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对“参照”一词应当作何理解,合法的行政规章必须具备一些什么条件,如何确认规章的合法性?是本文所要阐述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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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江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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