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基于法律规范与公共政策的紧张关系,当代社会的连带责任存在弹性不足的缺陷,须依立法和司法予以克服。规范设计上应坚持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并有法定程度之差别:自然连带责任派生于事实的整体性,为宽松的法定化;建构性连带责任并未满足事实整体性的要求,基于特殊的公共政策而生,须予严格法定。即便无"连带"字样也可成立自然连带责任,但原则上非经明示不得成立建构性连带责任。建构性连带责任与自然连带责任可以构成责任竞合,不存在严格的适用顺序。依据自然连带责任可填补建构性连带责任的法律漏洞。法官不得依类推适用任意创设建构性连带责任新类型。违约连带责任、共同犯罪未必构成侵权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也不当然具备传递性。
关键词(KeyWords):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法定;自然连带责任;建构性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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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侵权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及其运行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1CFX01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张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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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为行文简洁,以下如无特别说明,本文的“连带责任”仅限于“侵权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以共同侵权为主要原因,但又不绝对限于共同侵权。
- 2Herman Cousy and Dimitri Droshout,Multiple Tortfeasors under Belgian Law,in:W.V.H.Rogers(ed.),Unification of Tort Law:Multiple Tortfeasor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4,p.30.
- 3首先,我国法上的连带责任制度存在诸多法律漏洞,尚无法明确回答一些难题。例如,雇员与他人对第三人共同侵权时,雇主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对第三人共同侵权时,监护人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连带责任法律规定之间也存在冲突,例如,简单比较《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办〔2012〕62号)第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6号)第5条可知,虽然公司登记机关和公证机构同为提供公信力的中介力量,但二者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明显不同:一是公司登记机关连带责任之原因限于“恶意串通”;而公证机构连带责任除适用于“恶意串通”外,还包括“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的情形。二是未尽审查义务的,公司登记机关承担按份责任;而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 4秦文华诉南充市奇特花炮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638号。
- 5原告陈某某、何某某、张某某诉被告株洲市北斗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109号;李庆红诉镇雄县文化体育局雇员受害赔偿案,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昭中民二终字第467号。
- 6俞维康诉唐献霞等租赁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81号。
- 7杨立新:《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3期。
- 8德国法仅仅在学理上承认补充责任,并认为补充责任也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则准用连带责任的规定。瑞士法、美国法虽承认补充责任的独立性,但缺乏精致的运行机制,没有足够的现实操作性,最终只得重归连带责任的怀抱。俄罗斯民法明确承认补充责任,并构建了完整的类型体系和运行机制,值得我们认真借鉴。
- 9《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在继受这两种责任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其他法律上的补充责任还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者的补充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补充责任等。其中,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是基本类型、具有模板效应。
- 辽宁兴达安装有限公司与沈阳第三热力供暖和魏广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0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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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与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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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王某某、芮某某诉周秀荣、阎宝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1)津蓟法民调字第5号;曹豪哲诉延边电业局、姜国政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3)延州民终字第139号。
- 参见杨立新:《应当维护侵权连带责任的纯洁性》,载《判解研究》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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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10条的规定,对于具有确定的加害人但损害份额难以划分的应按照共同加害行为处理,但实务上仍习惯于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对待。参见金燕与龚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2358号;南京市浦口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与李小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宁民终字第4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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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五种选择包括:纯粹的连带责任;纯粹的单独责任;连带责任,并由原告及所有责任人共同承担清偿不能的风险;侵权人仅对超出一定限额者承担连带责任;侵权人仅对特定类型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 王某诉蒋红军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彭法民初字第189号。
- 黄建龙诉张建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1786号;张乐与冯松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州民一终字第147号。
- John T.Nockleby and Shannon Curreri,100 Years of Conflict:the Past and Future of Tort Retrenchment,38 Loyola of Los Angeles Law Review 1021(2005);J.Spier,How to Keep Liability within Reasonable Limits.A Brief Outline of Dutch Law,in J.Spier,(ed.),the Limits of Liability,Keeping the Floodgates Shut,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6,pp.123-124.
