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司法认同是社会对司法基于价值认可而形成的心理归属感。制度自信之源在于社会认同。当代中国司法认同模式正在经历从身份认同向制度认同转型,因社会和司法制度双向不适应而出现认同危机。作为制度认同,司法认同形成的首要条件是制度的有效性,即满足社会对司法公正解决纠纷的期待的程度。符合司法规律的"公正"可以简化为依法裁判和程序正当两个要素。其次,社会关于司法公正的价值共识是司法认同的观念要件。深化司法改革就是革除干扰依法裁判和导致程序失灵的体制、机制问题,提高司法沟通能力,促成关于司法公正的社会共识。从影响司法认同的要素入手,有助于改革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关键词(KeyWords): 司法认同;制度认同;司法规律;司法改革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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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审判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研究”(项目批准号:2014SPZD007A)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吴英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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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认同”(identity)在英语中有两层含义:一是同一性,即自我归类,是个体与他者有共同的素质或者相同的状况;二是特殊性,即个体不同于他者的个性。自我认同就是通过将自己归入某个“同类”群体,同时又努力保持自己的个性、证明自己存在的意义的过程。根据人际与群际间的不同层面,认同可以分为个人(身份或角色)认同和社会(群体)认同两个层次。如果说个体认同是指个人对自身特点的自我描述,是个人行动特有的自我参照,那么社会认同是指某个社会或群体的全体成员以自己“作为其中一员”的自我描述。
- (2)认同理论,无论是侧重行动者个体的、相对微观的自我角色认同理论,还是聚焦群体(社会)的、相对宏观的社会认同理论,研究的核心都是关于“我(们)是谁”、“我(们)在哪里”的反思性理解。周晓虹:《社会认同:社会学与心理学的分析路径》,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 (3)欧阳景根:《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制度性国家认同的实现机制》,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 (4)韦伯对统治权威的理想类型概念,无论是传统型、克里斯玛型还是法理型权威,都包含“合法性”的内涵,即只有得到被统治者的认同,即被认为是“出于他们自身的缘故”,政治统治才具有合法性。[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304页。
- (5)王结发:《制度认同与政治合法性》,载《行政与法》2014年第5期。
- (6)[德]哈贝马斯:《合法性危机》,刘北成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页。
- (7)前引(5),王结发文。
- (8)前引(3),欧阳景根文。
- (9)前引(5),王结发文。
- (10)据史料记载,马锡五素来不喜用法言法语,而是按照群众生活语言断案,善于将边区政府的政策与本地风俗习惯结合起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获得当地民众的欢迎和信赖。在边区政府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调解解决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一些司法人员并不胜任这种审判方式,又迫于调解率的要求,于是屡屡出现久拖不决、过于迁就当事人要求、变相强迫调解等行为,受到民众的批评。详见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200页;侯欣一:《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理念及技术的形成与确立》,载《法学家》2005年第4期。
- (11)比如,江苏省泰州市姜堰法院,就发动全院法官对民间习俗进行系统收集,形成10余万字的调查报告,其中包括近千条民俗。在此基础上分类、筛选,剔除“恶俗”。然后陆续在赡养、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和商事交易等方面纠纷案的审理、执行出台了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重点课题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发布的《关于民事审判运用善良习俗的若干意见(试行)》就是该课题研究成果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课题组:《中国民事审判开始重视运用善良习俗》,载法制日报网:www.legaldaily.com.cn,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4月21日。
- (12)在《人民法院报》关于各地“模范法官”的宣传报道中,“好法官”都有一些共性:擅长调解,有耐心,善于做思想工作;深入群众,到街道、村庄走访调研;有爱心,关心、资助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生病当事人,甚至帮当事人做家务、干农活;能吃苦,节假日加班加点,有的因劳累过度病倒在工作岗位上;等等。
- (13)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228页。
- (14)吴英姿:《陈燕萍工作法的社会认同分析》,载周泽民、公丕祥主编:《司法人民性的生动实践---陈燕萍工作法研究与探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5页。
- (15)[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70页。
- (16)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78页。
- (17)参见前引(15),马克斯·韦伯书,第253页;[瑞典]理查德·斯威德伯格:《马克斯·韦伯与经济社会学思想》,何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89页。
