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如机动车自愿责任险约定"按份赔付",而被保险人与其他侵权行为人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份额责任还是连带责任,这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产生了很大争议。基于对连带责任的可保性、"按份赔付"条款的性质、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条款的订入与效力、代位追偿是否可行以及自愿责任险与强制三责险差异的分析,认为"按份赔付"条款不应受到否定,而该得到认可。
关键词(KeyWords): 可保性;自愿保险;连带责任;按份赔付;直接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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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邢海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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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2012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简称《协会车险条款》)第23条。
- ②参见韩长印:《责任保险中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以机动车自愿责任险条款为分析样本》,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下文所提论者观点未特别注明出处的均引自该文。
- ③参见沙兆华:《被保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否应纳入“三责险”范畴》,载《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 ④参见杨良胜、黄飞:《被保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偿》,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
- ⑤参见欧洲侵权法小组编著:《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于敏、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7页。
- ⑥参见[英]P·S.阿蒂亚:《“中彩”的损害赔偿》,李利敏、李昊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2页。
- ⑦参见沈达明编著:《法国商法引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页。
- ⑧参见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2页;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
- ⑨参见[美]Mark S.Dorlman:《当代风险管理与保险教程》,齐瑞宗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 ⑩前引⑨,Mark S.Dorlman书,第174页。
- 11参见[美]詹姆斯·S.特里斯曼等:《风险管理与保险》,裴平等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116页、第121-122页。
- 12参见樊启荣编著:《责任保险与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页。
- 13参见崔吉子、黄平:《韩国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8页。
- 14参见江朝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8-244页。
- 15参见前引14,江朝国书,第148页。
- 16 See Jeffrey W.Stempel,The Insurance Policy as Social Instrument and Social Institution,51 Wm and Mary L.Rev.16(2010)。
- 17前引14,江朝国书,第240页。
- 18参见[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贺栩栩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6页。
- 19参见杜万华等:《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3期;姜强:《交强险的功能定位及其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制度背景》,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1期。
- 20参见韩长印:《我国交强险立法定位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5期。
- 21参见张新宝、陈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
- 22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6页。
- 23从《日本保险法》第22条以及《自动车损害保障法》来看,其关于直接请求权的立法体例和内容与德国相似。
- 24根据丹麦法律和判例,被保险人破产的,其对第三人的赔偿仅限于可分配的剩余财产,从而保险人的赔偿也限于这一财产。
- 25 See Richard Banks,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Review of Liability Insurance Law Insurance Day 22(May 2007).
- 26参见前引25。
- 27 See Vibe Ulfbeck,Modern Tort Law and Direct Claims under the Scandinavian Insurance Acts Scandinavian Studies in Law,521,527(2001).
- 28一是权利转让后,第三人满足了保险合同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当满足的特定条件,则保险人不能将该条件没有得到满足作为抗辩;二是如果被保险人已经解散从而不能向保险人提供信息或者对其进行协助,则保险人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三是“被保险人先付条款”无效,除非是不涉及人身伤害的海上责任保险。这些例外是1930年《第三人(对保险人权利)法》中没有的。
- 29 See Raoul Colinivux,The Law of Insurance,5th ed.,at 431(Sweet&Maxwell,1984).
- 30参见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
- 31令人意外的东西通常同时作为不公平的损害行为出现。这一标准和判断格式条款实质不公的标准二者难以清晰分开,因为格式条款之异常取决于它偏离法律规定的任意性条款实质精神的程度,而任意性条款的实质精神界定着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合法性水平。第305c条第一款只是将重点转到了合同的外观上。Sir Basil Markesinis,Hannes Unberath&Angus Johnston,The German Law of Contract:a Comparative Treatiese 2nd ed.,at 172-173(Hart Publishing,200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
- 32例如,在一项建筑合同中,除规定一个总的价格外在“各项费用”的标题下还为建筑劳务规定了其他报酬。而合同对方对总价约定之外还需要支付其他报酬是无需加以考虑的。前引31,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311页。
- 33参见[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776页。
- 34参见前引33,第777页。
- 35 Sir Basil Markesinis,Hannes Unberath&Angus Johnston,supra note,31,173.
- 36 See Malcolm Clarke,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of the Insured in England Journal of Business Law X89390(Sep,1989).
- 37其实应当援引《保险法》第19条
- 38前引33,卡尔·拉伦兹书,第794页。格式条款使用人要求对方放弃法律中任意条款规定的一切抗辩就背离了此种精神。
- 39例如在一项冷藏肉类的合同中遵循必要的低温规定即属基本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将损害合同目的。前引31,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324页。又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物品。如果卖方违反基本义务时的责任(赔偿对价损失)被免除,则其基本义务就毫无意义,双务合同的互惠性就会遭到破坏,合同就变成了处理赠与的协议或者完全碰运气的合同,卖方就可能不当获利。
- 40按照《欧洲保险合同法原则》第1.103(2)条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偏离该原则的任何非强制性条款,只要该偏离不损害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 41 See Robert E.Keeton,Insurance Law Rights at Variance with Policy Provision,83 Harv.L.Rev.,968-969(1970),Westfield Ins.Cos.v.Economy Fire&Cas.Co.,623 N.W.2d.871,881-982(Iowa 2001)Jcrausev.krause,589 N.W.2d.721,727(Iowa 1999).
- 42参见[美]小罗伯特·H.杰瑞、道格拉斯·R.里士满《美国保险法精解》,李之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 43参见袁宗蔚:《保险学——危险与保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 44 See Stephen J.Ware,A Critique of 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Doctrine,56 U.Chi L.Rev.,1461,1489(1989).
- 45参见徐卫东:《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