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01期目次
<正> 刑事损害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刑罚权中产生错羁、错判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国家对其给予经济上的赔偿。我国是否要建立和如何建立刑事损害赔偿制度,这是在加强我国法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建立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封建国家不可能建立刑事损害赔偿制度,因为封建专制主义从根本上讲是漠视人的
<正> 一、解决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权利引起的赔偿问题必须立法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所确认的法律关系充分反映了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
<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趋于复杂。一方面,国家运用国家权力管理社会的作用越来越大;另一方面,这种作用又由于行政法和民法的发展而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国家实施了具有危害性的管理行为后也要承担责任。国家在国内法中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家对因其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补偿责
<正>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为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而增强企业活力则是改革的中心环节。因此,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如何为增强企业活力这个中心环节服务,已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着重讨论增强企业活力与完善劳动工资法律制度的关系,同时拟
<正> 近年来,外资企业(含港商独资企业)在我省发展较快,现已有80家,其中深圳特区有67家,占全国外资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二。我省律师为了帮助和促进外资企业发展,积极开拓了这方面律师业务,担任了12家外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占全省外资企业总数
<正> 比较研究是科学研究的一种方法。比较的目的是认识事物、鉴别其优劣。比较刑法就是指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各国的刑法理论与实践加以研究。近几年,人们对比较刑法的研究愈来愈广泛、深入。本文将对比较刑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作一些尝试性的探讨。一、比较刑法的产生和发展
<正> 近两年来,我市受理的贪污案件有较大幅度上升,而且在犯贪污罪的人员中,出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超过国家工作人员的状况。据近几年的司法统计:1982年贪污罪的被告人身份为工人、农民的,比国家工作人员多33.3%;1983年多71.4%;1984年多162.5%;
<正>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调节生产、收入和分配的重要经济杠杆。随着税收在国家全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加强同各种违反税收法规的不法行为的斗争,特别是坚决打击各种偷税抗税的犯罪活动,对维护各种税收法规的正确实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积累建设
<正> 物权是直接管理领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制度作为传统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曾经长期并仍然广泛地存在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中。但在我国民法理论上,不必建立物权制度的观点似乎已经成为定论。这几年在讨论一些权利(如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的性质时,有些同志曾经从物权的角度对这些权利进行论述。本
<正> (二)审判责任审判责任,主要是指司法官吏不依据法律举发和论处犯罪所应承担的责任。此外,秦还要求司法官吏认真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否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提出:“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
<正> 受国家教委委托,在司法部的大力支持下,由北京大学等十五所高等院校联合发起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于1986年10月9日至14日在江苏吴县举行。会议代表有来自全国各地的我国法学界年高望重的知名学者,也有作为教学、科研骨干的中年法学专家,和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崭露头角的一批青年教师。此外,还
<正> 1986年10月29日至11月3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科技活动中心,召开了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江苏省社会科学院、连云港市政府和江苏省法学会共同发起的“沿海开放城市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立法理论讨论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全国和沿海各省、市从事行政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部门的同志六十余人。会议围绕当前在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