理论
作者认为,破产法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直接调整,表现为国家强制力保障债在特殊情况下的最终实现,公平维护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保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作者对有的学者否定在社会主义中国实行破产制度的论点进行了评断,特别指出:当前认真实施破产法,对清理三角债,解决经济案件执行难,有特殊意义.指出目前实施破产法的种种不利因素及若干改进措施.
<正> 我国著作权法的颁布,对版权立法进程来讲,算是画了一个句号;而对版权理论的研究来讲,则是一个新的起点。许多国家对版权的深入研究,往往不是在它的第一部立法之前,而是在那之后。因为在法律实施中提出的实际问题,经常是推动研究的更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