- 对此,可举出两个典型:其一,《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正式立法并未明确承认共同危险行为,而法院对此采取不同的应对:有的法院明确指出,既然法律未予规定,当事人间就不应该存在共同危险行为,参见张晓刚诉青岛商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等人身伤害赔偿案,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四民初字第1577号;有的法院则直接扩大共同侵权的范围使之包括共同危险行为,参见《尚景伟诉刘龙龙等三人玩耍中突然发生的损害共同侵权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1996年第1辑。其二,对于因租赁、借用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上,很多判决径直承认机动车所有人和租赁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有的判决则明确指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即便是由于所有人的过错与使用人的驾驶行为结合造成第三人损害,所有人也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参见刘益欣、刘彥龙诉张国营、王姝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洛民终字第226号。
- 原告李仓海与被告杨二明、巩玉兰、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黄民初字第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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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王康:《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载《保险研究》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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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昊等与欧某某等交通事故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青少民终字第85号;汪贵亭诉丁忠梅等人财产损害赔偿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书(2008)伊州民一终字第46号。
- 我国《侵权责任法》于第8、12条分别形成了基于共同加害行为的连带责任和基于分别侵权行为的按份责任之两极。于两极间承认三种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侵权、共同危险责任、累积性因果关系型连带责任。这一类型体系基本合理,值得未来立法继受,惟须指出:未来立法须进一步强调主观责任的原则地位,以控制连带责任的适用;补充规定团伙侵权的连带责任;补充规定例外的情形下虽然不存在主观要件,也可以基于客观的直接结合产生连带责任。
- 例如,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应当对全部债务人有效。参见吕月平等诉赵建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漯民四终字第349号。
- 早期普通法适用“洁手原则”,原告如有过失就不能主张侵权连带责任,更遑论过失相抵。被告间也不存在责任之分担或追偿问题。Prosser,Joint Torts and Several Liability,25 California Law Review 443(1936-1937).
- 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二册:特殊侵权行为》,2006年作者自版,台湾三民书局发行,第54页。
- 参见前引瑐瑣,吉村良一书,第177-178页。
- 我国审判实务上有的判决事实上已经承认:即便是一方故意、另一方过失实施的多数人侵权,如果行为人不存在横向上的整体性,也不认可构成共同侵权。参见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海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23号。
-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0、53页。
- 参见李锡鹤:《论共同危险行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 参见程啸:《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以〈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为中心》,载《暨南学报》2011年第5期。
- 参见孙维飞:《单独侵权视角下的共同侵权制度探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 参见汪贵亭诉丁忠梅等人财产损害赔偿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书(2008)伊州民一终字第46号。
- [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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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 参见《食品安全法》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 号)第8条。
- 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发[2005]26号)第130条。
- 参见《建筑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
- 参见《食品安全法》第140条、《产品质量法》第5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
- 参见河南世纪正扬广告有限公司与王明长、冯立功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郑民一终字第406号。
- 参见杜凤岚诉侯晓磊等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白民初字第1209号。
- 对此,学者有不同意见,请参见杨彪:《〈侵权责任法〉中物件致害责任的体系解释与结构分析》,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韩世远:《建筑物责任的解释论——以〈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为中心》,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5期。
- 参见靳洪:《广告牌砸死人,楼主难脱干系》,载《检察日报》2008年7月16日。
- 参见前引51,程啸文。
- 王泽鉴:《债法原理(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页;黄茂荣:《多数债务人或债权人之债》,载台湾《植根杂志》第20卷第7期,第16页注45。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 Christine Chappuis,Gilles Petitpierre and Benedict Winiger,Multiple Tortfeasors under Swiss Law,in:W.V.H.Rogers(ed.),Unification of Tort Law:Multiple Tortfeasor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4,p.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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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60页。
- 参见四川高院裁定邱书勇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发回重审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川刑终字第889 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3期;《田锋、周晓梅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杀人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3辑,第32页。
- 参见中山市广勤贸易有限公司与永备电池有限公司(Eveready Battery Company,Inc.)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81号。
- 参见陈某艺交通肇事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厦刑终字第210号。
- 参见[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缪黑埃·法布赫-马南:《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 页;[美]格瑞尔德·J.波斯特马:《哲学与侵权行为法》,陈敏、云建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0-3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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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1987)台厅民一字第2991号函复台高院。
-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