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合理"是法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较为常见的表达语词,也是在法律条文中高频出现的词汇。"合理"究竟是无法量化、含糊不清的生活化概念,抑或是有着多重意蕴、明确内涵的法律语言,这是学理与实践需要厘清的重要问题。解读"合理"在法世界中的多重意蕴不仅具有法律解释功能,而且具有法学方法论层面的特殊意义。从语义、语境、渊源等多方面解构"合理"一词,可得出"合理"在法学领域应用中的四种意涵:形式合理、实质合理、习惯合理、权衡合理,进而明确在何种条件下应适用何种解释框架,以期达致法律语言之严谨、学术话语之通达、法律适用之精准。
关键词(KeyWords): 劳动法;“合理”;文义解释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退休制度整体改革与立法完善研究”(项目批准号:16AFX02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冯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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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张德胜、金耀基等:《论中庸理性: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和沟通理性之外》,载《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期。
- (2)舒年春:《论罗尔斯对the reasonable与the rational的区分》,载《哲学分析》2014年第10期。
- (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3页。
- (4)何柏生:《西方法律形式合理性形成中的数学因素》,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
- (5)[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卷),阎克文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版,第182页。
- (6)参见前引(5),马克斯·韦伯书,第114页。
- (7)T0为劳动定额时间,包括作业时间、布置工作的时间、休息与生理需要三部分。在不同生产模式下该公式略有不同。
- (8)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9)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10)黄宗智、高原:《社会科学和法学应该模仿自然科学吗?》,载《开放时代》2015年第2期。
- (11)量子物理学的出现否定了牛顿力学的基本原理,其主张用几率(probability)和不确定性原则(uncertainty principle)代替传统的唯一性、确定性的科学观。
- (12)参见前引(10),黄宗智、高原文。
- (13)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9版。
- (14)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30页以下。
- (15)参见前引(3),卡尔·拉伦茨书,第223页。
- (16)参见前引(5),马克斯·韦伯书,第114页。
- (17)江必新、何东宁、王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劳动争议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88页。
-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19)参见前引(17),江必新、何东宁、王莉书,第97页。
- (20)参见前引(17),江必新,何东宁,王莉书,第106页。
- (21)参见前引(17),江必新,何东宁,王莉书,第90页。
- (22)参见前引(3),卡尔·拉伦茨书,第27页。
- (23)冯彦君:《集体合同效力的生成与实现---以营造“和谐劳动”为目标》,载《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 (24)参见前引(5),马克斯·韦伯书,第114页。
- (25)参见韦志明:《法律习惯化与习惯法律化(上)》,载《青海民族研究》2009年第3期。
- (26)苏力:《中国当代法律中的习惯---从司法个案透视》,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 (27)参见张洪涛:《法律必须认真对待习惯---论习惯的精神及其法律意义》,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2期。
- (28)参见前引(5),马克斯·韦伯书,第119页。
- (29)冯彦君:《“和谐劳动”的观念塑造与机制调适》,载《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7期。
- (30)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543页。
- (31)陈义钟编校:《海瑞集》,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7页。
- (32)前引(31),陈义钟编校书,第117页。
- (33)[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9页。
- (34)董保华:《劳动法的国家观---劳动合同立法争鸣的深层思考》,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
- (35)李拥军:《权利问题研究与中国当代劳动法观念的更新》,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9期。
- (36)参见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
- (37)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4、415页。
- (38)See Mark.Van Hoecke,Law as Communication,at 10(Hart publishing,2002).
- (39)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理性·商谈:法哲学研究》,朱光、雷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10、211页。
- (40)See Robert Alexy,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at 48(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 (41)参见王夏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以阿列克西的理论为线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0页。