- (18)前引(13),程竹汝书,第272页。
- (19)高兆明:《信任危机的现代性解释》,载《学术研究》2002年第2期。
- (20)吉登斯所说的“脱域”,是指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脱域是现代性的后果之一,是一种时-空延展或时空分离的状态。即社会关系借助某种机制与彼此互动所发生的地域脱离开来。比如现代货币系统就是典型的脱域机制。如果人们认为货币系统是可靠的,他们就可能在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场域里建立起交易信任,而不必限定于具体场景,也不必考虑特定个人或团体的特殊品质。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8-26页。
- (21)陈洪杰:《现代性视野下司法的信任危机及其应对》,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
- (22)比如旧中国社会宗族调解的有效性就是建立在宗族组织的权威,及人们对族规、风俗习惯的公认和遵守基础上的。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基于与传统习俗价值取向的吻合及当事人的共识。参见范愉:《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10期。
- (23)前引(13),程竹汝书,第277页。
- (24)比如陈燕萍案例中的“不能让片子‘骗人’”、“她让老汉坚信法律的公正”、“移风易俗播新风”、“锐利的法眼”、“未成年人受伤索赔,女法官创新办案”,等等。
- (25)唐慧信访对秦星等涉嫌强迫卖淫罪案的审理和裁判的影响就很有代表性。柴会群、邵克:《“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什么造就了唐慧?》,载《南方周末》:http://www.infzm.com/content/93029/,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4月21日。
- (26)于建嵘:《机会治理:信访制度运行的困境及其根源》,载《学术交流》2015年第10期。
- (27)人民论坛专题调研组:《拆解上访利益链》,载《人民论坛》2013年第22期。
- (28)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 (29)陈瑞华:《刑事程序失灵问题的初步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 (30)傅郁林:《审级制度构建原理》,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 (31)吴英姿等:《民事抗诉实证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 (32)贺雪峰:《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5页。
- (33)成伯清:《“风险社会”视角下的社会问题》,载《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 (34)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 (35)乡土社会有两个特点:一是空间的封闭、较窄,个体行为及其意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周围人的评价的理解与判断。二是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等地方规范有效性强。马锡五审判的常用方式就是通过巡回审判、就地开庭,将诉讼当事人嵌入周围的社会纹理中,将当事人不得不考虑的人际关系、情理等因素揉进司法过程和政策法令,促使当事人以妥协、服从为代价,换取社会谅解与接纳。
- (36)刘志民、杨友国:《陌生自由人社会及其内卷化---关于中国社会结构现状的思考》,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 (37)杨力:《新农民阶层与乡村司法伦理的反证》,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 (38)有关当前农村纠纷解决的实证研究也表明,虽然村干部在调解纠纷时,有时仍然会让周围群众参与劝说,以对当事人形成舆论压力,但这种方法多半只是在当时缓和了纠纷,暂时令当事人妥协,但是并没有真正解决纠纷。事后当事人对利益的理性思考会强烈起来,村干部的这种策略便失去效力,当事人会重新主张自己的权利。栗峥:《乡土正义:鲁南周村的纠纷解决》,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
- (39)杨昌平:《法庭发问卷调查,旁听变“陪审”:药家鑫生死谁说了算》,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4月21日。
- (40)吴英姿:《人民陪审制改革向何处去?》,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4期。
- (41)比如,眼下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外部环境条件尚未成就,内部推行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带来的入额难、责任大且终身追究的负能量已经超过很多法官的心理承受能力。经济发达地方法院优秀青年法官流失甚至法官队伍的“逆向选择”现象就是在意料之中的。
- (42)笔者曾撰文详细论证了将人民陪审制改造为司法过程中的公共领域,作为司法与社会沟通的制度化平台,促成关于司法公正的重叠共识的观点。本文不再重复。请见吴英姿:《构建司法过程中的公共领域---以D市人民法院陪审制改革为样本》,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7期。
- (43)汪家乾:《建立司法预算制度的思考》,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4月21日。
- (44)吴英姿:《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群体决策及其规制》,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 (45)李拥军、傅爱竹:《“规训”的司法与“被缚”的法官---对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困境与误区的深层解读》,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