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01期目次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经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到今年10月26日为止,中国专利局已经收到11,609件申请,其中7,085件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在全部发明专利申请中,49.6%是国内申请的,50.4%是国外申请的。申请的总数和发明专利申请的总数都大大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这说明,一方面,中国人民蕴藏着巨大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国专利法受到了国内外发明人和企业单位的欢迎。中国政府制
<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点是,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同外国开展经济合作和文化技术交流,利用外国资金兴办合营
<正> 确认公民民事主体资格,是民法通则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与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民法也正是为了确认和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应运而生的,故各国民法典都把确认民事主体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民法总则之首。公民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承担者之一,在民事主体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关于公民的主体资格,我国历来的宪法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何把宪法原则具体
<正>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什么是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呢?几年来的经济改革实践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一些经济学家也对此作了阐述。笔者想引用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在今年《军旗》杂志第18期上一篇文章的一段话作为本文探讨的引子。他说:“从主体来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既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全
<正> (一)合伙的概念两人或两人以上根据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享收益,连带承担责任的合同关系而设立的经济实体,称为“合伙”。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前者是仅仅对合伙人有拘束力的内部关系,后者是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两者结合起来构成完整的合伙概念。合伙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又与一般合同关系判然有别。合伙人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而结合在一起,
<正>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合同的适用日益广泛。合同是法人或公民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但合同关系往往涉及第三人。因此,正确地认识合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对于明确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正确地处理合同纠纷,从而对于加强经济领域的社会主义法制,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何谓合同第三人?他
<正>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民事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视研究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和实践,对于我国的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民法科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一、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这个词是很抽象的,但它却
<正> 在我国为数众多的公司中,有相当数量的公司没有公司章程或章程过于简单,以致公司种类不清,宗旨模糊,经营范围不明确,管理机构与财务制度比较紊乱,未能充分发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的作用,甚至产生一些消极因素。这虽然与没有制定完整的公司法和管理工作没有跟上有关,但在很大程度上与对公司章程的地
<正>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各种经济形式的商品生产者——经济实体或企业的资不抵债现象,从而破产与破产立法问题突出地表现出来。目前,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探讨和争论的对象,而争论的焦点在于国营企业可否破产。本文拟以国营企业破产问题为主,联系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对我国制定破产法的客观必要性作一些理论上的论证。
<正>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于1985年10月12日至18日在贵阳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从事宪法学教学、研究和有关方面的同志共112人参加了会议,其中正式代表96人,列席代表16人,共提交论文69篇。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叔文同志代表中国法学会向大会致开幕词并宣布宪法学研究会的成立。经过充分的准备和酝酿,大会民主选举了宪法学研究会干事会及其领导机构。宪法学研究会干
<正> 陈体强同志的逝世,是我国国际法学界的一大损失。他的《国际法论文集》,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这是我国解放后三十多年来第一次出版的一位国际法学家的论文集。出版这部论文集是在陈体强教授生前决定的。当时,法律出版社的蓝明良同志同他商量,希望将他过去的文章收集出版。陈体强教授同意了。他在过去发表过的和准备发表的文章中选了三十多篇,加上一篇未发表过的论文(《中美关系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和一篇在34届联
<正> 这里需要提到,由B. B.拉普捷夫领导的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根据苏联科学院社会科学部1969年9月9日的决定,曾经会同乌克兰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经济法律问题研究室于1970年起草了一个苏联经济法典基本原则(草案)印发有关机关和企业征求意见,并于1973年3月由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所属全苏科学技术学会理事会管理问题委员会法律部和苏联科学院“国家、管理和法律发展规律”学术委员会国
<正> 我国自1979年实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和往来日益加强。中外进行经济合作的前景是良好的。中外经济合作有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这是国外经济界、法学界非常关切的问题。为此,中外法学界同行们曾经进行过探讨,交换意见,增进相互了解。今年一月,在我国广州市召开的中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交流会上,两国法学家进行了有益的交流。今年七月,又在我国青岛市召开了中日经济法讨论会。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