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02期目次
我国要不要建立判例制度,这是当前修改完善刑法过程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文章认为,建立判例制度不仅与现行法律不相抵触,而且有助于弥补立法的空白和不明确之处;有助于统一执行标准;有助于加强判决的适时性;有助于立法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加强法制的公开性、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关于如何建立我国的判例制度,文章指出,我国不能走英美判例法的道路,而应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借鉴外国的经验,建立适合我国
本文作者认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应包括两个方面,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指出:财产上的损失及能用金钱表示的非财产损失都可以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文章对行政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法律要件、赔偿方式及方法,应遵循的原则也作了论述。
古代及中世纪的大部分时期,海洋一般被认为是人类所共有。从中世纪的后半期起,开始出现新的海洋概念,即把海洋视为“无主物”。一些海洋大国凭借其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海洋采取“先占”,将其权力逐步从陆地扩展到海洋。17世纪初,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发表著名的学说《海洋自由论》,被国际社会确认为一项重大的国际法理论原则而载入人类光辉的史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形势
冲突规范的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是连结点选择方法。它反映了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之间的内在的、实质性的联系。这可以保证法律适用上的可预见性和一致性,具有许多不可抹杀的优点。但是,这种法律选择方法,要求一律按事先确立的连结点去选择法律,忽视实际生活的灵活性,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因此,对传统的冲突规范的改造,首先应克服这种硬性规范所具有的僵固性,增加法律的灵活性,除了运用识别、反致、外国法内容查明、公
<正> 史筠著《民族法制研究》一书,最近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是我国第一本关于民族法制的专著;全书24万字,系统回顾和总结了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到社会主义时期我国民族法制的历史和经验,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并刘该法作了逐条释
作者认为,《尚书·吕刑》篇并非吕侯所作之《吕刑》,而是关于穆王向诸侯大臣宣布《吕刑》时发表讲话的记载;吕侯当时制订的也不仅仅是赎刑,而是在“九刑”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一部新刑法;对《吕刑》不宜简单地说它是“重典”或“宽法”,而应该看到穆王晚年西周社会并非“乱邦”无需“重典”和《吕刑》又使法网更加严密这两个方面。
作者针对我国春秋以前即使有法也无典和法不成文、不公开是我国奴隶制社会刑法制度的一大特点的说法,通过对《尚书·吕刑》的反思。认为《吕刑》是我国现存最古的一部刑典,不仅成文,而且是公布了的;同时肯定夏之《禹刑》,商之《汤刑》和周之《九刑》都是我国早期刑典,《吕刑》的存在只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反证,由此可见我国成文法制源远流长。
<正> 首先,重新审思这一定论的经典依据。传统的法学理论,特别是在众多的教科书中,往往用经典作家的几段论述作为论证原始社会没有法律,法律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这一观点的唯一依据。一些学者指出,这一观点实质上是建立在对经典著作的误解甚至歪曲的基础之上的,有必要结合这些著作的历史背景和整体内容重新认识有关论述的真切含义,以纠正这些误解和歪曲。为说明这一点,他们对有关经典论述进行
我国十年来的民族法制建设,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对自1957年以来在民族理论和政策问题上“左”的错误思想拨乱反正、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宪法对民族问题作出了原则的规定,为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是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国民族法制体系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如何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国民族法制体系?文章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民族法制的内容和分类;民族法制的配套法律法规;完善民族法制
文章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较系统地论述了我国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民族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发展和取得的成绩。在以宪法为基础的、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以其它各部门法和各层次法律、法规为分支的有关民族法制,巳初步构成了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这对保证、促进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但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
本文概述了四年来我国在民族自治民主和民族自治法制建设方面的研究情况和取得的成果;研究中探讨的主要问题;学界所持的不同观点。为繁荣、发展我国的自治法学,文章认为,今后应加强从纵向和横向方面,并运用现代全方位的研究方法,严肃认真地深入拓宽研究。
本文作者总结了我国婚姻法制的历史和现状,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和对策,主张进一步完善婚姻无效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收养制度亲权制度等,在离婚制度方面,作者强调应将“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离婚条件。
本文作者在回顾我国出现“二次离婚高潮”的情况后,分析了当前我国离婚的新特点,指出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制度。
作者指出:法律调整在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中居于主导地位,有着特殊作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有赖于民法、经济法的完善和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经济领域法制的健全。作者还就此指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秩序所应着重解决的一些问题。
作者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在法律上既不具有物权的性质,又不具有债权的性质,而是具有一种不完全代理的性质。
本文勾勒了我国刑事立法十年来发展的轨迹和主要成果,并将其慨括为八个特点。关于我国刑事立法今后的发展与完善,文章指出,鉴于现行刑法同目前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及逐步展开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已不能相适应,且刑法典与其他特别刑法规范和司法实践也有所脱节,因此,修改现行刑法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完善刑法也已具备了实践根据、理论根据、主体条件和形势条件。文章强调指出,完善刑法的指导思想,要以反映我
本文作者认为,完善刑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确立刑法体系是能否搞好完善刑法立法的关键所在。作者指出同,修改后的刑法典应该是一部更加完备、明确具体和更符合实际需要的刑法典;新的刑法体系的建立,应该从我国政治、经济情况以及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出发,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者建议,应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获得的成功经验纳入刑法典,使之更加充实和完备。此外,作者还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