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进行的量化实证研究表明,股权让与担保纠纷呈逐年上升之势,相关裁判规则处于不完备状态。法院多立基于"综合说"的裁判逻辑,承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在债权人与担保人的内部关系上,通常仅认可债权人为名义股东,否认其真实股东地位,由此限制其股权行使;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上,藉由信赖保护的法理,实现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股权让与担保纠纷的既有裁判逻辑难以促生统一的裁判尺度,也冲撞了既成的民法逻辑。司法裁判应确立宽容股权让与担保的立场和形式推理居先的政策,采意思表示的动机和内容相区分的逻辑,以厘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采权利享有和权利行使相区分的逻辑,以厘清股权让与的对内和对外效力,并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贡献制度秩序建设的实践智慧。
关键词(KeyWords): 股权让与担保;裁判逻辑;区分原则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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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16JJD8200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蔡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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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王闯:《关于让与担保的司法态度及实务问题之解决》,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6期。
- (2)张长青、席智国:《让与担保之妥适性研究---我国物权法是否应当确立让与担保制度》,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
- (3)王卫国、王坤:《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 (4)我国《物权法(草案)》(2004年10月15日委员长会议审议稿)的担保物权部分,大体上沿用《担保法》的规定,没有做大的改动,惟独加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让与担保。前引(2),张长青、席智国文。
-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
- (6)本文检索的数据库主要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把手案例”“无讼”“聚法案例”。
- (7)需要说明的是,受限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工作机制,裁判文书上网具有一定的延迟性,截止到2018年2月2日,可能存在着部分2017年的裁判文书没有上网的情况。
- (8)参见侯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页。
- (9)在受理的非常有限的个案中,因涉及新类型担保是否具有担保物权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地方法院存在是否会因突破物权法定原则而被认定为错判的顾虑,普遍不敢判、不愿判,倾向于以调解方式结案,回避了以判决方式认定其法律效力的尝试,故涉及新类型担保的司法判决实践中所见不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新类型担保调研小组:《关于新类型担保的调研:现象·问题·思考》,载杜万华主编:《担保案件审判指导》,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5页。
- (10)根据国家统计局“东西中部和东北地区划分方法”以及2000年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实施意见》、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我国经济带划分为四个地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但是考虑到东北地区案件数量偏少,会影响到统计结果的科学性,本文采用普遍采用的东部、中部和西部的三个地区划分方法。东部地区主要包含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含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
- (11)(江苏省)省经信委15日发布全省中小企业“年度数据”。截至去年底,全省中小企业总数达248.2万家、同比增长22.3%,其中,工业企业55.3万家、同比增长6.6%。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46367家,位居全国第一。周建中、杭春燕:《中小企业年度数据发布》,载《新华日报》2017年2月16日第6版。
- (12)需要说明的是,在一个司法案例中可能同时出现多个当事人,在统计时需要对其进行分别计数,因此,表4数据中合计的案例总数超过本文71个案例的总数。
- (13)这3个案件分别为“仙桃市新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百富勤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鄂9004执异19号)、“励小伟与何忠诚委托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甬象商初字第258号)、“无锡市任墅水泥有限公司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苏02民终825号),这3个案件并非本部分研究的重点。
- (14)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案例中当事人可能同时存在着多个主张,在统计时会对其进行分别计数,因此,表5数据中合计的案例总数超过本文71个案例总数。
- (15)参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3民辖终36号民事裁定书。
- (16)参见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
- (17)[德]海尔穆特·库尔勒:《〈德国民法典〉的过去与现在》,孙宪忠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36-237页。
- (18)参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商终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
- (19)参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终630号民事判决书。
- (2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1689号民事裁定书。
- (21)参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商终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
- (2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620号民事裁定书。
- (23)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205号民事裁定书。
- (24)参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 (25)参见陈荣隆:《让与担保之实行》,载《法令月刊》2000年第10期。
- (2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89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
- (27)估价清算型让与担保是指若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即确定取得担保物之所有权,勿须为变价处分,仅须将估价额与担保债权额间为清算者,即为估价清算型。前引(25),陈荣隆文。
- (28)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
- (29)参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604号民事判决书。
- (30)参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书。
- (31)参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7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书。
- (32)[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03页。
- (33)参见前引(16)。
- (34)参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825号民事判决书。
- (35)参见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
- (36)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0页。
- (37)王泽鉴:《动产担保交易法三十年》,载王泽鉴:《王泽鉴法学全集》(第8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5页。
- (38)参见张翔:《物权法典规定让与担保的可行性质疑---从让与担保的交易机制出发》,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
- (39)参见高圣平:《动产让与担保的立法论》,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5期。
- (40)王文宇:《建构资讯时代之担保权法制》,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4期。
- (41)[英]P.S.阿蒂亚、[美]R.S.萨默斯:《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金敏、陈林林、王笑红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3页。
- (4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
- (43)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5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其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现已发布18批,96个案例,确立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
- (44)蔡立东、李晓倩:《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载《政法论丛》2011年第5期。
- (45)前引(38),张翔文。
- (46)参见孙鹏、王勤芳:《流质条款效力论》,载《法学》2008年第1期。
- (47)林克敬:《民法上权利之行使》,台湾三民书局2009年版,第39页。
- (48)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释字第685号解释”解释文。
- (49)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